聞名全國的基層社會治理經驗——“楓橋經驗”的歷史演進

“楓橋經驗”系源於諸暨、聞名全國的基層社會治理經驗,也是中國基層社會依法治理的重要發源地。“楓橋經驗”誕生於人民公社時期,但其核心思想是改造“四類分子”,特別是保護“四類分子”的一些基本公民權,在早期它主要是一種社會改造經驗。改革開放以後,面對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社會問題的複雜化,“楓橋經驗”逐步轉化成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經驗。進入新世紀以來,“楓橋經驗”進一步發揮與時俱進的特點,逐步成為基層自治、法治以及平安建設方面的成功經驗,對豐富和完善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和法治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

1963年—1978年的社會改造經驗

(一)“楓橋經驗”與“四類分子”改造

1963年伊始,中共中央決定在全國農村普遍開展社會主義教育運動。5月,毛澤東在杭州主持召開了政治局擴大會議,討論起草了社教運動的綱領性文件《關於目前農村工作中若干問題的規定(草案)》,提出要把絕大多數“四類分子”改造成新人。中共浙江省委選擇諸暨、蕭山、上虞等縣,作“社教”試點,並遵照中央和毛澤東關於對地富反壞分子基本上採取“一個不殺,大部不捉”的指示,規定在農村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和城市“五反”運動中,除了現行犯外一律不捕;運動後期,必須捕的,也要報請省委批准。6月,浙江省委社教工作團在省委書記處書記林乎加率領下進駐諸暨。7月,省委楓橋工作隊政法組在楓橋區的楓橋、新楓、視北、視南、櫟江、檀溪、東溪7個公社開展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對敵鬥爭階段試點。10月底,楓橋區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對敵鬥爭階段基本結束。公安部領導來浙江視察,發現了楓橋區“沒有捕人”的經驗,就立即向正在杭州視察的毛澤東作了彙報,毛澤東肯定地說:“這叫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並指示要好好總結這一做法。根據毛澤東的指示,時任公安部副部長凌雲帶領調查組赴楓橋;調查核實後,主持起草了《諸暨縣楓橋區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中開展對敵鬥爭的經驗》,即最原始的“楓橋經驗”。其主要精神是“捕人少,矛盾不上交,依靠群眾,以說理鬥爭的形式把絕大多數‘四類分子’就地改造成新人”。11月17日至27日,全國二屆人大四次會議召開,公安部作了題為《依靠廣大群眾,加強人民民主專政,把反動勢力中的絕大多數改造成新人》的發言。11月20日,毛澤東在審閱該稿時作了重要批示:“此件看過,很好,講過後,請你們考慮,是否可以發至縣一級黨委及縣公安局,中央在文件前面講幾句介紹的話,作為教育幹部的材料,其中應提到諸暨的好例子。要各地仿效,經過試點,推廣去做。”196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發出了《關於依靠群眾力量,加強人民民主專政,把絕大多數四類分子改造成新人的指示》,把“楓橋經驗”推廣至全國。這一時期的“楓橋經驗”主要是對敵鬥爭的經驗,是改造“四類分子”的經驗。

(二)“楓橋經驗”與“四類分子”摘帽

1978年後,改革開放使中國社會發生了根本性的鉅變。經濟建設年代是人人迸發聰明才智的時代,是一個消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的時代,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年代。十一屆三中全會後,為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楓橋在全國率先對經過長期有效改造、表現好的“四類分子”摘帽,並總結了摘帽工作經驗。1978年底,浙江省公安廳黨組向省委、公安部呈送了《關於諸暨縣楓橋區按照新憲法,對錶現好的“四類分子”摘帽的情況報告》,認為:“楓橋區在對‘四類分子’加強改造的同時,對改造表現好的四類分子摘帽的經驗是可行的,有利於社會主義事業。” 1979年2月5日,《人民日報》發表了《摘掉一頂帽,調動幾代人》的長篇通訊,報道了楓橋區落實黨對“四類分子”政策,做好摘帽工作的消息;隨後《解放軍報》《浙江日報》和新華社《內參》紛紛報道楓橋區給“四類分子”摘帽的經驗,推動了全國落實“四類分子”政策的順利進行。為“四類分子”摘帽是一個重新調整社會關係的重大舉措,標誌著我國社會開始拋棄“以階級鬥爭為綱”的錯誤路線,也意味著“對敵鬥爭”在我國基層社會的淡化。“四類分子”問題的全面解決,大大激發了這部分公民的創業與工作積極性,他們為隨後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

1978年—2004年的綜合治理經驗

(一)“楓橋經驗”與農村治保調解

改造“四類分子”的歷史使命已經結束,在沒有“四類分子” 的情況下如何發展“楓橋經驗”,亦成為當時楓橋幹部群眾面臨的最大現實挑戰。1979年5月,公安部調查組走訪了楓橋的大部分鄉村之後,在《公安工作簡報》發表《新形勢下如何做好農村治保工作》一文;根據此文的指示,楓橋領導幹部和群眾認識到,隨著黨的工作重心的轉移,應及時把 “楓橋經驗”的著力點放到維護社會治安上。自此,楓橋的幹部群眾開始注重加強農村治保會建設,有效提高治保幹部的業務素質,樹立“治保會自己動手破案、依靠群眾搞好安全防範”的好典型,實現“捕人少、治安好、產量高”的新要求。“楓橋經驗”開始逐漸向構建“群防群治”的綜治經驗轉變。綜合而言,面對日益複雜的治安形勢和社會變化,楓橋的廣大幹部堅信:依靠群眾管治安,加強社會防範機制,歸根到底是要提高人民群眾的素質,增強群眾自己管理的能力,“群防群治”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模式由此得到確立。

(二)“楓橋經驗”與農村穩定發展

90年代初期的“楓橋經驗”主旋律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開展,社會結構的鉅變和經濟發展的快速,社會管理體制方面也處於巨大的變動之中,處於摸索階段,各級黨委政府的主要精力放在經濟發展上,社會管理的重點則轉移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域。1991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該決定明確提出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任務是: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協調一致,齊抓共管,依靠廣大人民群眾,運用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整治社會治安,打擊犯罪和預防犯罪,保障社會穩定,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所以,這一時期,黨和政府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高度重視,使“楓橋經驗”的重新推廣和發展具備了良好的政治氛圍和社會氛圍。1998年8月,浙江省公安廳、紹興市委、諸暨市委聯合組成調查組,總結出“黨政動手,依靠群眾,立足預防,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促進發展”的“楓橋經驗”,再次被浙江省、公安部、中央綜治委肯定。這一時期的“楓橋經驗”的內容開始從農村治安問題轉向涉及面更廣的“農村穩定問題”,又緊緊抓住了時代的脈搏,得到了浙江省幹部群眾的高度關注並進一步堅持發展。1998年12月1日,《人民日報》在頭版頭條介紹了新時期的“楓橋經驗”,並配發評論員文章《“楓橋經驗”值得大力推廣》。“楓橋經驗”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這個時期,“楓橋經驗”在實踐中不斷豐富和發展,形成了鮮明的時代特色:黨政動手,依靠群眾,立足預防,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促進發展,預防化解了各類矛盾糾紛,出現了“矛盾少、治安好、發展快、社會文明進步”的良好局面,為農村穩定和發展提供了保障。

2004年至今的平安建設與法治建設經驗

(一)“楓橋經驗”與平安建設

2004年5月,中共浙江省委通過了《關於建設“平安浙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決定》。該文件的直接目標就是:確保社會政治穩定,民主法制建設得到加強;確保治安狀況良好,人民群眾安全感繼續保持全國前列;確保經濟運行穩健,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確保社會公共安全,防範和處置各類公共突發事件的能力明顯增強;確保人民安居樂業,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該文件進一步要求地方各級黨委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主負責”的原則,層層建立領導責任制、部門責任制和單位責任制,將平安建設的各項任務貫徹到基層;同時把平安建設的成效作為檢驗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的重要標誌,作為衡量政績的重要指標,列入任期目標和述職報告之中。在浙江全面加大平安建設的進程中,楓橋對此項工作進行了全面推進,“平安楓橋”落實到了具體的村莊社區和部門,抽象的“平安”概念就被分解為了具體的工作事務,如進行平安村、平安社區、平安企業、平安校園、平安醫院、平安市場、平安礦山和平安路段的八創建活動。

(二)“楓橋經驗”與民主法治建設

一直以來,在法治建設領域,國家自上而下的依法治國戰略一到基層社會均會碰到阻力,這種阻力既有經濟社會的客觀環境制約,更有傳統思維以及民眾觀念上的制約。法治離農村的距離感和隔閡感始終是客觀存在的,如何避免“依法治國”到“依法治村”被層級化壁壘所鈍化,就需要尋找恰當的結合點。在這一方面,楓橋的幹部群眾是非常有洞察力和智慧的,那就是找到了“村規民約”,以此為突破口。比如1977年楓橋區泉四大隊的《治安公約》就是圍繞提升群眾安全感而制定的;1999年的《楓溪村村規民約實施細則》則在村民自治法全面實施以後結合本村實際而作出的配套改革;2008年,楓橋鎮陳家村更是在專家學者的參與下,拿出“革除弊政”的勇氣對原有的村規民約作了一次系統的清理,按照“平等”“民主”“法治”的原則制定了一套體系龐大、內容多元的《陳家村村規民約》體系,為當地打造法治型新農村建設奠定了紮實的制度基礎。2006年前後“法治浙江”的戰略的實施,“楓橋經驗”繼續保持與時俱進的態勢,初步實現了與國家民主法治建設進程協調對接的目標。“楓橋經驗”的主要內容開始由“綜治”走向“法治”,在貫徹“法治”的過程中堅持做到了如下幾點:第一,以公正公開為導向,加強基層民主建設。“楓橋經驗”的真正創造者和發展者始終是人民群眾。不呆板、不抱守殘缺,不被習慣和思維定式牽著鼻子走,是楓橋當地幹部群眾的一個鮮明特徵。第二,以制度建設為保障,增強村規民約的合法性。第三,以糾紛解決為突破口,堅持在基層依法化解矛盾。

“楓橋經驗”的發展展望

聞名全國的基層社會治理經驗——“楓橋經驗”的歷史演進

2013年迎來毛澤東同志批示推廣“楓橋經驗”50週年紀念大會,習近平總書記作出了重要指示。習近平總書記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楓橋經驗”的重大意義,發揚優良作風,適應時代要求,創新群眾工作方法,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矛盾和問題,把“楓橋經驗”堅持好、發展好,把黨的群眾路線堅持好、貫徹好。從“楓橋經驗”的歷史發展脈絡和實際內容變化來看,它與基層社會治理存在著密切的關聯。首先,“楓橋經驗”的歷史發展期與建國以後基層社會治理的歷史發展階段存在較好的銜接,在主要時間節點上存在一致性。在當前社會背景下,“楓橋經驗”在堅持法治與自治結合的基礎之上,正在全面吸收傳統中國的一項重要治理經驗,即德治。黨的十九大特別提到,現代基層社會治理中應當注意自治、法治、德治三者相結合的機理。基層村民自治有雙重屬性,一個叫團體自治屬性,就是世代比鄰而居的村民們,自然地結成一種特殊的社會組織,這個社會組織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自我教育。另外作為一個行政區域裡面,一個空間裡面的自治;行政村是一個獨立區域,裡面有土地、人口,有公共事務管理三大要素。從這兩個角度來看,村民自治的雙重屬性。村民自治其實也有雙重任務,一方面是自治任務,另一方面是法治任務。自治任務講的是村民既有屬地的村域自治,又有屬人的村民自治。根據國家法定的自治權限自我管理,這是鄉村管理裡邊最主要的任務,我們稱它為主任務。而法治任務則要求村民組織要協助、配合國家法治建設,協助國家這個任務本身,是村民自治組織的另外一個任務,稱為從任務。在村域內進行自治和法治的雙重治理,德治是雙重治理的所需要的主要手段或主要機制或者是另外一種引擎。新時期的“楓橋經驗”,將以法治為核心,並與自治、德治融為一體構建新時代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治理基礎。

(作者單位:杭州師範大學“楓橋經驗”與法治建設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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