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R車主,廣東國六標準開始執行了,你的車還能開、上牌嗎?

廣東 二手車 空氣汙染 環境汙染 貨車 陽山公安 201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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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

國六來了!

7月1日起,

廣東正式實施國六標準,有效期5年!

日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的通告》(粵府函〔2019〕147號)(以下簡稱《通告》)發佈,宣佈廣東將實施《輕型汽車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18352.6-2016)(以下簡稱“國六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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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

剛購買的國五新車怎麼辦?

國五二手車在國六實施後,

能在省內互遷嗎?

……

你內心是不是有一堆疑問?

別急,廣仔馬上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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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嚴”排放

粵R車主,廣東國六標準開始執行了,你的車還能開、上牌嗎?

國六是國家第六階段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是國五的升級版,雖然是遞增,但是他們之間的差距可不是一點半點,標準要求排除工況和測試影響的情況下,汽車的一氧化碳排量降50%。

它分為a、b兩個階段,其中a階段是過渡階段,b階段是真正的落實尾氣排放標準。

相比於國五標準,國六a是在國五的基礎上小幅度提高,而國六b的排放要求則提高了50%以上,因為比歐洲第六階段排放標準限值水平還要嚴格,因此被稱為史上最嚴格的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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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六排放限值

7月1日起全省執行國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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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日起

在我省銷售輕型汽車或辦理輕型汽車

註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的,

應按如下規定執行!

◆ 在我省銷售、註冊登記的輕型汽車新車應當符合國六排放標準要求。其中,Ⅰ型試驗(常溫下冷啟動後排氣汙染物排放試驗)應符合國六b限值要求,PN(粒子數量)限值在2020年7月1日前執行汽油車過渡限值,即6.0×1012個/km;Ⅱ型試驗(實際行駛汙染物排放試驗)在2023年7月1日前僅監測並報告結果。

◆ 遷入珠江三角洲區域各地級以上市的在用輕型汽車,應當符合國六排放標準要求。

◆ 遷入非珠江三角洲區域各地級市的在用輕型汽車,經遷入地排放檢驗,符合遷入地在用車排放標準要求的,可以辦理變更登記或轉移登記。國家要求淘汰或鼓勵淘汰的相關車輛不得跨省或跨地級以上市遷入。

◆ 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區域內在用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可以互遷。

輕型汽車是指哪些車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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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六排放標準,輕型汽車是指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M1類、M2類和N1類車輛。其中:

M1類車指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的,座位數不超過九座的載客汽車。

M2類車指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九座,且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5000kg載客汽車。

N1類車是指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載貨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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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五標準車輛如何上牌和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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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明確規定,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2019年9月30日前

可以辦理註冊登記、

變更登記或轉移登記:

0

1

2019年6月30日前已銷售並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新車。

0

2

2019年6月30日前在外地已辦結轉出登記手續擬遷入珠江三角洲區域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

0

3

我省汽車經銷商庫存的且汽車產品合格證標註日期或者進口汽車《貨物進口證明書》標明的辦結進口手續日期為2019年6月30日以前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新車。

對汽車經銷商庫存汽車是否設置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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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汽車經銷商庫存的且汽車產品合格證標註日期或者進口汽車《貨物進口證明書》標明的辦結進口手續日期為2019年6月30日以前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新車,可以在2019年9月30日前在我省辦理註冊登記。

《通告》還要求,汽車銷售企業應當根據本通告要求組織安排好銷售計劃,在經營場所明示本通告有關內容,履行向購車者告知本通告有關規定的義務,並在與購車者簽訂購銷合同時予以書面提示。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新車銷售市場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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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五的車以後還能上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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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車入戶之後就成了在用車,國家對在用車尾氣檢測有專門排放標準。國五及之前的車輛,車主只要按車輛的檢驗週期到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排放合格的就可以上路行駛。

國五二手車還能在省內互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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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二手車行業一直要求放寬國五車在珠三角區域內的互遷,因為國五車已經成為二手車交易的主力車型。

今年5月出臺的《廣東省完善促進消費體制機制實施方案》中要求,珠三角區域內互遷在用車排放限值在一定過渡期可執行國五標準。

本次國六《通告》的正式出臺,為國五排放標準的輕型汽車在珠三角區域內的互遷設置了4年的過渡期,意思是在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區域內在用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可以互遷。但其他城市遷入珠江三角洲區域各地級以上市的在用輕型汽車,應當符合國六排放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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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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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的通告

粵府函〔2019〕147號

為加強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進一步改善我省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國務院關於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打贏藍天保衛戰實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粵府〔2018〕128號)有關要求,我省決定實施《輕型汽車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18352.6-2016)(以下簡稱“國六排放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2019年7月1日起在我省銷售輕型汽車或辦理輕型汽車註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的應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在我省銷售、註冊登記的輕型汽車新車應當符合國六排放標準要求。其中,Ⅰ型試驗(常溫下冷啟動後排氣汙染物排放試驗)應符合國6b限值要求,PN(粒子數量)限值在2020年7月1日前執行汽油車過渡限值,即6.0×1012個/km;Ⅱ型試驗(實際行駛汙染物排放試驗)在2023年7月1日前僅監測並報告結果。

(二)遷入珠江三角洲區域各地級以上市的在用輕型汽車,應當符合國六排放標準要求。

(三)遷入非珠江三角洲區域各地級市的在用輕型汽車,經遷入地排放檢驗,符合遷入地在用車排放標準要求的,可以辦理變更登記或轉移登記。國家要求淘汰或鼓勵淘汰的相關車輛不得跨省或跨地級以上市遷入。

(四)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區域內在用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可以互遷。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2019年9月30日前可以辦理註冊登記、變更登記或轉移登記

(一)2019年6月30日前已銷售並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新車。

(二)2019年6月30日前在外地已辦結轉出登記手續擬遷入珠江三角洲區域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

(三)我省汽車經銷商庫存的且汽車產品合格證標註日期或者進口汽車《貨物進口證明書》標明的辦結進口手續日期為2019年6月30日以前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新車。

三、有關要求

(一)汽車銷售企業應當根據本通告要求組織安排好銷售計劃,在經營場所明示本通告有關內容,履行向購車者告知本通告有關規定的義務,並在與購車者簽訂購銷合同時予以書面提示。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新車銷售市場的監督檢查。

(二)車用成品油供應企業及自備車用燃料企業應當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廣使用國Ⅵ車用燃油的通知》(粵府函〔2018〕218號)的要求,按時保質供應國Ⅵ車用燃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車用成品油質量監督檢查。

(三)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輕型汽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辦理登記手續。

四、其他事項

(一)深圳市按照該市已發佈的相關通告要求執行。

(二)輕型汽車新車排放標準信息可查看該車環保信息隨車清單,並登錄機動車環保網(http://www.vecc-mep.org.cn)查詢核實。

(三)本通告所稱輕型汽車是指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M1類、M2類和N1類車輛。

(四)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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