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一母親長期虐待親生女兒被判刑 法院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居委會成指定監護人'

廈門 不完美媽媽 福建 法律 鼓浪嶼 正定普法 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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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話說得好,虎毒不食子,但令人唏噓的是,在福建廈門有一位母親白某某,長期虐待自己的親生女兒小麗,孩子飽受身心折磨,她自己也因犯虐待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在瞭解相關情況後,小麗住所地居委會向法院申請撤銷白某某監護人資格。近日,廈門市湖裡區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依法撤銷了白某某的監護人資格,並指定該居委會為小麗的監護人。

2011年8月,白某某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產下小麗,後獨自帶著小麗生活。在小麗還不滿一週歲時,白某某就經常帶著她到鼓浪嶼等地乞討。2016年下半年,白某某把家搬至湖裡區高林三裡一帶後,繼續強迫小麗外出乞討,還經常不給小麗吃飯,多次置小麗走失而不顧,甚至毆打小麗,小麗飽受身心折磨。

2019年4月,白某某因涉嫌虐待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2019年6月14日,湖裡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判決白某某犯虐待罪並判處拘役五個月,該判決已生效,目前白某某被關押在廈門市第一看守所。

據悉,小麗生父不明,無其他成年兄弟姐妹,外祖母已經去世,外祖父患有老年痴呆,生活無法自理,現入托於養老院;目前,小麗由住所地的基層社會組織——金安社區居委會委託廈門市社會福利院照料。

金安社區居委會在瞭解到小麗的相關情況後,向湖裡區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白某某監護人資格,並申請湖裡區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

金安社區居委會表示,白某某作為小麗的監護人,長期虐待、毆打小麗,已嚴重損害小麗的身心健康,且白某某因虐待罪被判處拘役,已無法正常履行監護職責,不適合再擔任小麗的監護人。

檢察機關認為,因小麗無其他適宜擔任監護人的近親屬,金安社區居委會作為小麗住所地的基層組織,具有監護能力和監護資格,指定金安社區居委會作為小麗的監護人,有利於小麗的正常生活、學習,保證其身心健康成長。

白某某亦同意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並指定金安社區居委會作為小麗的監護人。

法院審理後認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白某某作為小麗的監護人,對其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監護職責,但白某某對小麗實施的虐待罪行已嚴重損害其身心健康,故白某某不適合再擔任小麗的監護人。因小麗無其他適宜擔任監護人的近親屬,金安社區居委會作為小麗住所地的基層社會組織,具有監護能力及監護資格。綜上,法院判決撤銷被申請人白某某的監護權,指定金安社區居委會作為小麗的監護人。

該案適用民事訴訟特別程序,一審終審,判決立即生效。

■法官說法■

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是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申請撤銷未成年人親生母親監護權的典型案例,也是廈門市受理的首例因監護人虐待被監護人而被法院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案件。”本案承辦法官陳惠清介紹說。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被申請人有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未成年人有其他監護人的,應當由其他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沒有其他監護人,亦沒有其他近親屬和朋友可以擔任監護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根據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在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人員和單位中指定監護人。

本案中,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有能力、有意願擔任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指定其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利於保護未成年被監護人的各項合法權益,保護其身心健康成長,最大限度保障了未成年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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