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考核獎懲管理制度'

"


1 目的

為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目標,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生產安全文明進行,將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與獎勵、懲罰有機地結合起來,促進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安全生產工作規範化、科學化、制度化、標準化,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所有部門和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獎懲管理。

3 考核依據

3.1 總經理簽署《安全承諾》,定期進行安全生產績效考核。

3.2 逐級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明確年度工作目標並予以考核。

3.3 每名員工與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與總經理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

3.4 員工調整工作崗位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的具體內容隨之改變。

3.5 綜合辦負責執行公司級安全考核與獎懲,重大安全責任事項的考核報總經理審批。

3.6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績效考核,安全員負責監督。

4 實施細則

4.1 一般規定

4.1.1 公司年終總結時,由各部門按照考核情況推薦,安全員按照獎懲細則審核,提出獎勵建議,報總經理批准,給予獎勵。

4.1.2 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者,由部門推薦,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議,總經理批准給予獎勵。

4.1.3 發生安全事故後,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根據《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明確責任,確定責任人,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對責任部門、責任人、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4.1.4 所罰款項由綜合辦從被罰部門或個人獎金中扣除,不得攤入生產成本。對所罰款項,財務科應立專用戶頭,列入暫存款——安全專款中,由財務科掌握用於安全生產工作。

4.1.5 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事求是的進行獎懲,並接受全員監督。

4.1.6 綜合辦負責編制、修訂本制度,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核,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4.2 獎勵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其功績大小,分別給予精神表揚和/或物質獎勵。

4.2.1 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和規定,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年終總結被評為優秀的部門和個人,各獎勵200元和100元。

4.2.2 對於安全技術規程執行得好,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有顯著成績的部門、車間和個人,各獎勵100元。

4.2.3 由於認真檢查,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採取有效措施,積極參與搶險救災,避免重大火災、爆炸、人身傷亡、裝置停產、主要設備損壞以及有其它顯著成績者,獎勵100元。

4.2.4 為保證安全生產,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有關部門審查,確有較大價值,列為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實施後,經實踐考核有效者,獎勵50元到500元。

4.2.5 對改善勞動條件,消除塵、毒和噪音危害,預防職業病發生,對環境保護貢獻較大的技術改進項目的主要成員,獎勵50元。

4.2.6 在發生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中,臨危不懼,奮勇搶救,保護公司財產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擴大,措施得力,成績突出者,獎勵200元到2000元。

4.2.7 及時制止違章和誤操作並轉危為安者,獎勵200元到1000元。

4.2.8 舉報事故經確認屬實者,獎勵50元。

4.3 處罰

安全生產處罰分為經濟處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經濟處罰:公司扣罰安全生產責任者的獎金收入。

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檢討、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等。

刑事處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按照國家法律,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3.1 發生因工傷亡事故的處罰

4.3.1.1 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處以2000元和500元的罰款,對責任部門進行通報批評,部門經理予以責令檢討,責任人予以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

4.3.1.2 發生輕傷事故,要對責任部門和責任者給予警告,責任人予以責令檢討,並分別處以200元和50元的罰款。

4.3.1.3 對於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對責任部門和責任者給予警告、通報批評。

4.3.2 違章違紀處罰

4.3.2.1 對在生產作業中,不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的職工和管理人員,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檢討,並處以20元的罰款。

4.3.2.2 在生產作業中,未按本崗位操作規程操作,給予責令檢討、停職檢查,並處以50元的罰款。

4.3.2.3 對隨意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體的部門和個人,給予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並分別處以1000元和200元的罰款。

4.3.2.4 對生產區內機動車輛超速行駛,違章駕駛或違章乘車者,未造成事故者,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並處以20元的罰款。

4.3.2.5 對車間內安全通道不暢通的責任部門,給予警告處分,並處以100元的罰款。

4.3.2.6 對不按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制度進行工作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責令檢討、停職檢查,並處以200元和50元的罰款。

4.3.2.7 除上述情況外,對其它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可參照獎懲細則酌情處罰。

4.3.3 存在事故隱患的處罰

對存在事故隱患的部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酌情給予處罰。

4.3.3.1 各種生產設備、儀器、儀表和生產場地的防護裝置、安全裝置、指示信號裝置要齊全、有效、可靠,對不符合要求的相關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處分。

4.3.3.2 對各種安全裝置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校驗的,給予警告處分。

4.3.3.3 經檢查認定為事故隱患,在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後,對在限期內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部門不能消除,但應制訂臨時安全措施而不制訂的;本部門不能消除,但應提出上報而未提出上報的部門,給予責令檢討、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並處以500元的罰款。

4.3.4 加重處罰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加重處罰,具體加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決定。處罰方式包括對當事人罰款、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

4.3.4.1 違章指揮,造成因工死亡、重傷、輕傷、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

4.3.4.2 發生事故後仍不採取有效措施,不認真吸取教訓,致使事故重複發生的。

4.3.4.3 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時間不報的。

4.3.4.4 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後不按期排除隱患或未採取有效措施而發生事故的。

4.3.4.5 對工作不負責任,因故發洩私憤,有意擾亂操作,造成經濟損失和違反勞動紀律,不嚴格執行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4.3.4.6 對已列入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不按期實施又不採取應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7 對忽視勞動條件,削減或取消安全設備、設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8 對設備長久失修,備用設備起不到備用作用,帶病運轉又不採取緊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9 對違章設計、製造、安裝或不按設計方案施工造成事故的。

4.3.4.10凡阻止、干擾、刁難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正常工作或無理取鬧、拒絕安全管理人員檢查的。

4.3.5 減免處罰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酌情減免處罰,具體減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4.3.5.1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4.3.5.2 發生工傷事故屬於本部門以外其它原因的。

4.3.5.3 對事故隱患積極採取治理措施,但限於技術水平,在限期內未達到規定的。

4.3.5.4 發生事故後,能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較好,能積極組織(配合)調查,認真進行事故分析,並能配合制訂防範措施的。

4.3.6 其他處罰

4.3.6.1發生事故時,對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3.6.2 發生事故需賠償經濟損失的,其賠償金額由公司研究決定,賠償款應從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罰款後的剩餘部分,不應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直至逐月扣完。

5 附則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