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吒”商標被企業搶注?行為合法嗎?'

哪吒 法律 文化 優律庫 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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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有不少小夥伴在剛剛過去的暑期裡都看過《哪吒之魔童降世》這部電影,但這幾天這部電影又開始被大家開始討論起來。起因是電影發行方在影片火了之後,註冊了1818個和“哪吒”有關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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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有不少小夥伴在剛剛過去的暑期裡都看過《哪吒之魔童降世》這部電影,但這幾天這部電影又開始被大家開始討論起來。起因是電影發行方在影片火了之後,註冊了1818個和“哪吒”有關的商標。

“哪吒”商標被企業搶注?行為合法嗎?

有網友認為這是發行方想錢想瘋了,還有網友認為“哪吒”是中國傳統文化的一部分,怎麼可以用來被企業註冊呢,這是違法的吧?

那具體的情況是怎樣的呢?發行方的行為是否合法呢?

在中國商標網上查詢可以看到,“哪吒”這一商標並沒有被該發行方註冊,註冊的商標為“哪吒之魔童降世”“哪吒降世”等衍生字眼。看過這部電影的人應該都知道,這些都是電影裡的概念,並沒有超過電影的範圍,說白一點,發行方就是在自我保護而非惡意搶注。

我國《商標法》明確了“註冊優先”原則,只要商標有顯著性,不與他人的商標混同,以及不屬於《商標法》第10條所禁止的情形,就都可以註冊成商標。

我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由此可見,“哪吒”等中國傳統文化形象並未列在禁止註冊的範圍的,是可以註冊的。

另外,商標需要按照不同商品和服務類別進行註冊,如果沒有在特定類別上註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一般情況下,同一商標會根據權利人的需要,在不同商品類別上註冊成多個商標。

當然,有輿論擔心某些公司、個人故意搶注商標,侵佔公共資源,也是有理由的。

我國商標法也對惡意搶注商標,侵佔公共資源行為有了約束: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九條

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所以,如果有商標搶注爭議,完全可以由當事人通過司法程序解決。但另一方面,發行方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應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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