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一社區工作人員幫助別人騙取拆遷安置房被判刑'

合肥 安徽 跳槽那些事兒 建築 經濟 鄞州檢察 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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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當貪婪上司幫凶 一分未得也犯貪汙罪

安徽合肥一社區工作人員幫助別人騙取拆遷安置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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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當貪婪上司幫凶 一分未得也犯貪汙罪

安徽合肥一社區工作人員幫助別人騙取拆遷安置房被判刑

安徽合肥一社區工作人員幫助別人騙取拆遷安置房被判刑

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


在安徽省合肥市一社區工作的胡宏春沒想到,儘管自己只是一名普通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一分錢未得,但因充當貪婪上司的幫凶,同樣犯了貪汙罪。

 幫助他人騙取安置房

原來,2010年修建的合福鐵路經過合肥市蜀山區,部分建築要進行拆遷。當時為配合做好項目,五里墩街道辦事處指派清溪路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胡宏春負責配合做好拆遷工作。

王某龍因其養豬場的房屋在合福鐵路建設項目拆遷範圍內,而其家庭成員已在其他項目拆遷時得到過安置補償,無法在該項目中再獲得安置,便找到時任清溪路社區居委會副主任王恆才幫忙,合謀以借用他人戶口本登記拆遷的方式,騙取國家的安置補償款。王恆才利用職權先後將他人戶口本交給王某龍使用,並找到手下胡宏春幫忙運作。

胡宏春在明知王某龍不符合安置政策,系冒用他人戶口騙取安置房的情況下,仍利用職務便利,讓王某龍借用他人戶口作為拆遷戶進行登記,後又出具虛假說明,使王某龍利用他人的戶口作為拆遷戶申報安置。胡宏春還利用其負責拆遷資格初審的職權,使王恆才、王某龍用居民方某之妻楊某的戶口作為拆遷戶申報安置,並在冒用楊某名義申報的拆遷安置資料上簽字通過初審,使該戶最終獲得安置補償。2014年4月,王恆才、王某龍順利騙取兩套安置房,胡宏春代為領取了兩套房屋的鑰匙,並轉交給王恆才。之後,王恆才將這兩套房產變賣,共計得款100萬元,給了王某龍40萬元、方某10萬元,餘款50萬元被王恆才佔為己有。經評估,上述兩套安置房共計價值105餘萬元。此外,以楊某名義實際領取的過渡費8.8萬元,也被王恆才非法佔有。

將違法建築通過審核

胡宏春不僅幫助他人騙取國家安置房,還濫用職權,明知他人不符合安置條件,在履行拆遷安置資格初審時,濫用職權,予以通過審核,造成國家經濟損失共計236萬餘元。

2007年,胡宏春作為清溪路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受委派協助政府從事合肥市暢通一環項目拆遷安置工作。當地居民洪某保(已判刑)、洪某財在河道上私蓋自建房,胡宏春明知洪某保不符合安置條件,是冒用鄭某的名義申報拆遷安置,仍然應時任清溪路社區居委會主任韋文才(已判刑)的要求,濫用職權,對洪某保提供的虛假拆遷安置資料通過初審。洪某保最終順利獲得了丁香家園的兩套安置房,經評估,共計價值人民幣63萬餘元。

2008年初,胡宏春又受指派協助政府從事洪小郢汙水泵站項目拆遷安置工作。其明知洪某保不符合安置條件,冒用三戶親屬名義虛假申報安置,依然應韋文才的要求,濫用職權,通過了該三戶虛假安置資料的初審。後洪某保又獲得了丁香家園5套安置房,經評估,共計價值173萬餘元。

2017年3月13日上午,胡宏春到蜀山區五里墩街道紀工委接受談話時,如實交代了上述主要問題。

2019年6月28日,經合肥市蜀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蜀山區法院一審以貪汙罪判處胡宏春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貪婪上司數罪併罰

王恆才除了在胡宏春幫助下非法侵佔安置房,還大肆收受賄賂。2010年至2013年期間,王恆才作為合肥市蜀山區五里墩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在參與轄區內方大郢、龔窪城中村改造項目的拆遷安置工作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被拆遷人的財物共計人民幣55萬元,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其中收受最大一筆好處費為10萬元。

2010年,五里墩街道辦事處組織對方大郢城中村改造項目中被拆遷房屋進行丈量、登記等前期工作時,指派王恆才擔任方大郢村民組入戶丈量B組組長。被拆遷戶方某為了能夠多分得安置房,便找王恆才幫忙在丈量房屋時為其虛增面積,並送給王恆才現金10萬元。之後,王恆才在帶隊到方某家丈量房屋面積時,通過向具體量房人員鄒某、胡宏春打招呼,為方某家虛增了104.2平方米房屋面積,同時將另外一戶人家150平方米的房屋面積計入方某家,使方某多獲得了186.4平方米的安置面積及拆遷補償。在拆遷安置協議簽訂以後,方某為了感謝王恆才提供的上述幫助,又送給王恆才現金2萬元。

2006年底,王恆才在擔任合肥市蜀山區五里墩街道清溪路社區居委會副主任時,協助五里墩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清溪路建設項目拆遷中被拆遷房屋量房登記、拆遷戶資格審核工作。明知鄒某已經在其他項目拆遷時得到過安置,不符合此次安置條件,仍然在鄒某家的拆遷安置資料上簽字,予以審核通過,致使國家損失安置房1套,經評估價值24萬餘元,另外還有過渡費2萬餘元。

經審查認定,王恆才勾結其他有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國家安置房兩套及相應的過渡費,共計價值人民幣113萬餘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請託人現金計人民幣55萬元,併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為了完成請託事項,幫助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又自行決定或者幫助請託人向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共計人民幣5萬元;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多次濫用職權,造成國家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3萬餘元。最後,法院以貪汙罪、受賄罪、行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判處王恆才有期徒刑八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3萬元。判決後,王恆才認罪悔罪,未提出上訴。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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