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一鞋廠老闆拖欠工資“跑路”被法院這樣判!

南都訊 記者黎秀敏 通訊員邱嘉瀅 鄧歡 王俏玲 周思雅 無論去旅遊還是家裡蹲,都不要忘記“五一國際勞動節”是一個尊重勞動、尊重勞動者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特殊節日!“五一”勞動節當天,惠東縣人民法院為維護廣大勞動人民的合法權益,公佈涉勞動者權益系列典型案例。以下這些情形,你有遇到過嗎?

被告黃某於2015年8月在原告惠州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處填寫了《入職表》,經公司副總經理同意,於當天正式入職工作,雙方口頭約定由被告黃某擔任公司運營總監,每月固定工資6150元。在黃某入職一個月後,公司向其出示勞動合同書,要求其在閱讀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黃某在閱讀勞動合同書中的條款時認為有部分條款無法接受,例如:“勞動者需提前2個月申請辭職,如果沒有提前2個月申請就應向用人單位賠償2個月的工資”,所以黃某拒絕簽字,導致雙方的勞動合同未能簽訂,但黃某仍在該公司工作。2016年,公司對黃某採取降職降薪處理。同年3月,公司通知全體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在通知中說明對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但黃某閱讀通知後,認為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書內的條款仍不合理,故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當天,公司向被告發出《辭退通知書》,僅給予一個月的基準工資和崗位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黃某認為公司無故將其辭退屬違法行為,且未支付雙倍工資,於是向惠東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該委裁決公司應向黃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36900元。公司不服裁決結果,向惠東縣法院起訴,法院一審判決公司應向黃某支付雙倍工資差額36900元。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使用未經公示的規章解僱老師

被告馮某於2005年入職原告惠東縣某學校,任職教師。2008年,被告因懷孕生育離開學校。2009年,被告經該學校招聘再次入職任教。2012年,被告因懷孕生育二胎再次離開學校。在被告生育半年後曾致電學校要求回崗工作,學校以無需聘任老師為由拒絕被告回崗工作。被告兩次因生育離開學校,期間學校均沒有向被告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被告也未因此事向相關部門投訴維權。2014年9月,被告因學校公開招聘再次入職任教。2018年,被告在教育學生過程中捏了學生的耳朵,學校獲悉此事後,在同年2月24日以被告體罰學生違反相關法律為由,向其發出《XX學校辭退馮某老師的解聘書》,解僱被告。被告認為學校無故將其解僱,要求學校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相關費用,但遭到學校拒絕,雙方因此發生爭議。

2018年,馮某向惠東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作出仲裁決定書,裁決惠東縣某學校應向馮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15896.44元。因學校不服仲裁結果,於2018年8月到惠東法院提起訴訟,最終法院判決學校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5896.44元。

2004年11月份開始,被告人唐某在惠東縣吉隆鎮開設鞋廠,僱傭工人進行生產。因經營不善,唐某於2014年9月6日在拖欠57名工人工資626815萬元的情況下棄廠逃匿。同年9月12日,惠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該廠發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限其於9月16日前發清拖欠員工工資。後工人代表變賣鞋廠機器設備後按照30%的比例發放工人工資。2019年1月9日,公安機關將唐某抓獲歸案。

惠東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最終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唐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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