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消費者喊話成都中院:同樣是買到二手事故車 為什麼我輸了官司?


重慶消費者喊話成都中院:同樣是買到二手事故車 為什麼我輸了官司?


5月21日,上游新聞以《56萬買的二手奧迪Q7是事故車,他告到法院還是輸》為題,報道了重慶消費者雷啟富在成都鑫迪克公司購買到一輛二手奧迪Q7,後發現該車發生過重大交通事故。

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雷啟富將上述公司起訴至法院,並對車輛進行了司法鑑定確定為事故車。

不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雷啟富購買車輛、車輛系事故車、雷啟富與銷售人員的電話錄音等信息為事實。但因為雷啟富買的是二手車,而二手車就可能是事故車,所以判定雷啟富輸掉了官司。

6月16日上午,雷啟富對上游新聞記者表示,自己接到了多名律師和其他媒體的電話。“有些律師表示要代理我的案子,覺得案子判得有瑕疵。”

在另一份同樣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的二手事故車的判決書裡,上游新聞記者看到,案情相同的情況下,當事人贏得了判決。

雷啟富表示,自己很納悶,為什麼我反而輸了?

同樣是二手事故車,同一個法院的判決不一樣

上游新聞記者從裁判文書網上查詢到,2017年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成都中升之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與張某某的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在編號為(2017)川01民終3579號的民事判決書中顯示,中升之星公司在出售車輛時未向張某某告知其車輛所發生事故和維修情形。

對此,法院認為我國商務部於2006年制定並實施的《二手車交易規範》規定了銷售者應將《車輛信息表》作為銷售合同附件,《車輛信息表》設置有“交通事故記錄次數/類別/程度”欄、“重大維修記錄時間/部件”欄,上述規定亦說明在二手車交易中,銷售商負有將交易車輛的交通事故及維修情況以書面形式明確告知對方的義務。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重慶消費者喊話成都中院:同樣是買到二手事故車 為什麼我輸了官司?


雷啟富的涉事二手奧迪。

同時,法院還認為,在案涉車輛交易過程中,對於足以影響交易成立的重大事項,中升之星公司應以書面形式如實明確的告知張某某,不能以銷售價格低於市場價格而推定張某某應當知曉車輛存在事故及維修情況。

因此,張某某主張中升之星公司賠償其三倍購車款,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引起上游新聞記者注意的是,這起案件和雷啟富的案件基本相似,唯一不同的是,判決結果。

當事人要討說法:我為什麼受到區別對待?

“經過媒體報道後,很多人找到我,我才知道,買到二手事故車輸了官司,這不是我的錯。”雷啟富拿著張某某的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判決書表示,自己現在特別疑惑,同樣是二手車,同樣是事故車,同樣是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什麼判決結果就完全不同?

隨後,上游新聞記者在網上,以“二手事故車、判決”等關鍵詞進行搜索時發現,網上有諸多關於二手事故車的判決報道,其中大多數判決都支持當事人勝訴。

“成都中院對我的判決,我認為有著嚴重的瑕疵。”雷啟富表示,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的法律依據違背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他們認定的二手車交易中,不能要求二手車公司向我證明交易車輛為非事故車。同時,二手車公司沒有保證銷售的車輛為非事故車。所以,二手車公司也就不存在故意告知虛假信息的情況。這不對呀。我現在已經重新找了律師,我現在要跟法院要個說法。我輸了,但不能不清不白。”

“為什麼本案不引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進行判決?為生活消費購買二手車的消費者是不是消費者?二手者經營者是不是經營者?”雷啟富針對本案提出幾點質疑,“為什麼對與二手車公司監事(又是銷售人員)的合法有效的通話錄音(能夠證明存有欺詐事實)不予評述是否採信?為什麼對本院委託作出的司法鑑定意見不予評述是否採信?(根據當庭釋明的裁判標準進行已構成欺詐)為什麼別的消費者購買二手車就能得到保護,我購買二手車就受到區別對待?”

目前,雷啟富準備再次拿起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曲鴻瑞

來源:上游新聞·重慶晨報

聲明:本文已註明轉載出處,如有侵權請聯繫我們刪除!聯繫電話:029-81203269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