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生,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群眾,無業,住棗莊市市中區。2002年11月20日因犯搶劫罪被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經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張某,男,1994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群眾,無業,住棗莊市市中區。2013年1月15日因賭博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拘留十日,罰款3000元。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經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現羈押於棗莊市看守所。
被告人馬某,男,1984年出生,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群眾,無業,住棗莊市市中區。2012年7月19日因犯聚眾鬥毆罪被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2019年4月20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董某某,女,1987年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群眾,無業,住棗莊市市中區。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2月,在棗莊市市中區某KTV東側路口處,被告人林某某、董某某因停車問題與被害人潘某某、楊某某發生口角。後林某某、董某某藉故滋事,糾集被告人張某、馬某對潘某某、範某某、楊某某進行毆打,將範某某和潘某某等人打傷。經鑑定,被害人範某某和潘某某的傷情為人體輕微傷。
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張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棗莊市市中區人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張某、馬某、董某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
(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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