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達利: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使用暫時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核查意見

金融 投資 IPO 深交所 金融界 2017-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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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進行現金管理的核查意見

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金公司”或“保薦機構”)作為深圳市科達

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達利”或“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中小企業板

上市的保薦機構,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有關規定,對科達利擬使用閒

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事項進行核查,核查情況及核查意見如下: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核准深圳市科達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

行股票的批覆》(證監許可【2017】204 號)核准,科達利首次公開發行 3,500 萬股人民

幣普通股,發行價格為每股 37.70 元,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 1,319,500,000.00 元,扣

除發行費用合計人民幣 96,318,266.67 元,募集資金淨額為人民幣 1,223,181,733.33 元。

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已對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

審驗,並出具瑞華驗字【2017】48320001 號《深圳市科達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驗資報

告》。

公司已對募集資金採取了專戶存儲,並與專戶銀行、保薦機構簽訂了《募集資金專

戶存儲三方/四方監管協議》。

二、使用暫時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情況

為提高公司閒置募集資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現金資產收益,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

在保證日常經營運作資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資風險的情況下,擬使用額度不超過 3.5 億

元人民幣的暫時閒置募集資金購買安全性高的銀行保本型理財產品,該額度在董事會審

議通過之日起 12 個月內可以滾動使用。公司將按照相關規定嚴格控制風險,對理財產

品進行嚴格評估,擬購買投資期限不超過 12 個月的銀行保本型理財產品,暫時閒置募

集資金擬投資的產品須符合以下條件:

1、安全性高,滿足保本要求,產品發行主體能夠提供保本承諾;

2、流動性好,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

上述產品不得用於質押,產品專用結算賬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開立或註銷產品專用結算賬戶的,公司將及時報送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並公告。

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公司董事會授權公司董事長在額度範圍內行使該項投資決策權

並簽署相關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選擇合格的理財產品發行主體、明確理財金額、

選擇理財產品品種、簽署合同等,同時授權公司管理層具體實施相關事宜。

三、投資風險分析及風險管理措施情況

1、投資風險

(1)主要受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宏觀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發生

變化的影響,存有一定的系統性風險。

(2)相關工作人員的操作失誤可能導致相關風險。

2、針對投資風險,擬採取措施如下:

(1)嚴格篩選投資對象,選擇信譽好、規模大、有能力保障資金安全,經營效益

好、資金運作能力強的公司所發行的產品。

(2)公司將實時分析和跟蹤產品的淨值變動情況,如評估發現存在可能影響公司

資金安全的風險因素,將及時採取相應措施,控制投資風險。

(3)獨立董事、監事會有權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公司審計部根據謹

慎性原則對各項投資可能的風險與收益進行評價,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4)公司將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對公司的影響

在保證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建設和公司正常經營的情況下,使用部分暫時閒置募集資

金進行現金管理,不會影響公司募集資金項目建設和主營業務的正常開展,同時可以提

高資金使用效率,獲得一定的收益,為公司及股東獲得更多的回報,符合公司和全體股

東的利益。

五、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九次(臨時)會議、第二屆監事會第十三次(臨時)會議審

議通過了《關於使用暫時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議案》,同意使用額度不超過 3.5

億元人民幣的暫時閒置募集資金購買安全性高的銀行保本型理財產品,同時授權公司董

事長在額度範圍內行使該項投資決策權並簽署相關法律文件,公司管理層具體實施相關

事宜。

全體獨立董事發表了明確同意的獨立意見。

六、保薦機構核查意見

經查閱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相關決議內容及獨立董事發表的意見,並與公司經營人

員、內部審計部門溝通,對募集資金項目和公司經營情況進行了解,保薦機構認為:科

達利以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已經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九次(臨時)會議、第二

屆監事會第十三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獨立董事亦發表了明確同意意見,符合《深

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等有關法律法

規和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截至目前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保薦機構同意科達利上述使用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事宜,同時,提醒公司必

須在理財產品的發行主體提供保本承諾後方可進行實施,同時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項

目的正常開展。

(以下無正文)

(此頁無正文,為《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深圳市科達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暫時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核查意見》之簽字蓋章頁)

保薦代表人:

陳靜靜 張韋弦

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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