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以為只要交夠社保年限就可以領到養老金了

對於我們來說,繳納社保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為了以後退休了可以領取到養老金,但是並不是所有人都是隻要繳滿15年就可以順利領取到養老金的。

為什麼呢?

養老保險賬戶的種類其實分為兩種:

1、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臨時賬戶)

2、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一般賬戶)

如果想要了解的再清楚一點的話,小豆社保為大家講一個案例:

賈先生1968年5出生,戶籍地為重慶省,在老家沒參加過社保。2011年2月在北京某公司上班並開始參保繳費至2018年5月,共繳費7年4個月。

原本以為自己2018年5月年滿50週歲達到國家、省規定的退休年齡,可以在崑山辦理後延繳費手續,可是在申請過程中卻被告知無法在崑山辦理後延,享受相應退休待遇。

這是為什麼呢?

人社部發〔2010〕70號文規定:

2010年1月1日後男性年滿50週歲和女性年滿40週歲的人員,首次參保地為非戶籍所在地的,參保地應為其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只有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歸集歸併。

賈先生為重慶市人,在北京工作,屬於跨省流動就業人員,2011年首次參保時已年滿50週歲,因此,其在我市建立的是臨時賬戶。根據規定,在其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應至戶籍地重慶市辦理相關手續。

那麼,究竟何為“臨時賬戶”?

國家又為什麼會做這樣的設定?

下面,小豆社保就來給大家普及一下臨時賬戶的相關政策

不要以為只要交夠社保年限就可以領到養老金了

問題1:什麼是臨時賬戶?

2009年,國辦發〔2009〕66號文中涉及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時設定了臨時賬戶的概念。

文件規定: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週歲和女性年滿40週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其實,確認自己的養老賬戶是否為“臨時賬戶”很容易,只需看年齡的時間節點就好。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年滿50週歲的男性和年滿40週歲的女性,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又在異地建立的賬戶都是“臨時賬戶”。

問題2:臨時賬戶怎麼管理?

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再次跨省流動就業的,封存原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待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統一歸集原臨時養老保險關係。

問題3:臨時賬戶性質如何變更?

人社部發〔2010〕70號文規定:

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賬戶期間遷入戶籍的,從遷入的次月起將其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調整為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尚未辦理待遇領取手續期間,戶籍發生變動的,在確定戶籍所在地時,以其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年齡時點為準。

也就是說,賈先生在到齡前若將戶口遷至北京,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則變為戶籍地,其臨時賬戶從遷入次月起即可調整為基本賬戶,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戶籍地的,退休待遇地就可以確認在戶籍地,也就是退休地可以確認在北京。

問題4:建立臨時賬戶期間死亡後養老保險關係怎麼處理?

人社發〔2017〕186號文規定:外省(市、自治區)戶籍參保人員在我省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因病非因工死亡的,由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手續,並全額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臨時繳費賬戶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清退工作。

現在,你瞭解“臨時賬戶”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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