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於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浙富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於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根據《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以下簡稱“《規範運作指引》”)、《獨立董事工作細則》及《浙富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作為浙富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基於獨立判斷的原則,現就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相關事項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一、關於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的獨立意見

公司擬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向桐廬源桐實業有限公司等6名主體購買其持有的浙江申聯環保集團有限公司100%股權,向胡顯春購買其持有的杭州富陽申能固廢環保再生有限公司40%股權(以下簡稱“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組”)。我們作為公司的獨立董事,認真審閱了相關文件,經審慎分析,特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1、本次提交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的《關於公司本次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方案的議案》等與本次重組相關的議案,在提交董事會會議審議前,已經我們事前認可。

2、本次交易方案及交易各方就本次交易簽署的相關協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備可操作性。

3、本次交易有利於增強公司的競爭能力,有利於提高公司的持續盈利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符合公司戰略發展規劃,符合全體股東的現實及長遠利益。

4、本次重組構成關聯交易。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按規定迴避表決。公司董事會的召集、召開程序、表決程序及表決方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5、本次交易不會導致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變更,本次交易不構成重組上市。

6、公司聘請的評估、審計機構均具有從事證券期貨業務資格,除業務關係外,評估、審計機構及其經辦人員與公司、標的公司及交易對方無關聯關係,具有獨立性。本次交易公司以評估結果作為定價依據,交易定價方式合理、定價公允。

7、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關於規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遵循了公開、公平、公正的準則,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對全體股東公平、合理。

8、較重組預案披露的方案,本次交易方案中對價支付方式刪除可轉換債券並取消配套募集資金,上述方案調整不構成對重組方案的重大調整。

綜上,本次交易的相關事項及整體安排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我們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的相關方案。

二、關於免去曹俊華先生公司副總裁職務的獨立意見

公司免去曹俊華先生公司副總裁職務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規範運作指引》、《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我們同意免去曹俊華先生公司副總裁職務。

獨立董事:何大安、李慧中、王寶慶、謝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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