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爾員工午睡被開除,規章合法並非合理,企業不能丟了情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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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午餐時間真的只有半小時?

文丨若夷


據9月8日《南方都市報》稱,日前,網傳“海爾4名員工午休被開除”引發關注。9月6日,海爾集團人力資源平臺發佈情況說明稱,該公司11時30分至13時是員工自主安排就餐時間,四名違規員工並非在休息時間午睡,而是工作時間在公共接待場合睡覺。

海爾表示,上述行為違反海爾員工行為規範,屬一級違規,按規定應解除勞動合同,海爾的制度及員工行為規範既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又經過海爾集團及各法人公司職代會討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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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午餐時間真的只有半小時?

文丨若夷


據9月8日《南方都市報》稱,日前,網傳“海爾4名員工午休被開除”引發關注。9月6日,海爾集團人力資源平臺發佈情況說明稱,該公司11時30分至13時是員工自主安排就餐時間,四名違規員工並非在休息時間午睡,而是工作時間在公共接待場合睡覺。

海爾表示,上述行為違反海爾員工行為規範,屬一級違規,按規定應解除勞動合同,海爾的制度及員工行為規範既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又經過海爾集團及各法人公司職代會討論通過。

海爾員工午睡被開除,規章合法並非合理,企業不能丟了情懷


如果海爾集團的相關回應完全屬實——“四名違規員工並非在休息時間午睡,而是工作時間在公共接待場合睡覺”、“屬一級違規”,那麼,無論是從嚴格勞動紀律,還是從合法性角度來看,上述“4名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做法,應該說,都確實並沒有什麼問題,也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因為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均明確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結合媒體此前的報道,仔細品讀此次海爾人力部門發佈的情況說明,並進一步站在企業的相關勞動紀律及相關規章制度本身是否足夠合情合理角度,又會覺得,對於上述“4名員工午休被開除”事件的發生,事實上仍存在不少需要進一步探究解答的未竟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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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午餐時間真的只有半小時?

文丨若夷


據9月8日《南方都市報》稱,日前,網傳“海爾4名員工午休被開除”引發關注。9月6日,海爾集團人力資源平臺發佈情況說明稱,該公司11時30分至13時是員工自主安排就餐時間,四名違規員工並非在休息時間午睡,而是工作時間在公共接待場合睡覺。

海爾表示,上述行為違反海爾員工行為規範,屬一級違規,按規定應解除勞動合同,海爾的制度及員工行為規範既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又經過海爾集團及各法人公司職代會討論通過。

海爾員工午睡被開除,規章合法並非合理,企業不能丟了情懷


如果海爾集團的相關回應完全屬實——“四名違規員工並非在休息時間午睡,而是工作時間在公共接待場合睡覺”、“屬一級違規”,那麼,無論是從嚴格勞動紀律,還是從合法性角度來看,上述“4名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做法,應該說,都確實並沒有什麼問題,也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因為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均明確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結合媒體此前的報道,仔細品讀此次海爾人力部門發佈的情況說明,並進一步站在企業的相關勞動紀律及相關規章制度本身是否足夠合情合理角度,又會覺得,對於上述“4名員工午休被開除”事件的發生,事實上仍存在不少需要進一步探究解答的未竟之問。

海爾員工午睡被開除,規章合法並非合理,企業不能丟了情懷


比如,此前媒體報道中許多員工反映的“中午只有30分鐘吃飯時間”、“沒有午休時間”等情況是否屬實?在此次的情況說明中,事實上就並沒有得到明確的回答。

依據海爾人力部門的情況說明,“公司制度中規定,11時30分至13時,員工可自主安排就餐時間”,那麼這裡的“可自主安排就餐時間”具體所指的究竟是什麼,是意味著這1個半小時的自主就餐時間就是員工的午休時間,還是僅僅意味著,員工只能在這1個半小時的就餐時間中選擇30分鐘就餐,而其餘剩下的1個小時仍屬於工作時間,不得用來午休?

很明顯,如果答案是後者,那麼勢必意味著,此前員工反映和抱怨的“中午只有30分鐘吃飯”、“沒有午休時間”情況確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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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午餐時間真的只有半小時?

文丨若夷


據9月8日《南方都市報》稱,日前,網傳“海爾4名員工午休被開除”引發關注。9月6日,海爾集團人力資源平臺發佈情況說明稱,該公司11時30分至13時是員工自主安排就餐時間,四名違規員工並非在休息時間午睡,而是工作時間在公共接待場合睡覺。

海爾表示,上述行為違反海爾員工行為規範,屬一級違規,按規定應解除勞動合同,海爾的制度及員工行為規範既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又經過海爾集團及各法人公司職代會討論通過。

海爾員工午睡被開除,規章合法並非合理,企業不能丟了情懷


如果海爾集團的相關回應完全屬實——“四名違規員工並非在休息時間午睡,而是工作時間在公共接待場合睡覺”、“屬一級違規”,那麼,無論是從嚴格勞動紀律,還是從合法性角度來看,上述“4名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做法,應該說,都確實並沒有什麼問題,也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因為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均明確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結合媒體此前的報道,仔細品讀此次海爾人力部門發佈的情況說明,並進一步站在企業的相關勞動紀律及相關規章制度本身是否足夠合情合理角度,又會覺得,對於上述“4名員工午休被開除”事件的發生,事實上仍存在不少需要進一步探究解答的未竟之問。

海爾員工午睡被開除,規章合法並非合理,企業不能丟了情懷


比如,此前媒體報道中許多員工反映的“中午只有30分鐘吃飯時間”、“沒有午休時間”等情況是否屬實?在此次的情況說明中,事實上就並沒有得到明確的回答。

依據海爾人力部門的情況說明,“公司制度中規定,11時30分至13時,員工可自主安排就餐時間”,那麼這裡的“可自主安排就餐時間”具體所指的究竟是什麼,是意味著這1個半小時的自主就餐時間就是員工的午休時間,還是僅僅意味著,員工只能在這1個半小時的就餐時間中選擇30分鐘就餐,而其餘剩下的1個小時仍屬於工作時間,不得用來午休?

很明顯,如果答案是後者,那麼勢必意味著,此前員工反映和抱怨的“中午只有30分鐘吃飯”、“沒有午休時間”情況確實存在。

海爾員工午睡被開除,規章合法並非合理,企業不能丟了情懷


而這種“沒有午休時間”做法,雖然並不違反相關法律——因為我國相關勞動法規只規定了“每日8小時,每週44小時”的工時制度,而對工作日期間的午休及午休時間並沒有進一步的規定,但進一步從人性化操作的角度,顯然又不能算是多麼合情合理,甚至明顯有過於嚴苛之嫌,不僅缺乏對勞動者休息權利和福祉的足夠尊重體諒,恐怕最終也無助於充分保證企業應有的勞動效率。

因為生活常識告訴我們,剛剛吃完午飯之後,往往是一個人的精神和體力均相對倦怠睏乏的時刻,在這個時候,如果能讓勞動者適當午休,而不是立即匆忙重新投入工作,不僅更有利於勞動者及時緩解疲勞、維護其健康福祉,而且事實上對於保障企業自身的勞動效率同樣也是十分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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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午餐時間真的只有半小時?

文丨若夷


據9月8日《南方都市報》稱,日前,網傳“海爾4名員工午休被開除”引發關注。9月6日,海爾集團人力資源平臺發佈情況說明稱,該公司11時30分至13時是員工自主安排就餐時間,四名違規員工並非在休息時間午睡,而是工作時間在公共接待場合睡覺。

海爾表示,上述行為違反海爾員工行為規範,屬一級違規,按規定應解除勞動合同,海爾的制度及員工行為規範既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又經過海爾集團及各法人公司職代會討論通過。

海爾員工午睡被開除,規章合法並非合理,企業不能丟了情懷


如果海爾集團的相關回應完全屬實——“四名違規員工並非在休息時間午睡,而是工作時間在公共接待場合睡覺”、“屬一級違規”,那麼,無論是從嚴格勞動紀律,還是從合法性角度來看,上述“4名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做法,應該說,都確實並沒有什麼問題,也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因為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均明確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結合媒體此前的報道,仔細品讀此次海爾人力部門發佈的情況說明,並進一步站在企業的相關勞動紀律及相關規章制度本身是否足夠合情合理角度,又會覺得,對於上述“4名員工午休被開除”事件的發生,事實上仍存在不少需要進一步探究解答的未竟之問。

海爾員工午睡被開除,規章合法並非合理,企業不能丟了情懷


比如,此前媒體報道中許多員工反映的“中午只有30分鐘吃飯時間”、“沒有午休時間”等情況是否屬實?在此次的情況說明中,事實上就並沒有得到明確的回答。

依據海爾人力部門的情況說明,“公司制度中規定,11時30分至13時,員工可自主安排就餐時間”,那麼這裡的“可自主安排就餐時間”具體所指的究竟是什麼,是意味著這1個半小時的自主就餐時間就是員工的午休時間,還是僅僅意味著,員工只能在這1個半小時的就餐時間中選擇30分鐘就餐,而其餘剩下的1個小時仍屬於工作時間,不得用來午休?

很明顯,如果答案是後者,那麼勢必意味著,此前員工反映和抱怨的“中午只有30分鐘吃飯”、“沒有午休時間”情況確實存在。

海爾員工午睡被開除,規章合法並非合理,企業不能丟了情懷


而這種“沒有午休時間”做法,雖然並不違反相關法律——因為我國相關勞動法規只規定了“每日8小時,每週44小時”的工時制度,而對工作日期間的午休及午休時間並沒有進一步的規定,但進一步從人性化操作的角度,顯然又不能算是多麼合情合理,甚至明顯有過於嚴苛之嫌,不僅缺乏對勞動者休息權利和福祉的足夠尊重體諒,恐怕最終也無助於充分保證企業應有的勞動效率。

因為生活常識告訴我們,剛剛吃完午飯之後,往往是一個人的精神和體力均相對倦怠睏乏的時刻,在這個時候,如果能讓勞動者適當午休,而不是立即匆忙重新投入工作,不僅更有利於勞動者及時緩解疲勞、維護其健康福祉,而且事實上對於保障企業自身的勞動效率同樣也是十分有利的。

海爾員工午睡被開除,規章合法並非合理,企業不能丟了情懷


中午小睡,下午不累。筆者聽說克林頓平時工作再忙,每天中午也要小睡十到二十分鐘。不知別人感受如何,反正我中午一定得眯一會兒,下午才能正常工作。

實際上,人體不可能像上緊發條一樣一直工作,它需要適時一張一馳。若違背了這一點,人體一定會感到不適,甚至出現健康問題。30分鐘午飯,這也太緊張了吧。一個企業成功的路徑有千萬條,但不看重自己員工身心健康的企業,一定好不長久。

這也就是說,即便“員工因午休被解除合同”是完全合法的,如果“沒有午休時間”等情況屬實,實際上也並不意味著,這種“解除勞動合同”做法就是毫無瑕疵,完全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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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午餐時間真的只有半小時?

文丨若夷


據9月8日《南方都市報》稱,日前,網傳“海爾4名員工午休被開除”引發關注。9月6日,海爾集團人力資源平臺發佈情況說明稱,該公司11時30分至13時是員工自主安排就餐時間,四名違規員工並非在休息時間午睡,而是工作時間在公共接待場合睡覺。

海爾表示,上述行為違反海爾員工行為規範,屬一級違規,按規定應解除勞動合同,海爾的制度及員工行為規範既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又經過海爾集團及各法人公司職代會討論通過。

海爾員工午睡被開除,規章合法並非合理,企業不能丟了情懷


如果海爾集團的相關回應完全屬實——“四名違規員工並非在休息時間午睡,而是工作時間在公共接待場合睡覺”、“屬一級違規”,那麼,無論是從嚴格勞動紀律,還是從合法性角度來看,上述“4名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做法,應該說,都確實並沒有什麼問題,也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因為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均明確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結合媒體此前的報道,仔細品讀此次海爾人力部門發佈的情況說明,並進一步站在企業的相關勞動紀律及相關規章制度本身是否足夠合情合理角度,又會覺得,對於上述“4名員工午休被開除”事件的發生,事實上仍存在不少需要進一步探究解答的未竟之問。

海爾員工午睡被開除,規章合法並非合理,企業不能丟了情懷


比如,此前媒體報道中許多員工反映的“中午只有30分鐘吃飯時間”、“沒有午休時間”等情況是否屬實?在此次的情況說明中,事實上就並沒有得到明確的回答。

依據海爾人力部門的情況說明,“公司制度中規定,11時30分至13時,員工可自主安排就餐時間”,那麼這裡的“可自主安排就餐時間”具體所指的究竟是什麼,是意味著這1個半小時的自主就餐時間就是員工的午休時間,還是僅僅意味著,員工只能在這1個半小時的就餐時間中選擇30分鐘就餐,而其餘剩下的1個小時仍屬於工作時間,不得用來午休?

很明顯,如果答案是後者,那麼勢必意味著,此前員工反映和抱怨的“中午只有30分鐘吃飯”、“沒有午休時間”情況確實存在。

海爾員工午睡被開除,規章合法並非合理,企業不能丟了情懷


而這種“沒有午休時間”做法,雖然並不違反相關法律——因為我國相關勞動法規只規定了“每日8小時,每週44小時”的工時制度,而對工作日期間的午休及午休時間並沒有進一步的規定,但進一步從人性化操作的角度,顯然又不能算是多麼合情合理,甚至明顯有過於嚴苛之嫌,不僅缺乏對勞動者休息權利和福祉的足夠尊重體諒,恐怕最終也無助於充分保證企業應有的勞動效率。

因為生活常識告訴我們,剛剛吃完午飯之後,往往是一個人的精神和體力均相對倦怠睏乏的時刻,在這個時候,如果能讓勞動者適當午休,而不是立即匆忙重新投入工作,不僅更有利於勞動者及時緩解疲勞、維護其健康福祉,而且事實上對於保障企業自身的勞動效率同樣也是十分有利的。

海爾員工午睡被開除,規章合法並非合理,企業不能丟了情懷


中午小睡,下午不累。筆者聽說克林頓平時工作再忙,每天中午也要小睡十到二十分鐘。不知別人感受如何,反正我中午一定得眯一會兒,下午才能正常工作。

實際上,人體不可能像上緊發條一樣一直工作,它需要適時一張一馳。若違背了這一點,人體一定會感到不適,甚至出現健康問題。30分鐘午飯,這也太緊張了吧。一個企業成功的路徑有千萬條,但不看重自己員工身心健康的企業,一定好不長久。

這也就是說,即便“員工因午休被解除合同”是完全合法的,如果“沒有午休時間”等情況屬實,實際上也並不意味著,這種“解除勞動合同”做法就是毫無瑕疵,完全合情合理的。

海爾員工午睡被開除,規章合法並非合理,企業不能丟了情懷


畢竟,與複雜的現實生活相比,法規並不是總是絕對完美完善,可以充分規範生活中的一切情形,而除法規之外,事實上還有更基本的人情人性規則,同樣值得認真對待,充分尊重體諒。

應當充分意識到,對於企業來說,“嚴格勞動紀律”當然是正確、必要的,但這種“嚴格”顯然又不是絕對、毫無限度的,更不是“越嚴越好”,其相對應的另一面的“厚愛”實際上同樣也不可或缺。

只有“嚴管與厚愛”有機結合,才可能最大程度地充分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進而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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