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孫小果案啟動再審,為什麼十分必要?'

法律 性侵犯 雲南 昆明 人民日報海外網 2019-07-28
""對孫小果案啟動再審,為什麼十分必要?

據媒體報道,雲南省髙級法院近期作出決定,依法對孫小果強姦、強制侮辱婦女、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案啟動再審。法院認為,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07年再審改判有期徒刑二十年的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應當重新審理,遂決定再審,並對孫小果案二審刑事判決一併進行審查。

2019年4月,中央掃黑除惡第20督導組進駐雲南省期間,昆明市打掉了孫小果等一批涉黑涉惡犯罪團伙。孫小果系列案件經媒體報道後,社會輿論持續發酵,其中引發公眾廣泛關注和質疑的是孫小果在1998年因強姦罪、強制侮辱婦女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一審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後提出上訴,二審被改判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且不知何故,在孫小果服刑期間,雲南省高級法院啟動了再審程序對孫小果改判為有期徒刑二十年,隨後孫小果又非同尋常地獲得多次減刑,並在2010年便早早出獄。為此,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對此案再審,就顯得十分必要。

首先,第一次再審改判可能涉嫌司法腐敗。雲南省官方通報稱,省市有關辦案部門正在按照中央督導組和省委的要求,對孫小果1998年犯強姦罪一審被判處死刑後,二審、再審改判以及刑罰執行和其他違法犯罪加緊開展調查工作。相關部門已對省高級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專職委員樑子安、昆明市中級法院審判監督庭原副庭長陳超以及孫小果重要關係人等11人採取留置措施。從當前情況來看,相關辦案人員極可能存在司法腐敗、權力濫用等違法違紀行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五)項的規定,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其次,再審改判結果存在重大疑問。孫小果一審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後經二審改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又通過再審程序改為二十年有期徒刑,由死刑立即執行到緩期執行再到有期徒刑,前後量刑上的巨大反差必然涉及法院對於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的重大改變,需要充分的證據支持和法律依據。在雲南省高級法院未公開第一次再審判決書及其他相關案件材料的情況下,其在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上是否存在問題從目前來看是存在重大疑問的,這種異乎尋常的改判必然引發社會公眾的強烈質疑。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4條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雲南省高級法院審委會經研究認為,該院2007年9月27日作出的(2006)雲高刑再終字第12號生效刑事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應當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最後,二審判決是否合理合法也應當在本次再審程序中一併予以審查。刑事訴訟法解釋第383條規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點針對決定再審的理由進行審理。必要時,應當對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本案歷經一審、二審、再審,本次再審系“再再審”,除了對最終生效的再審判決進行審查外,還需對一審、二審認定的事實、證據及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由於二審改判孫小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社會各界有不同看法,因此本次再審有必要對於二審改判是否合法合理予以詳細審查。鑑於此種考慮,雲南省高級法院在其新聞通稿中專門指出,在再審過程中將對該院二審刑事判決一併進行審查。

公平正義是執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線,是民眾對法治最基本的期待,其不僅要實現,還要以人民群眾看得見的方式來實現。依法通過再審程序查清和糾正孫小果案,一方面有助於深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深挖黑惡勢力背後“保護傘”,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淨化社會空氣,還社會安寧,彰顯黨中央掃黑除惡的決心,維護黨的執政形象,鞏固黨的執政地位,進一步樹立黨和政府以及廣大幹部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此案已引發社會廣泛、高度關注,適時啟動再審程序能夠有效迴應社會對該案的關注,還原事實真相,給社會以交代,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還司法以公正,維護法律尊嚴。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衛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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