'滷水中加罌粟粉,潛江一餐館老闆被判刑'

""滷水中加罌粟粉,潛江一餐館老闆被判刑

滷豆皮、滷鴨脖、滷雞腿

總能吸引很多吃貨

不過吃的時候要小心無良商家哦

這不

潛江市一家餐館

竟然在滷水中添加罌粟粉

今年7月24日,由原潛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移送、公安機關偵辦、市人民法院判決的潛江市浩口鎮“荊味水餃”餐飲店滷水中添加罌粟粉食品犯罪案件落下了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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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24日,由原潛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移送、公安機關偵辦、市人民法院判決的潛江市浩口鎮“荊味水餃”餐飲店滷水中添加罌粟粉食品犯罪案件落下了法槌。

滷水中加罌粟粉,潛江一餐館老闆被判刑

執法人員依法扣押的物品

潛江市人民法院對被告“荊味水餃”餐飲店經營者劉某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40000元;

二、 終身禁止被告人劉某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案件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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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24日,由原潛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移送、公安機關偵辦、市人民法院判決的潛江市浩口鎮“荊味水餃”餐飲店滷水中添加罌粟粉食品犯罪案件落下了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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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依法扣押的物品

潛江市人民法院對被告“荊味水餃”餐飲店經營者劉某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40000元;

二、 終身禁止被告人劉某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案件回顧

滷水中加罌粟粉,潛江一餐館老闆被判刑

2018年11月7日,原潛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託對浩口鎮“荊味水餃”餐飲店滷水蘸料進行抽樣檢驗,發現該餐館經營的產品滷水中含有罌粟粉、嗎啡、可待因等非法添加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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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在滷水中添加罌粟粉

今年7月24日,由原潛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移送、公安機關偵辦、市人民法院判決的潛江市浩口鎮“荊味水餃”餐飲店滷水中添加罌粟粉食品犯罪案件落下了法槌。

滷水中加罌粟粉,潛江一餐館老闆被判刑

執法人員依法扣押的物品

潛江市人民法院對被告“荊味水餃”餐飲店經營者劉某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40000元;

二、 終身禁止被告人劉某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案件回顧

滷水中加罌粟粉,潛江一餐館老闆被判刑

2018年11月7日,原潛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託對浩口鎮“荊味水餃”餐飲店滷水蘸料進行抽樣檢驗,發現該餐館經營的產品滷水中含有罌粟粉、嗎啡、可待因等非法添加物質。

滷水中加罌粟粉,潛江一餐館老闆被判刑

執法人員對滷水蘸料進行抽樣檢驗

執法人員依法對劉某經營的“荊味水餃”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對經營相關食品進行扣押並封樣送檢。

產品檢驗報告如下:

①罌粟殼粉:罌粟鹼含量319mg/kg、那可定含量440mg/kg、嗎啡含量1286mg/kg、可待因含量286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產品;

②滷水:嗎啡含量0.121mg/kg、可待因含量0.0190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產品;

③蘸料:嗎啡含量0.348mg/kg、可待因含量0.0552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產品;

④鴨脖:嗎啡含量0.399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產品;

⑤鴨爪:嗎啡含量0.402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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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24日,由原潛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移送、公安機關偵辦、市人民法院判決的潛江市浩口鎮“荊味水餃”餐飲店滷水中添加罌粟粉食品犯罪案件落下了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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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依法扣押的物品

潛江市人民法院對被告“荊味水餃”餐飲店經營者劉某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40000元;

二、 終身禁止被告人劉某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案件回顧

滷水中加罌粟粉,潛江一餐館老闆被判刑

2018年11月7日,原潛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託對浩口鎮“荊味水餃”餐飲店滷水蘸料進行抽樣檢驗,發現該餐館經營的產品滷水中含有罌粟粉、嗎啡、可待因等非法添加物質。

滷水中加罌粟粉,潛江一餐館老闆被判刑

執法人員對滷水蘸料進行抽樣檢驗

執法人員依法對劉某經營的“荊味水餃”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對經營相關食品進行扣押並封樣送檢。

產品檢驗報告如下:

①罌粟殼粉:罌粟鹼含量319mg/kg、那可定含量440mg/kg、嗎啡含量1286mg/kg、可待因含量286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產品;

②滷水:嗎啡含量0.121mg/kg、可待因含量0.0190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產品;

③蘸料:嗎啡含量0.348mg/kg、可待因含量0.0552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產品;

④鴨脖:嗎啡含量0.399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產品;

⑤鴨爪:嗎啡含量0.402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產品。

滷水中加罌粟粉,潛江一餐館老闆被判刑

劉某用罌粟果和果梗加工成的粉末

經查:

2018年7月,“荊味水餃”餐飲店老闆劉某在浩口農貿市場一農民手中購買若干罌粟果子及果梗,回店後將其加工成粉末,裝入玻璃瓶中作為原料備用。

從2018年8月至案發,劉某在加工滷水的過程中將罌粟粉添加在滷鍋中熬製滷水,用於製作滷菜,熬製食品有滷魚、滷鴨脖、滷鴨掌、滷海帶、滷豆皮、滷雞腿等。

上述滷菜在店中銷售給到店消費的顧客食用,劉某共銷售添加罌粟粉的滷菜20000餘元,獲利2000元。

鑑於以上事實,劉某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質罌粟殼粉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7月24日,市法院依法作出前文所述判決。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公安部在《關於堅決制止、查處在食品中摻用罌粟殼違法犯罪行為的通知》中特別強調,飯店在食品中摻用罌粟吸引顧客的行為,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該行為涉嫌欺騙他人吸毒罪,將面臨處最少管制,並處罰金,最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在食品中添加罌粟殼或罌粟粉,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關於“禁止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 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13〕12號),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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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劉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40000元;

二、 終身禁止被告人劉某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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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依法對劉某經營的“荊味水餃”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對經營相關食品進行扣押並封樣送檢。

產品檢驗報告如下:

①罌粟殼粉:罌粟鹼含量319mg/kg、那可定含量440mg/kg、嗎啡含量1286mg/kg、可待因含量286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產品;

②滷水:嗎啡含量0.121mg/kg、可待因含量0.0190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產品;

③蘸料:嗎啡含量0.348mg/kg、可待因含量0.0552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產品;

④鴨脖:嗎啡含量0.399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產品;

⑤鴨爪:嗎啡含量0.402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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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用罌粟果和果梗加工成的粉末

經查:

2018年7月,“荊味水餃”餐飲店老闆劉某在浩口農貿市場一農民手中購買若干罌粟果子及果梗,回店後將其加工成粉末,裝入玻璃瓶中作為原料備用。

從2018年8月至案發,劉某在加工滷水的過程中將罌粟粉添加在滷鍋中熬製滷水,用於製作滷菜,熬製食品有滷魚、滷鴨脖、滷鴨掌、滷海帶、滷豆皮、滷雞腿等。

上述滷菜在店中銷售給到店消費的顧客食用,劉某共銷售添加罌粟粉的滷菜20000餘元,獲利2000元。

鑑於以上事實,劉某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質罌粟殼粉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7月24日,市法院依法作出前文所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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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公安部在《關於堅決制止、查處在食品中摻用罌粟殼違法犯罪行為的通知》中特別強調,飯店在食品中摻用罌粟吸引顧客的行為,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該行為涉嫌欺騙他人吸毒罪,將面臨處最少管制,並處罰金,最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在食品中添加罌粟殼或罌粟粉,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關於“禁止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 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13〕12號),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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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關乎民生大事。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的《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明確,要以“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加大對食品安全行為的監管。

《意見》提出:落實“處罰到人”要求,綜合運用各種法律手段,對違法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相關人員進行嚴厲處罰,大幅提高違法成本,實行食品行業從業禁止、終身禁止,對再犯從嚴從重進行處罰。

來源:潛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禁毒我先行 熱心獻荊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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