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補繳的社保不能轉移接續?

為什麼補繳的社保不能轉移接續?

轉移接續,簡單點說,就是把職工在不同城市繳納的社保轉移至當前城市或戶籍地,使社保年限、個人賬戶的金額,能夠合併累計。

舉個栗子,小李畢業後先在上海繳納了3年社保,又到北京繳納了5年社保(並把上海的3年社保轉移到了北京),決定去天津發展,又繳納了4年社保。此刻小李不想在外面飄了,決定回老家長春做點小生意,在人才市場自己繳納三險,並且聯繫天津和北京的原單位,分別將北京(8年,包含之前在上海繳納的3年)、天津(4年)的社保轉移至老家長春。如此,小李在長春又繳了18年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小李退休前的繳費年限有 8+4+18=30年,因此在多地繳納的社保都不會白繳。

值得注意的是,在實際操作中,一次性補繳越來越難。隨著轉移接續的業務日漸成熟, 2016年增加了一個政策“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轉出地應向轉入地提供由四大部門(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參保者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係的文書。”也就是說,如果以職工身份進行補繳,一次性超過3年的,需要這四大部門之一提供補繳期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否則轉入地不接收該段繳費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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