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東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變更部分募集資金項目後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 四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新東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變更部分募集資金項目後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 四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證券代碼:603110 證券簡稱:東方材料 公告編號:2019-065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新東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甲方一”)根據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變更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並調整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公司與全資子公司新東方新材料(滕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臺州黃岩支行(以下簡稱“乙方”)、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方”)等四方對調整後的募集資金存儲簽訂了監管協議。近日,公司收到了各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的協議,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7〕1687號文核准,公司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25,666,700股,發行價為每股人民幣13.04元,共計募集資金334,693,168.00元,扣除各項發行費用人民幣47,335,249.04元(不含稅金額),實際募集資金淨額為人民幣287,357,918.96元,上述資金於2017年10月9日到位,並經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驗證,並由其出具《驗資報告》(天健驗〔2017〕389號)。

二、變更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情況

公司於2019年6月11日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和第三屆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2019年7月5日召開公司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變更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議案》,具體調整如下:

(1)將原項目中“年產5千噸環保型包裝油墨”的實施主體調整為新東方新材料(滕州)有限公司,實施地點調整為山東省滕州市木石鎮魯南高科技化工園區,合併在滕州新材料“年產3萬噸環保型包裝油墨、3萬噸聚氨酯膠粘劑建設項目”中實施;終止實施“年產5000噸光纖著色油墨塗層”項目;原“年產5000噸PCB電子油墨”項目,由新東方油墨有限公司繼續實施。

(2)原項目擬使用募集資金投入11,343.08萬元,現調整為“年產5000噸PCB電子油墨”項目使用募集資金投入1,343.08萬元,其餘10,000.00萬元募集資金用於實施滕州新材料的“年產3萬噸環保型包裝油墨、3萬噸聚氨酯膠粘劑建設項目”。

根據以上會議決定,公司對部分募集資金項目的實施主體、實施地點、項目實施內容進行了重新調整,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進行了相應的調整。

三、《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四方監管協議》的簽訂情況和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情況

2019年8月16日,公司及新東方新材料(滕州)有限公司、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臺州黃岩支行、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四方協商一致達成《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四方監管協議》。

新東方新材料(滕州)有限公司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臺州黃岩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81020078801000000520。專戶資金餘額為:100,000,000.00元。該專戶僅用於甲方二“年產3萬噸環保型包裝油墨、年產3萬噸聚氨酯膠粘劑建設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四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1、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2、丙方作為甲方一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以及甲方一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採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至少每半年對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調查,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

3、甲方一、甲方二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 顧崢、繆佳易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複印甲方二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二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二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並抄送給丙方。

5、甲方二1次或者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的淨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淨額”)的20%的,甲方二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6、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後保薦代表人的聯繫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7、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甲方二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動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註銷募集資金專戶。

8、丙方發現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後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9、本協議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並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五、備查文件

《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四方監管協議》

特此公告。

新東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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