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017第一季度報告

法律 閩燦坤B 財會 投資 證券時報 2017-04-19

廈門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代碼:200512 證券簡稱:閩燦坤B 公告編號:2017-023

2017

第一季度報告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季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審議本次季報的董事會會議。

公司負責人潘志榮、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馮志清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馮志清聲明:保證季度報告中財務報表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節 公司基本情況

一、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公司是否因會計政策變更及會計差錯更正等追溯調整或重述以前年度會計數據

□ 是 √ 否

單位:(人民幣)元

截止披露前一交易日的公司總股本:

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和金額

√ 適用 □ 不適用

對公司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定義界定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以及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中列舉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界定為經常性損益的項目,應說明原因

□ 適用 √ 不適用

二、報告期末股東總數及前十名股東持股情況表

1、普通股股東總數和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數量及前10名股東持股情況表

單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東、前10名無限售條件普通股股東在報告期內是否進行約定購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東、前10名無限售條件普通股股東在報告期內未進行約定購回交易。

2、公司優先股股東總數及前10名優先股股東持股情況表

□ 適用 √ 不適用

第三節 重要事項

一、報告期主要財務數據、財務指標發生變動的情況及原因

二、重要事項進展情況及其影響和解決方案的分析說明

√ 適用 □ 不適用

或有事項

(1)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燦坤於2007年11月與上海亮新實業有限公司簽訂廠房租賃合同,將位於上海市嘉定區曹安路4407號的場地(包括工廠附屬用地、地上建築物及有關附屬設備等)出租,租賃物的房地產證為滬房地嘉字(2006)第011945號,租賃期間為2007年11月至2019年11月,用途為承租方作為合法工廠及堆放物品之用。合約規定,承租方若因生產需要建造廠房,應取得政府相關部門同意;承租方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或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的,出租人除沒收保證金外,可以解除合同,並不承擔任何責任。

2015年10月28日,上海燦坤以“承租方上海亮新實業有限公司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裝修和轉租給上海瀘嘉果品銷售有限公司行為”,向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提前解除與上海亮新實業有限公司的廠房租賃合同,並要求上海瀘嘉果品銷售有限公司停止在廠區內的一切施工並恢復原狀。

2016年11月23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就上海燦坤與亮新公司糾紛作出民事判決((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640號):1、判決雙方租賃合同於2015年11月12日解除;2、亮新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曹安路4407號上的場地與建築物,宿舍樓等交還上海燦坤。

2016年11月23日上海嘉定區人民法院就上海燦坤與滬嘉果品糾紛作出((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661號)民事判決:判決支持上海燦坤訴請,滬嘉果品公司應在法院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停止施工並恢復場地原貌。

亮新公司和滬嘉果品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1月12日做出(2016)滬02民終10426號判決:駁回亮新公司上訴,維持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就上海燦坤與亮新公司租賃合同糾紛做出的(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640號民事判決;截止本報告日止,上海燦坤與滬嘉果品的糾紛正在進行二審審理中。

(2)由於MTN Products, Inc./ Water Solutions (Hong Kong)Ltd.(“MTN/WSL”)未及時支付相關的貨款以及按合同的約定履行訂單,本公司之子公司漳州燦坤於2016月11月23日向SUPERIOR COURT OF CALIFORNIA COUNTY OF LOS ANGELES遞交訴狀,起訴MTN/WSL支付貨款美金707,522.92元以及備料損失美金1,402,940元,請求金額合計美金2,110,462.92元。截止本報告日止,本案目前還在審理中。

(3)由於飛利浦照明(中國)投資有限公司(“飛利浦照明”)未按相關的約定支付相關的貨款,本公司之子公司漳州燦坤於2016月11月23日向龍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飛利浦照明支付貨款人民幣2,499,658.4元。截止本報告日止,本案目前還在審理中。

(4)廈門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廈門燦坤”)與天垣(廈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天垣公司”)於2013年6月26日簽訂《場地租賃合同(西北角)》,《房屋租賃合同(北樓)》,2013年7月29日簽訂《場地租賃合同(東南角)》,《房屋租賃合同(華榮路23號)》(部分房屋)。廈門燦坤將興隆路88號廠區內的部分場地和房屋租賃給天垣公司用於經營活動。

由於天垣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租金以及擅自超範圍使用租賃物,本公司向廈門湖裡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相關的租金,截止本報告日止,本案目前還在審理中。

三、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公司等承諾相關方在報告期內超期未履行完畢的承諾事項

公司報告期不存在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公司等承諾相關方在報告期內超期未履行完畢的承諾事項。

四、對2017年1-6月經營業績的預計

預測年初至下一報告期期末的累計淨利潤可能為虧損或者與上年同期相比發生大幅度變動的警示及原因說明

□ 適用 √ 不適用

五、證券投資情況

□ 適用 √ 不適用

公司報告期不存在證券投資。

六、衍生品投資情況

□ 適用 √ 不適用

七、報告期內接待調研、溝通、採訪等活動登記表

八、違規對外擔保情況

□ 適用 √ 不適用

九、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對上市公司的非經營性佔用資金情況

□ 適用 √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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