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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對海南省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的一起倒賣假煙案一審宣判,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張某雄、蘇某芹、王某孔一年零六個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至10萬元不等的罰金;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盧某、王某飛、王某龍、楊某發、王某深、王某平一年至三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1.8萬元至5萬元不等的罰金。
從2016年5月開始,張某雄從廣東汕頭購進“硬芙蓉王”“硬中華”“軟中華”等假冒偽劣捲菸,再銷往海南。張某雄通過微信或電話與盧某、王某龍、王某飛、王某平進行聯繫,然後通過快遞發貨。2016年9月開始,盧某從張某雄處購進假煙後進行銷售,由楊某發開車送貨給蘇某芹等人。蘇某芹在未獲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將假煙在萬寧市東興農場、北坡鎮、北大鎮進行銷售。王某龍自2016年5月中旬開始,從張某雄處購進假煙後與王某深一起在屯昌銷售。王某飛與王某平自2016年8月開始將從張某雄處購買的假煙在澄邁、五指山、昌江、儋州等地銷售。王某孔於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間,在未獲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三次從王某飛處購進假煙後放在五指山的一家小商店銷售。
今年2月,經群眾舉報,菸草專賣部門依法查處了這些菸草銷售點,並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經鑑定,在9名被告人處查獲的捲菸均為假冒偽劣捲菸,涉案金額總計261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雄、蘇某芹、王某孔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盧某、楊某發、王某龍、王某深、王某飛、王某平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捲菸而銷售,其行為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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