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運行問題及完善

法律 法制 時政 中國法院網 2017-05-2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於2013年10月1日施行以來,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該規定要求對2013年10月至2016年12月受理的2886件執行案件中的符合財產報告條件的2737件發出了財產報告令,實際反饋財產報告信息的281件,佔10.2%,對未反饋財產報告信息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2417件,對違法報告的被執行人採取拘留措施18件。財產報告制度對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懲戒違法報告的被執行人具有重要作用,但實踐中運行效果卻並不理想。

一、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財產報告程序亟待規範。有的案件向被執行人發送財產報告令時,沒有同時發送財產報告表;有的財產報告令中沒有要求被執行人報告後續的財產變動情況;有的財產報告表要求報告的事項不清楚,易引起歧義,如要求被執行人報告動產情況,但對動產的具體內容則語焉不詳;有的案件被執行人報告的內容比較籠統,沒有附加相應的證據,增加了法院的核查難度,如被執行人報告其在某處有到期債權,但卻沒有提交合同等相關證據。

二是財產報告令送達不到位。以重慶五中院為例,95%以上執行案件都是在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時一併郵寄送達財產報告令。郵寄送達的優點是方便快捷,節省人力,缺點是不能保證郵件送達到位。如果送達不到位,法院就難以對違法報告的被執行人採取處罰措施,財產報告制度的懲戒功能就難以有效發揮。

三是被執行人財產變動後不作補充報告。執行案件從立案到執行完結需要一段時間,期間被執行人的財產可能會發生變動。筆者調研發現,被執行人在報告財產後,幾乎沒有被執行人會在其後的執行中主動向法院補充報告其財產變動情況。

四是個別執行人員對報告財產核查重視程度不夠。一旦被執行人提交了財產報告情況,個別執行人員往往將其束之高閣,不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查,財產報告制度形同虛設。

五是對違規報告者處罰措施不到位。據統計,向被執行人發出財產報告令後,僅有10%案件的被執行人會按照要求報告財產,絕大部分案件發出財產報告令後就不了了之,而執行法院對拒不報告、報告不實的被執行人採取拘留措施的不足1%,致使財產報告制度的實施效果大打折扣。

二、對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是加強審執協調確保財產報告令準確送達。要對違法報告的被執行人採取處罰措施,前提必須確保財產申報令送達到位。應當重視立審執統籌協調,明確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確認的送達地址可以作為執行程序的送達地址。為確保送達到位,應當加強審執協調,對民商事案件,審判部門在審判環節應要求當事人簽訂送達地址確認書,案件進入執行環節後,審判部門應及時將送達地址確認書移送執行部門,執行部門也應主動向審判部門查詢送達地址確認書。為方便查詢,應賦予執行人員網上查詢審判卷宗的權限。對於審判環節沒有簽訂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執行人員在送達財產報告令時,應儘可能採取直接送達,不能採取公告送達,慎用郵寄送達,除非郵寄送達能夠確保送達到位。

二是督促被執行人簽訂送達地址確認書。被執行人難尋是執行中的一大頑疾,及時簽訂送達地址確認書,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審判環節沒有簽訂送達地址確認書,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的文書送達問題是目前執行法院面臨的一大難題。因此,執行中一旦找到被執行人,應儘量督促簽訂送達地址確認書,為下一步送達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提供便利。

三是財產報告制度應常態化。除了被執行人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已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後,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其他不屬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外,原則上其他案件的被執行人都應當責令其申報財產。

四是充分調動申請執行人核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積極性。法院面臨的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要對被執行人已報告或未報告的財產一一進行核查往往力不從心,而申請執行人最為關心自己權利的實現。法院應及時向申請執行人披露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充分調動申請執行人的力量對被執行人財產情況進行核實,必要時可以向申請執行人的代理律師簽發調查令。一旦發現被執行人報告不實,及時採取處罰措施。

五是規範財產報告程序。責令報告財產時應同時向被執行人發送財產報告令和財產報告表;財產報告令中除要求被執行人報告當前及此前一年的財產變動情況外,還應要求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財產發生變動後限期向法院報告;報告令中應附相關法律條文,寫明拒不報告、虛假報告的法律後果;報告表中的事項應儘可能的清楚、明確、無歧義,最好採用舉例方式加以列舉,防止一旦對違法報告的被執行人採取處罰措施時,被執行人以要求報告的內容不清楚為由逃避處罰。為便於核查,對有些重點財產應要求被執行人附加相應的證據資料。

六是對違法報告的被執行人要及時採取法定的處罰措施。及時對違法報告者採取處罰措施是財產報告這項制度得以有效運行的關鍵所在。對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被執行人,要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果斷採取罰款、拘留、納入失信名單等處罰措施,防止違法報告者心存僥倖,有效震懾被執行人,為財產報告制度立威樹信。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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