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收藏!供應商只有兩家時,採購活動是停止還是繼續?'

收藏 法律 技術 採購圈兒 201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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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採購實戰中,經常遇到這種情況: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被廢標。那麼,合格供應商不足3家必須廢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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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採購實戰中,經常遇到這種情況: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被廢標。那麼,合格供應商不足3家必須廢標嗎?

建議收藏!供應商只有兩家時,採購活動是停止還是繼續?

我們先來看兩個案例:

第一個案例:一個物業管理服務項目競爭性磋商,截止響應時間前,共有4家供應商提交了響應文件,資格審查後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只有2家。磋商小組討論後決定本項目繼續進行,最終推薦這2家為成交候選供應商。採購人選擇了第一名作為成交供應商。

隨即,有供應商提起投訴,理由是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應予廢標。而且,本項目磋商文件評定辦法中規定,磋商小組將根據供應商最後得分按照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3家以上成交候選供應商。但本次磋商小組只推薦了2家成交候選供應商,不符合磋商文件規定,也應作廢標處理。

第二個案例:一個工程設計服務項目,因沒有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採購人依法採用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評審過程中只剩2家供應商全部滿足實質性要求。競爭性磋商文件是市財政部門制定的範本,沒有明確在磋商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只有2家是否可以繼續進行。磋商小組以磋商文件沒有明確規定為由,予以廢標。

目前除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外,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參與競爭的供應商不得少於3家。但有三種情形例外。

一是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採購項目,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2家時,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報本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可以與該2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採購;二是競爭性磋商採購項目,尤其是科研項目以及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為2家時可以進行;三是採用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採購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和PPP項目,在採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只有2家的,採購活動也可以繼續進行。

競爭性磋商服務項目,在採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只有2家的,採購活動可以繼續進行,針對這個問題目前存在很大的理解歧義。根據《財政部關於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庫〔2015〕124號)的規定,服務項目在採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只有2家的,競爭性磋商採購活動可以繼續進行。對此有人問:這裡的“符合要求”應如何理解?只有2家有效投標人的情況下可以進行磋商?還是有效投標人為3家及以上,在磋商過程中滿足實質性條款的投標人只有2家時可以繼續進行呢?

按照國庫司對網友的答覆,競爭性磋商時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不得少於3家。進入磋商過程後,經過多輪磋商,符合採購人技術等方面要求的供應商變為2家時,磋商活動可以繼續進行。由該2家供應商提出最後報價,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確定最終成交的供應商。

“採購過程”又該如何界定呢?是供應商取得競爭性磋商文件即視為進入採購過程,還是到了評審階段才視為進入採購過程呢?

按照國庫司答覆網友的說法:“採購過程”不包含資格審查階段,124號文中的“採購過程”也是指進入實際磋商階段。

回頭說第一個案例。124號文中競爭性磋商採購活動可以繼續進行,適用情形是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不少於3家。在具體磋商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為2家時,磋商活動可以繼續進行。該案例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只有2家,磋商活動應予終止。還要強調的是,如果磋商文件約定磋商全過程符合要求的供應商不少於3家,磋商活動應當按照磋商文件的約定進行。

再說第二個案例。雖然採購文件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124號文,磋商小組是不應該終止競爭性磋商採購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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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採購實戰中,經常遇到這種情況: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被廢標。那麼,合格供應商不足3家必須廢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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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看兩個案例:

第一個案例:一個物業管理服務項目競爭性磋商,截止響應時間前,共有4家供應商提交了響應文件,資格審查後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只有2家。磋商小組討論後決定本項目繼續進行,最終推薦這2家為成交候選供應商。採購人選擇了第一名作為成交供應商。

隨即,有供應商提起投訴,理由是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應予廢標。而且,本項目磋商文件評定辦法中規定,磋商小組將根據供應商最後得分按照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3家以上成交候選供應商。但本次磋商小組只推薦了2家成交候選供應商,不符合磋商文件規定,也應作廢標處理。

第二個案例:一個工程設計服務項目,因沒有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採購人依法採用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評審過程中只剩2家供應商全部滿足實質性要求。競爭性磋商文件是市財政部門制定的範本,沒有明確在磋商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只有2家是否可以繼續進行。磋商小組以磋商文件沒有明確規定為由,予以廢標。

目前除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外,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參與競爭的供應商不得少於3家。但有三種情形例外。

一是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採購項目,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2家時,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報本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可以與該2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採購;二是競爭性磋商採購項目,尤其是科研項目以及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為2家時可以進行;三是採用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採購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和PPP項目,在採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只有2家的,採購活動也可以繼續進行。

競爭性磋商服務項目,在採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只有2家的,採購活動可以繼續進行,針對這個問題目前存在很大的理解歧義。根據《財政部關於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庫〔2015〕124號)的規定,服務項目在採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只有2家的,競爭性磋商採購活動可以繼續進行。對此有人問:這裡的“符合要求”應如何理解?只有2家有效投標人的情況下可以進行磋商?還是有效投標人為3家及以上,在磋商過程中滿足實質性條款的投標人只有2家時可以繼續進行呢?

按照國庫司對網友的答覆,競爭性磋商時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不得少於3家。進入磋商過程後,經過多輪磋商,符合採購人技術等方面要求的供應商變為2家時,磋商活動可以繼續進行。由該2家供應商提出最後報價,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確定最終成交的供應商。

“採購過程”又該如何界定呢?是供應商取得競爭性磋商文件即視為進入採購過程,還是到了評審階段才視為進入採購過程呢?

按照國庫司答覆網友的說法:“採購過程”不包含資格審查階段,124號文中的“採購過程”也是指進入實際磋商階段。

回頭說第一個案例。124號文中競爭性磋商採購活動可以繼續進行,適用情形是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不少於3家。在具體磋商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為2家時,磋商活動可以繼續進行。該案例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只有2家,磋商活動應予終止。還要強調的是,如果磋商文件約定磋商全過程符合要求的供應商不少於3家,磋商活動應當按照磋商文件的約定進行。

再說第二個案例。雖然採購文件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124號文,磋商小組是不應該終止競爭性磋商採購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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