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了趟廁所,結果被索賠2萬多!法院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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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人有三急,不辦不行。這不,司機鍾某在工作時間跑去上廁所誤了事,公司要求其賠償損失21550元。合理嗎?合法嗎?法院會如何判呢?

基本案情

鍾某是一家汽車租賃公司(以下簡稱租賃公司)的司機,2015年4月被派至租賃公司與某移動公司合作項目工作,負責按指令接送移動公司客戶至指定地點。

自從合作項目以來,鍾某也算盡職盡責,工作沒出現什麼紕漏。

2016年9月21日,鍾某接到任務,要求他10點30分在省公安消防總隊附近接客戶。10點20分,鍾某到達目的地併發信息報已到,因消防隊門口不能停車,他便將車開到旁邊路口等客戶電話。

等待中的鐘某突然感覺肚子疼。肚子疼可憋不住。鍾某想著,反正時間未到,客戶到了也會打電話的,遂一路小跑找了個公共廁所解決。

巧就巧在,偏偏在鍾某上廁所的7分鐘,客戶5分鐘內連續撥打鐘某電話5次、車輛調度員撥打6次,鍾某都沒有接到電話,回頭一看,原來手機設置成了靜音模式。

鍾某看到電話記錄後趕緊回電,但客戶已自行打車離開。客戶還在其後向租賃公司投訴及要求賠償。

租賃公司認為是鍾某的疏忽造成了公司的損失,遂將鍾某調出該項目並要求其賠償損失21550元。

租賃公司憑什麼索賠21550元?

租賃公司提供了證據,並認為:

租賃公司和某移動公司的服務費結算確認表記載:2016年9月份某移動公司基本服務費115500元,對租賃公司的績效扣罰11550元,罰款10000元,扣罰理由主要為鍾某此次事故的發生及租賃公司長期服務不足的問題。

鍾某覺得自己很無辜,自己也就上個廁所,難道扣罰金額都要自己承擔嗎?

法院這樣判……

白雲法院認為:租賃公司要求鍾某承擔損失21550元理據不足。

1、鍾某花7分鐘上廁所確實為解決生理問題,租賃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實鍾某在該期間未接聽電話系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為。

2、租賃公司無證據證實已將其與某移動公司之間約定的服務考核辦法已事先告知鍾某,亦未在勞動合同或司機行為準則中明確約定。

3、鍾某確因個人原因延誤一次接車服務,但其在不清楚扣罰標準的情況下無法預見因此需承擔21550元的賠償責任,且該損失數額明顯高於鍾某提供該次勞動所獲取的勞動報酬,即勞動者付出勞動所需承擔的風險過大,公司不能將其經營風險轉移至勞動者。

4、根據服務質量扣罰通報單可知,除了涉案事故外,還存在租賃公司長期的服務不足的原因。

綜上,法院遂判決,駁回租賃公司的訴訟請求。租賃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租賃公司將本應由公司承擔的經營風險全部轉嫁由勞動者承擔明顯不合理,並無不當。

但鑑於鍾某在工作中確實存在疏忽大意、工作失誤的情況,造成租賃公司一定的損失,綜合案情,酌情判令鍾某向租賃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000元。

法官說法:

員工在職期間產生的損失應如何承擔,需要從員工的過錯程度、勞動合同約定、公司經營風險分配等方面,並依據公平責任原則綜合考慮。

首先,用人單位作為企業的經營者和管理者,享有了公司大部分的經營收益,應該與職工共同承擔企業的經營風險,根據收益與風險對等的原則,如果一旦發生損失就由員工承擔,遠遠高於其勞動報酬的風險是不公平的。

其次,員工通常在存在重大過失時才需要承擔一定責任。如果員工在履行職務時故意造成用人單位損失,屬於侵權責任,理應承擔其造成的全部損失。在員工存在重大過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責任數額應是有限的,應綜合考慮員工工資、公司是否亦存在過錯、當地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等因素來確定。若員工無過錯或輕微瑕疵,則可考慮為公司經營的正常風險,理應由公司自行承擔。

再次,用人單位應儘量在勞動合同中,與員工就職務行為造成的損失負擔進行約定,無論是從保護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來說,都是有益的。當然基於勞動合同大多為格式合同的特點,該條款應避免出現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內容。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 章程 通訊員 雲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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