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專題三辯護制度'

刑法 法律 法律公社 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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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專題三辯護制度

法官、檢察官當辯護人的限制

1.法官、檢察官從法院、檢察院離任後2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2年)

2.法官、檢察官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但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理或辯護的除外;法官、檢察官被開除後,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但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理或辯護的除外。(終身)

3.法官、檢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檢察官應當實行任職迴避(家庭店)

(1)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設立人的;

(2)在該法官所任職人民法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有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

辯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1.閱卷權: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案卷資料。其他辯護人經許可。

2.會見、通信權

辯護律師:偵查階段可以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許可。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要經偵查機關許可。

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會見時不被監聽。

3.調查取證權、申請取證、核實證據權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法、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資料。(雙重許可)

辯護律師因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不同意,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或者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

辯護律師直接申請向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且不宜由辯護律師自行收集、調取的,應當同意。

4.代理申訴控告權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瞭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會見通信權、偵查階段無閱卷券、核實證據權、無非律師。

5.申請解除超期的強制措施的權利

6.獲得通知的權利

7.提出意見權

無條件:未成年人批捕、審查起訴、二審不開庭

(1)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應當詢問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3)第二審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 、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附條件的,其他情形都是可以聽取辯護人意見,如果辯護人提出要求的,才應當聽取其意見。

8.申訴、控告權

辯護律師找同級檢察院(公法)或者向上一級檢察院(原級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

9.人身保障權

10.證據開示義務

11.保密義務

拒絕辯護

強制辯護:

如果是指派: 要理由+1次機會+必須有人辯護

法條依據: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被告人拒絕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人民法院應當查明原因。理由正當的,應當准許,但被告人須另行委託辯護人,被告人未另行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為其辯護。重新開庭後,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不予准許。

其他辯護:

不論是否指派 :不用理由+2次機會+最終只能自辯

法條依據: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重新開庭後,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可以准許,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師,由其自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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