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包的陽臺被物業強行拆了!杭州業主告物業還輸了官司 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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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4小時-錢江晚報記者 方力

最近,杭州的王先生拿到了杭州中院的判決書。一審二審,他終究輸掉了這個官司。

事情起因是,他裝修房子,包了自家的陽臺。

物業一開始發函給他,要求拆陽臺。王先生沒理會。之後,物業就從頂樓吊繩子,把陽臺強行拆除。

王先生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他包陽臺的損失6000元。

杭州中院的判決是,駁回王先生的訴請。

1】業主:物業有啥權力,強行拆除我家陽臺

王先生的新房交付後,找人包陽臺。

很快,物業公司來函了。說王先生違反了買房時就簽下的《管理約定》,裡面有一條“不得封陽臺”。要求他限期拆除、恢復陽臺原狀。

王先生覺得包自己家的陽臺,也不影響鄰居,為什麼不能包,而且都花了錢,哪能說拆就拆?他沒有理會物業的要求。

但讓他沒想到的是,過了一段時間,物業公司找人在頂樓採取“繩降”的方式,從外部將王先生家的陽臺強行給拆了。拆除的材料被運到了倉庫,讓王先生自取。

王先生很氣憤:“物業有什麼權力,強行把陽臺拆除啊?”於是,他和物業公司對簿公堂,要求物業承擔賠償責任。

2】法院判決:物業沒有強制執行權,方式雖有不當但無需賠償

案子經過一審二審,最終杭州中院判決,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根據判決書,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先生和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書面承諾同意遵守《管理條約》的約定,該書面承諾及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均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作為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及物業管理合同對其具有約束力。

“物業公司強制拆除業主搭建的陽臺玻璃窗,其目的是維護小區公共空間的完整性和確保建築物的使用安全,但其採用的方式確屬不當,對小區業主存在的違章搭建行為,可以採用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險等方式予以制止,但不享有代業主拆除的強制執行權。”

判決書提到,物業公司在拆除玻璃窗之後將原物放置在倉庫裡,可見是進行了拆除而非損毀。

“物業公司行為方式不當,但拆除行為發生原因是履行對小區公共空間的管理和維護職責,並且玻璃窗僅是拆除而非結構性或破壞性的惡意毀損;同時,業主自己違反《管理規約》約定在先,且因封閉陽臺本身是違約行為、拆下來的材料也不可能被再次使用。”綜上這些因素,法院作出了駁回的判決。

3】律師:包不包陽臺,到底誰說了算

王先生輸了官司。但他想不明白,房子是自己的房子,材料也是自己花錢買的,並且包陽臺也不影響其他業主,為什麼業主就不能包陽臺?

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的張律師認為,包不包陽臺,不是單個業主或是物業公司說的算。關鍵要看買房子時,《管理規約》是如何約定的。張律師解釋,《管理規約》是開發商在銷售物業之前,為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小區秩序和環境制定的規則。不論業主是否仔細閱讀過《管理規約》,在簽訂《購房合同》時,都要書面承諾已詳細閱讀並同意遵守,因此《管理規約》對業主具有約束力。而開發商或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又賦予物業公司,對於業主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有權採取勸阻、制止等方式進行處理。於是,就出現了業主想要包陽臺,物業公司出面制止的情況,其實物業公司也是在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管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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