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滷味中加了當歸?這家超市被判賠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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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

人們普遍用當歸熬湯、燉湯

有些商家為了增添風味及“養生功效”

還會在滷料中加入中藥

但你知道嗎?

包括當歸在內

有些中藥是被明確規定

不能添加到食品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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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

人們普遍用當歸熬湯、燉湯

有些商家為了增添風味及“養生功效”

還會在滷料中加入中藥

但你知道嗎?

包括當歸在內

有些中藥是被明確規定

不能添加到食品中的!

滷味中加了當歸?這家超市被判賠10倍

消費者徐先生就因吃了

加了當歸的滷味後拉肚子

狀告廈門一超市和生產商

要求“退一賠十”!

近日

廈門思明法院發佈了這起由滷味引起的

產品責任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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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

人們普遍用當歸熬湯、燉湯

有些商家為了增添風味及“養生功效”

還會在滷料中加入中藥

但你知道嗎?

包括當歸在內

有些中藥是被明確規定

不能添加到食品中的!

滷味中加了當歸?這家超市被判賠10倍

消費者徐先生就因吃了

加了當歸的滷味後拉肚子

狀告廈門一超市和生產商

要求“退一賠十”!

近日

廈門思明法院發佈了這起由滷味引起的

產品責任糾紛案!

滷味中加了當歸?這家超市被判賠10倍

吃完滷味後開始拉肚子

男子狀告超市:加了當歸

原告徐先生起訴稱,之前他來廈門旅遊,經當地朋友推薦,在廈門一家連鎖超市購買了1849.8元的滷味作為伴手禮,包括滷鴨、滷牛肉、滷牛筋、滷牛肚

購買後,徐先生返回家鄉,將其中一部分滷味分送給親戚朋友,自己也留了一些在家中。

但徐先生沒想到,他吃了這些滷味後開始拉肚子,第二天還去了醫院就醫,花費醫藥費65元。

回家後,他仔細查看發現

在廈門購買的滷料配料中

均含有當歸的成分

徐先生查詢後發現,根據《食品安全法》、《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和《關於“黃芪”等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覆》文件的相關規定,當歸作為中藥可以作為配料進入保健品,但卻被明確規定不能添加到食品中,而上述滷品作為普通食品,其配料表中卻均含有當歸。

因此,徐先生來廈門向思明法院遞交了起訴狀,他起訴要求超市和滷味生產商共同退還1849.8元,同時支付10倍的賠償金。

超市:

符合傳統習慣,病菌也沒超標

不久前,思明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庭審時,被告超市表示,日常生活中大家普遍使用當歸熬湯、燉湯,已形成傳統食用習慣。另外,依據專業機構的檢測,徐先生所購買的商品符合《醬滷肉製品國家標準》,食品中的致病菌也沒有超標

退一步說,即使商品不符合國家的食品安全標準,被告超市也並非基於明知而銷售,在徐先生提出相關爭議前,超市對生產商的相關商品配料包含當歸不符合有關規定一事毫不知情,並非在明知情況下仍繼續銷售案涉商品。

而且,被告超市在採購過程中已經履行了檢查義務,向供應商索證索票。根據生產商出示的《上市憑證》及《檢測報告》,超市有理由相信案涉商品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並依法進行銷售。而且,在爭議發生後,超市已經立即停止銷售相關商品,因此超市無需向徐先生支付賠償金。

被告超市還說,徐先生無法證明其入院治療是由於使用案涉商品所致,即使為食用案涉商品所致,亦無法證明是由案涉商品質量不合格所引起。本案的另一位被告生產商某工貿公司,並未到庭參加訴訟。

判決:

退還貨款,並支付10倍賠償!

經查,消費者徐先生從被告超市購買的滷品配料均包括當歸、桂皮、八角、花椒等。

思明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只能用於保健食品生產,不得用於其他食品生產。原衛生部也曾出臺專門的目錄,將當歸納入《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但並未納入《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

所以,思明法院認為,徐先生購買的滷牛肉、滷牛肚、滷牛筋、滷鴨,其外包裝標明袋標明的許可證號為食品生產許可證,卻添加了只能作為保健品原料的當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雖然被告提供的四份檢測報告可以證明上述食品中菌落總數、大腸菌群、沙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四個項目達到相關項目的檢測標準,但是這並不足以證明訟爭產品已經全面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一審判決還指出,《食品安全法》已明確規定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只能用於保健食品生產,不得用於其他食品生產,也對該目錄進行公佈,被告超市作為銷售商,本著對社會和公眾負責,對其銷售的產品是否符合安全標準應主動關注,以不知情為由沒有依據。

在此情形下,消費者除了要求賠償損失外,依法還可以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

因此,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超市和生產商退還貨款1849.8元,同時支付賠償金18498元。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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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

人們普遍用當歸熬湯、燉湯

有些商家為了增添風味及“養生功效”

還會在滷料中加入中藥

但你知道嗎?

包括當歸在內

有些中藥是被明確規定

不能添加到食品中的!

滷味中加了當歸?這家超市被判賠10倍

消費者徐先生就因吃了

加了當歸的滷味後拉肚子

狀告廈門一超市和生產商

要求“退一賠十”!

近日

廈門思明法院發佈了這起由滷味引起的

產品責任糾紛案!

滷味中加了當歸?這家超市被判賠10倍

吃完滷味後開始拉肚子

男子狀告超市:加了當歸

原告徐先生起訴稱,之前他來廈門旅遊,經當地朋友推薦,在廈門一家連鎖超市購買了1849.8元的滷味作為伴手禮,包括滷鴨、滷牛肉、滷牛筋、滷牛肚

購買後,徐先生返回家鄉,將其中一部分滷味分送給親戚朋友,自己也留了一些在家中。

但徐先生沒想到,他吃了這些滷味後開始拉肚子,第二天還去了醫院就醫,花費醫藥費65元。

回家後,他仔細查看發現

在廈門購買的滷料配料中

均含有當歸的成分

徐先生查詢後發現,根據《食品安全法》、《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和《關於“黃芪”等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覆》文件的相關規定,當歸作為中藥可以作為配料進入保健品,但卻被明確規定不能添加到食品中,而上述滷品作為普通食品,其配料表中卻均含有當歸。

因此,徐先生來廈門向思明法院遞交了起訴狀,他起訴要求超市和滷味生產商共同退還1849.8元,同時支付10倍的賠償金。

超市:

符合傳統習慣,病菌也沒超標

不久前,思明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庭審時,被告超市表示,日常生活中大家普遍使用當歸熬湯、燉湯,已形成傳統食用習慣。另外,依據專業機構的檢測,徐先生所購買的商品符合《醬滷肉製品國家標準》,食品中的致病菌也沒有超標

退一步說,即使商品不符合國家的食品安全標準,被告超市也並非基於明知而銷售,在徐先生提出相關爭議前,超市對生產商的相關商品配料包含當歸不符合有關規定一事毫不知情,並非在明知情況下仍繼續銷售案涉商品。

而且,被告超市在採購過程中已經履行了檢查義務,向供應商索證索票。根據生產商出示的《上市憑證》及《檢測報告》,超市有理由相信案涉商品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並依法進行銷售。而且,在爭議發生後,超市已經立即停止銷售相關商品,因此超市無需向徐先生支付賠償金。

被告超市還說,徐先生無法證明其入院治療是由於使用案涉商品所致,即使為食用案涉商品所致,亦無法證明是由案涉商品質量不合格所引起。本案的另一位被告生產商某工貿公司,並未到庭參加訴訟。

判決:

退還貨款,並支付10倍賠償!

經查,消費者徐先生從被告超市購買的滷品配料均包括當歸、桂皮、八角、花椒等。

思明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只能用於保健食品生產,不得用於其他食品生產。原衛生部也曾出臺專門的目錄,將當歸納入《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但並未納入《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

所以,思明法院認為,徐先生購買的滷牛肉、滷牛肚、滷牛筋、滷鴨,其外包裝標明袋標明的許可證號為食品生產許可證,卻添加了只能作為保健品原料的當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雖然被告提供的四份檢測報告可以證明上述食品中菌落總數、大腸菌群、沙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四個項目達到相關項目的檢測標準,但是這並不足以證明訟爭產品已經全面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一審判決還指出,《食品安全法》已明確規定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只能用於保健食品生產,不得用於其他食品生產,也對該目錄進行公佈,被告超市作為銷售商,本著對社會和公眾負責,對其銷售的產品是否符合安全標準應主動關注,以不知情為由沒有依據。

在此情形下,消費者除了要求賠償損失外,依法還可以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

因此,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超市和生產商退還貨款1849.8元,同時支付賠償金18498元。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滷味中加了當歸?這家超市被判賠10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國家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

保健食品原料目錄應當包括原料名稱、用量及其對應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只能用於保健食品生產,不得用於其他食品生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官提醒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生產、銷售含當歸的食品,就屬於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十倍賠償。

律師解讀

據福建典格律師事務所陳奇斌律師: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可獲十倍賠償”的條件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體表現比如: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汙染物質的限量規定超標了;嚴禁添加的食品添加劑添加了;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不符合要求,等等。

那麼

究竟哪些原料是可作為食品生產

哪些不能呢?

根據

《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整理了出來

大家可要留心哦~

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薊、山藥、山楂、馬齒莧、烏梢蛇、烏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龍眼肉(桂圓)、決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餘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蠣、芡實、花椒、赤小豆、阿膠、雞內金、麥芽、昆布、棗(大棗、酸棗、黑棗)、羅漢果、郁李仁、金銀花、青果、魚腥草、姜(生薑、乾薑)、枳椇子、枸杞子、梔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櫞、香薷、桃仁、桑葉、桑椹、桔紅、桔梗、益智仁、荷葉、萊菔子、蓮子、高良薑、淡竹葉、淡豆豉、菊花、菊苣、黃芥子、黃精、紫蘇、紫蘇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棗仁、鮮白茅根、鮮蘆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不能用於食品生產

人蔘、人蔘葉、人蔘果、三七、土茯苓、大薊、女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貝母、川芎、馬鹿胎、馬鹿茸、馬鹿骨、丹蔘、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門冬、天麻、太子參、巴戟天、木香、木賊、牛蒡子、牛蒡根、車前子、車前草、北沙蔘、平貝母、玄蔘、生地黃、生何首烏、白及、白朮、白芍、白豆蔻、石決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證明)、地骨皮、當歸、竹茹、紅花、紅景天、西洋參、吳茱萸、懷牛膝、杜仲、杜仲葉、沙苑子、牡丹皮、蘆薈、蒼朮、補骨脂、訶子、赤芍、遠志、麥門冬、龜甲、佩蘭、側柏葉、制大黃、制何首烏、刺五加、刺玫果、澤蘭、澤瀉、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羅布麻、苦丁茶、金蕎麥、金櫻子、青皮、厚朴、厚朴花、薑黃、枳殼、枳實、柏子仁、珍珠、絞股藍、胡蘆巴、茜草、蓽茇、韭菜子、首烏藤、香附、骨碎補、黨蔘、桑白皮、桑枝、浙貝母、益母草、積雪草、淫羊藿、菟絲子、野菊花、銀杏葉、黃芪、湖北貝母、番瀉葉、蛤蚧、越橘、槐實、蒲黃、蒺藜、蜂膠、酸角、墨旱蓮、熟大黃、熟地黃、鱉甲。

(PS:衛生部2012年發佈公告,批准人蔘(人工種植)作為新資源食品。 公告指出,用於食品的人蔘須為5年及5年以下人工種植的人蔘,食用部位為根及根莖,食用量每天不得超過3克。同時,人工種植的人蔘其衛生安全指標應當符合我國相關標準要求。孕婦、哺乳期婦女及14週歲以下兒童不宜食用。)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食品就更不行了

八角蓮、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烏、廣防己、馬桑葉、馬錢子、六角蓮、天仙子、巴豆、水銀、長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關木通、農吉痢、夾竹桃、硃砂、米殼(罌粟殼)、紅升丹、紅豆杉、紅茴香、紅粉、羊角拗、羊躑躅、麗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鬧羊花、青娘蟲、魚藤、洋地黃、洋金花、牽牛子、砒石(白砒、紅砒、砒霜)、草烏、香加皮(槓柳皮)、駱駝蓬、鬼臼、莽草、鐵棒槌、鈴蘭、雪上一枝蒿、黃花夾竹桃、斑蝥、硫磺、雄黃、雷公藤、顛茄、藜蘆、蟾酥。

網友評論

SLHXZ:那當歸牛肉湯……

彥寧:以後只能在保健品店裡喝牛肉湯了!牛肉店要小心了!

嗶哩嗶哩跳跳糖 :不是啊,四月買的滷味,六月中旬吃……

該了改了:從小吃到老,啥事也沒有,沒聽說過吃當歸中毒的。

tarryKnight : 傳統民俗保留比較好的地區一般這種情況比較多,我也管不了廣大群眾愛吃而且覺得是補藥的心,歡喜就好。

暮雨春風花浪漫:燉肉燉雞都不是要放當歸嗎,從小吃到大,也許是他自身問題。

來源:海峽導報 、廈門日報、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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