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拽公交司機強要在非停靠站下車,珠海一男子被判刑二年'

珠海 交通 法律 刑法 南方都市報 201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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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訊 又一名乘客因拉拽公交司機被判刑。今日,記者從珠海市斗門區人民法院瞭解到,斗門一男子為在非公交停靠站點下車,拍打、拉拽公交司機正握著方向盤的右手,影響到車輛的正常行駛。珠海市斗門區人民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吳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於近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為在非停靠站點下車 拍打、拉拽公交司機握方向盤右手

2019年1月8日22時許,家位斗門西灣的吳某從斗門區井岸鎮北澳市場公交站,坐上往斗門一中方向行駛的K4路公交車。途經井岸鎮黃楊大道西灣公交車站時,吳某要求停車。公交司機楊師傅告知吳某該站不是K4路公交車的停靠站點,不能在此停車,要到前面斗門一中站點才能下車,並繼續駕車前行。行駛過程中,吳某走到駕駛座旁邊大聲吵鬧,稱“我是西灣人為什麼不能在西灣站下,只能在一中車站下”,大叫司機停車,並用手拍打、拉拽楊師傅握著方向盤的右手,一度將楊師傅握方向盤的右手拉離方向盤,影響了車輛的正常行駛。在此情況下,為了車上二十多名乘客的安全,楊師傅被迫停車,車上的乘客報警,吳某在現場等待民警到場處理。公安民警到場後,楊師傅將車門打開,其他乘客被轉移到另一輛公交車,吳某被公安民警帶回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領刑二年

珠海市斗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吳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拍打、拉拽駕駛人員,妨害其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吳某在夜間行駛、實際載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妨害安全駕駛行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應從重處罰。結合吳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的自首情節,依法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二年。

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吳某提出上訴,稱僅是拍打司機右手,具有挑釁司機的主觀惡性,不存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沒有造成實際危害社會的嚴重後果,請求改判為尋釁滋事罪並適用緩刑。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司機位監控顯示,吳某在司機正常駕駛途中多次拍打司機握著方向盤的右手,其將司機的手拽離方向盤時,司機仍在駕駛車輛。司機因吳某的拉拽行為,出於安全考慮被迫將車停下。吳某作為一個有生活經驗的成年人,主觀上應當明知自己拉拽司機的行為干擾了司機安全駕駛,危害車上乘客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客觀上實施了拉拽司機,妨害司機安全駕駛的公共安全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吳某的行為侵害的是公共安全,性質惡劣,對社會危害程度大,不適用緩刑。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因一些地方接連發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有的乘客僅因瑣事紛爭,對正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實施暴力干擾行為,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反響強烈。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規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同時規定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1.在夜間行駛或者惡劣天氣條件下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的;2.在臨水、臨崖、急彎、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橋隧路段及其他易發生危險的路段實施的;3.在人員、車輛密集路段實施的;4.在實際載客10人以上或者時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的;5.經他人勸告、阻攔後仍然繼續實施的;6.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的;7.其他嚴重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實施上述行為,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

本案中吳某在得知公交車不在西灣站停靠後,為了讓司機停車,走到駕駛座旁邊大聲吵鬧,用手拍打司機握著方向盤的右手,並一度將司機的右手拽離方向盤,在司機被迫減速停車時還繼續拍打司機右手。其行為嚴重影響司機的安全駕駛,不僅危及車內乘客的安全,同時還危及車外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一些看起來隨意拍打、拉拽行為,換來兩年刑期,這個教訓確實應該引起大家的警惕。

法官提醒,乘客若認為公交車司機的行為有任何不當之處,應當向司機所屬單位或有關部門投訴,絕對不能以言語辱罵甚至暴力的方式干擾公交車司機的正常駕駛行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暴力干擾司機駕駛的行為,嚴重危及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為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與社會和諧穩定,司法機關對此類行為將堅持依法從嚴懲處。

(記者:袁平峰 實習生:黃丹妮 通訊員:姬鴻雁、鄺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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