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華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控股孫公司簽署重大合同的公告

南華生物 投資 法律 環境保護 證券時報 2017-04-14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南華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南華生物")控股孫公司城光(湖南)節能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光節能")與宜章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簽署了《宜章縣G107繞城公路照明工程燈杆及基礎設施項目融資代建模式建設合同》,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合同當事人

1、宜章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甲方)

宜章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貫徹執行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政策規定;組織擬定涉及全縣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的規範性文件、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參與制定城市建設和管理各項專項規劃;開展各項創建工作;指導鄉鎮城鎮管理和城管行政執法工作等。

宜章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與南華生物、城光節能、城光節能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不存在關聯關係,本次交易不構成關聯交易。

2、城光(湖南)節能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易世威

註冊資本:5846.5萬人民幣

住所:長沙市芙蓉區張公嶺隆平高科技園內湖南金丹科技創業大廈A棟

經營範圍:合同能源管理、節能項目管理;節能環保產品、照明設備、照明器材、發電設備、電力設備、電力器材及相關智能系統的研發、生產、銷售;機械設備(不含特種設備)、節能環保產品的改造、安裝、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諮詢;節能環保產品及設備的管理、租賃;生產需要原材料的進口及產品的出口;進口產品和設備的代理銷售。(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合同的主要內容

(1)合同概述

該項目建設內容:包括G107宜章繞城公路照明工程規劃紅線內的土建、路燈安裝及道路附屬設施建設(具體以經甲方確認的施工圖紙、工程量清單,以及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等相關資料為準)。

(2)投資及建設

乙方作為該項目融資代建模式的投資人,籌集項目建設全部資金,按合同要求組織施工並在規定的時期內完成項目建造。

(3)交易價格及結算方式

項目總造價:約¥16,199,234.17元(具體工程建設費用按工程結算經宜章縣審計部門審計後的結算金額為準)。

甲方須在工程結算審計完成之次日起2年內清償乙方的投資本金,第一期結算支付日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次日起10天內,第二期結算支付日為次年同月,第三期結算支付日為第三年同月。甲方應按4:3:3的比例支付本金,即第一期回購額為乙方投資本金總額的40%,第二期回購額為乙方投資本金總額的30%,第三期回購額為乙方投資本金總額的30%,不計利息。

(4)簽署及生效條款

合同自雙方蓋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後生效。

(5)違約責任

甲方違約: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約定期限向乙方支付款項,應承擔應付金額萬分之一/日的逾期違約金。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本項目不能全部或部分建設,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該合同因甲方違約而解除後,乙方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甲方應向乙方返還實際完成工程經審計的投資額。

乙方違約:因乙方未能按雙方約定按時足額投入資金,導致施工延誤超過15天的,每延誤一日應向甲方支付合同核算總額萬分之一的違約金;逾期3個月以上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扣繳全部項目履約保證金。如因乙方遲延投入資金造成該項目在投資期內無法建設竣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該合同因乙方違約而解除後,甲方仍應向乙方返還實際完成的工程的審計金額50%的價款。除上述違約條款外,任何違反本合同條款的行為亦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根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承擔責任,但甲乙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無論何方違約原因造成本合同終止或提前解約的,合同終止或解除後,本項目所有權歸甲方所有。

四、合同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前述合同為公司控股孫公司城光節能對外簽署的業務合同,合同的簽署和執行將對本公司2017年度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產生積極影響,不影響公司經營的獨立性。

五、合同的審議程序

根據《公司章程》、《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規定,城光節能本次簽署重大合同無需公司董事會、股東會審議。

六、風險提示

合同雙方均具有履約能力,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預計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將一定程度上影響合同的執行,敬請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七、備查文件

《宜章縣G107繞城公路照明工程燈杆及基礎設施項目融資代建模式建設合同》

特此公告。

南華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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