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參與健身中心會演後死亡,法院判健身中心賠償29萬餘元'

自行車 體育 瓦房店 法律 大連 半島晨報 2019-09-18
"

健身中心舉辦年終會演,因為一項名為“速度與激情”的單車項目人手不夠,於是找來一名會員參與表演。沒想到,節目表演結束後,該會員倒地不起,經搶救無效身亡。據悉,該會員系胃內食物反流,致吸入性窒息死亡。法院判健身中心承擔三成責任,賠償29萬餘元。

會員參與健身中心會演後死亡

2018年12月30日下午18點左右,瓦房店一家健身中心在某公司一樓大廳舞臺舉辦年終會演,其中第一項表演為“速度與激情”的單車項目,因該節目表演的人手不足,健身中心就聯繫在該健身中心進行健身的會員樑先生參與表演。

該項表演節目完畢後不久,樑先生便倒地不起。之後,樑先生被送至瓦房店市中心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大連博愛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樑先生死因符合胃內食物反流,致吸入性窒息死亡。

樑先生家屬認為,樑先生是因為表演單車項目時,因身體根本無法承受如此高強度、超負荷運動最終導致其死亡,健身中心及某公司對樑先生的死亡存在嚴重過錯,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樑先生家屬將健身中心和某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合計97萬餘元。

一審判健身中心承擔三成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健身中心組織的年終會演首先是一種自願參與的活動,不具有強制性,樑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參與的活動項目的強度應當有所認知,應當瞭解自己的體能與該項運動是否適應,故樑先生對其死亡承擔主要責任,而健身中心作為活動的組織者應對會演者所表演的項目的強度等應盡到警示、提示義務,但健身中心並未盡到此項義務,應當承擔次要責任,即30%責任。

關於樑先生家屬主張某公司也應承擔責任的問題,雖然此次會演的場地由某公司提供,但樑先生的死亡與會演場地的安全設施無關,因此某公司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健身中心賠償樑先生家屬經濟損失29萬餘元。

"

健身中心舉辦年終會演,因為一項名為“速度與激情”的單車項目人手不夠,於是找來一名會員參與表演。沒想到,節目表演結束後,該會員倒地不起,經搶救無效身亡。據悉,該會員系胃內食物反流,致吸入性窒息死亡。法院判健身中心承擔三成責任,賠償29萬餘元。

會員參與健身中心會演後死亡

2018年12月30日下午18點左右,瓦房店一家健身中心在某公司一樓大廳舞臺舉辦年終會演,其中第一項表演為“速度與激情”的單車項目,因該節目表演的人手不足,健身中心就聯繫在該健身中心進行健身的會員樑先生參與表演。

該項表演節目完畢後不久,樑先生便倒地不起。之後,樑先生被送至瓦房店市中心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大連博愛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樑先生死因符合胃內食物反流,致吸入性窒息死亡。

樑先生家屬認為,樑先生是因為表演單車項目時,因身體根本無法承受如此高強度、超負荷運動最終導致其死亡,健身中心及某公司對樑先生的死亡存在嚴重過錯,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樑先生家屬將健身中心和某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合計97萬餘元。

一審判健身中心承擔三成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健身中心組織的年終會演首先是一種自願參與的活動,不具有強制性,樑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參與的活動項目的強度應當有所認知,應當瞭解自己的體能與該項運動是否適應,故樑先生對其死亡承擔主要責任,而健身中心作為活動的組織者應對會演者所表演的項目的強度等應盡到警示、提示義務,但健身中心並未盡到此項義務,應當承擔次要責任,即30%責任。

關於樑先生家屬主張某公司也應承擔責任的問題,雖然此次會演的場地由某公司提供,但樑先生的死亡與會演場地的安全設施無關,因此某公司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健身中心賠償樑先生家屬經濟損失29萬餘元。

男子參與健身中心會演後死亡,法院判健身中心賠償29萬餘元

雙方均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樑先生家屬和健身中心均提出上訴。

樑先生家屬認為,樑先生參加健身中心組織的動感單車節目,是為了健身中心的利益,並且是被動參加的;通過法醫司法鑑定意見可見,樑先生不是因為自身疾病導致死亡,符合因自身以外的原因導致死亡,樑先生至多承擔50%責任,原審判決認定健身中心承擔30%責任過低。

而健身中心則認為,樑先生死因符合胃內食物反流致吸入性窒息死亡,但該鑑定結果只說明瞭樑先生死亡結果,並未說明誘發胃內食物反流的原因是什麼;樑先生作完單車表演後,並非立刻倒地不起,而是表演結束下臺後,喝完水之後不久,倒地不起,大眾基本醫學常識也應當知道,劇烈運動後喝水會導致不利後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侵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樑先生劇烈運動後喝水這一過失行為,也應作為本案的考量範圍。引起樑先生的胃內食物反流與做完單車項目有因果關係或與該單車項目的強度大小有因果關係的主張,是本案斷定健身中心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關鍵,並應由樑先生家屬承擔舉證責任,樑先生家屬未完成該舉證責任。另外一審認定健身中心對錶演項目強度沒有盡到警示和提示義務,與事實不符。

近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半島晨報、39度視頻記者佟亮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