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說】第22期 | 當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統籌把握好的三個重要維度'

刑法 法律 精神病 民法 春節守護值班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2019-09-18
""【檢說】第22期 | 當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統籌把握好的三個重要維度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領域的重大改革,是貫徹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推動繁簡分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重要制度。為充分體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質價值,更好地發揮檢察機關在這一制度中的主導作用,筆者從全面適用、依法適用、重點適用三個維度進行分析,以利澄清模糊認識,防止錯誤偏差,依法全面準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檢說】第22期 | 當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統籌把握好的三個重要維度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領域的重大改革,是貫徹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推動繁簡分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重要制度。為充分體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質價值,更好地發揮檢察機關在這一制度中的主導作用,筆者從全面適用、依法適用、重點適用三個維度進行分析,以利澄清模糊認識,防止錯誤偏差,依法全面準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檢說】第22期 | 當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統籌把握好的三個重要維度

一、全面適用無禁區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可見,法律規定並未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適用罪名和程序上加以限制;同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非一項獨立的制度和程序,而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是自首、坦白等實體從寬要件和速裁程序、簡易程序、不起訴等程序從簡規定在更高層面上的整合與統一。全面適用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原則,所有的案件類型、犯罪主體等都可以適用,不應當有禁區。

(一)輕罪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應有之義

輕罪案件成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主體,不僅是因為輕微犯罪本身在全部刑事犯罪中佔主體部分,更重要的原因在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核心功能之一,即促進繁簡分流,提升訴訟效率。依法及時懲治犯罪,效率提升在輕罪案件中體現的更為明顯。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為例,其第三檢察部辦理的輕罪案件佔全部刑事案件的60%,其中認罪認罰案件適用速裁程序的佔比70%,平均審限12天,切實實現了“簡案快辦”。

(二)其他各類犯罪案件當然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與輕罪案件不同,對於重罪案件、尤其是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能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存在認識分歧。特別是在該項工作試點之初,與速裁程序試點統籌安排,較多地在輕罪案件中適用,反而忽視了在其他案件中適用。甚至有觀點認為,重罪案件事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長期自由的限制甚至生命的剝奪,即使認罪也會經歷嚴格的證據審查和複雜的庭審檢驗,在排除民事賠償和諒解的前提下,從寬幅度有限,簡化程度有限,無益於效率提升,不應或不願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這些做法和認識是不對的。在重罪案件中爭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社會對抗,修復社會關係,促進社會和諧,從而在更高層次上實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功能與價值。再則,《監察法》第三十一條明文規定,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符合相應情形的,監察機關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也是監檢銜接的有效途徑。

(三)限制行為能力人等特殊主體亦可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試點期間,對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認罪認罰曾經作出否定性規定,但之後刑事訴訟法在修改中並未採納此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原則和精神,上述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盲聾啞人等特殊主體均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但是,由於上述人員不具有具結保證的完全能力等原因,同時未成年人的庭審活動還具有重要的法庭教育功能,法律上也作出了保障其訴訟權利的規定,例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以及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無需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盲聾啞人、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認罪認罰的不適用速裁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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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領域的重大改革,是貫徹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推動繁簡分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重要制度。為充分體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質價值,更好地發揮檢察機關在這一制度中的主導作用,筆者從全面適用、依法適用、重點適用三個維度進行分析,以利澄清模糊認識,防止錯誤偏差,依法全面準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檢說】第22期 | 當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統籌把握好的三個重要維度

一、全面適用無禁區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可見,法律規定並未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適用罪名和程序上加以限制;同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非一項獨立的制度和程序,而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是自首、坦白等實體從寬要件和速裁程序、簡易程序、不起訴等程序從簡規定在更高層面上的整合與統一。全面適用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原則,所有的案件類型、犯罪主體等都可以適用,不應當有禁區。

(一)輕罪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應有之義

輕罪案件成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主體,不僅是因為輕微犯罪本身在全部刑事犯罪中佔主體部分,更重要的原因在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核心功能之一,即促進繁簡分流,提升訴訟效率。依法及時懲治犯罪,效率提升在輕罪案件中體現的更為明顯。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為例,其第三檢察部辦理的輕罪案件佔全部刑事案件的60%,其中認罪認罰案件適用速裁程序的佔比70%,平均審限12天,切實實現了“簡案快辦”。

(二)其他各類犯罪案件當然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與輕罪案件不同,對於重罪案件、尤其是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能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存在認識分歧。特別是在該項工作試點之初,與速裁程序試點統籌安排,較多地在輕罪案件中適用,反而忽視了在其他案件中適用。甚至有觀點認為,重罪案件事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長期自由的限制甚至生命的剝奪,即使認罪也會經歷嚴格的證據審查和複雜的庭審檢驗,在排除民事賠償和諒解的前提下,從寬幅度有限,簡化程度有限,無益於效率提升,不應或不願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這些做法和認識是不對的。在重罪案件中爭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社會對抗,修復社會關係,促進社會和諧,從而在更高層次上實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功能與價值。再則,《監察法》第三十一條明文規定,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符合相應情形的,監察機關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也是監檢銜接的有效途徑。

(三)限制行為能力人等特殊主體亦可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試點期間,對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認罪認罰曾經作出否定性規定,但之後刑事訴訟法在修改中並未採納此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原則和精神,上述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盲聾啞人等特殊主體均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但是,由於上述人員不具有具結保證的完全能力等原因,同時未成年人的庭審活動還具有重要的法庭教育功能,法律上也作出了保障其訴訟權利的規定,例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以及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無需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盲聾啞人、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認罪認罰的不適用速裁程序等。

【檢說】第22期 | 當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統籌把握好的三個重要維度

二、依法適用有條件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的限制,準確理解並適用“從寬處理”的規定。

(一)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嚴格遵循法定條件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應當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體可以參照自首、立功的相關規定。二是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如果僅對個別事實和情節做出合理辯解、提出異議的,不影響認定為“認罪”。三是願意接受處罰。應當結合對量刑建議等的認可、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綜合考量,對於表示接受處罰但實質上有能力賠償而拒不賠償,甚至隱匿、轉移財產的,不能認定為“認罰”。

(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確保符合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是制度執行的保證。一是保證認罪認罰的自願性。自願性保障是認罪認罰的核心要素。檢察機關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悉權,明確告知其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和後果,以確保其在作出認罪、認罰和程序選擇時的決定是真實、自願、理性的,同時應當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二是保障值班律師依法履職。值班律師的職責是提供法律幫助。目前,北京市檢察機關基本實現值班律師全覆蓋,依法履行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建議、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職責。三是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見。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把被害人是否諒解作為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的重要考量因素。四是準確行使量刑建議權。檢察機關對於認罪認罰的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議,除非發生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法院一般應當採納,這賦予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以剛性地位。為確保量刑建議的嚴肅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穩定性,檢察機關必須高度重視量刑建議的準確提出,通過量刑建議的剛性提升檢察機關的公信力。五是準確行使抗訴職能。對於自願認罪認罰、依法簽署具結書的被告人,檢察機關提出幅度或精準量刑建議,法院採納甚至就低採納後,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的,檢察機關應行使抗訴職能。

(三)準確理解“從寬處理”依法開展檢察裁量

“從寬處理”既包括以不羈押、不起訴、從寬量刑為內涵的實體從寬,也包括縮短辦案期限、適用速裁程序等的程序從簡。一是在捕訴一體的背景下實現強制措施輕緩化。在審查逮捕階段,將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情況作為判斷其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在輕微刑事案件中優先考慮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對於捕後自願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及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及時變更強制措施,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獲得及時的從寬處理。二是在法定幅度內開展量刑協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本質上是一種量刑協商。以認罪認罰為前提,檢察機關在聽取辯護人或值班律師的意見後,可以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的量刑減讓。但這一量刑減讓不能突破法定刑的規定,應在法定量刑幅度內開展協商。三是敢用、善用不起訴權。認罪認罰從寬的案件仍應當嚴格遵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經過審查,未達到提起公訴標準的案件,即使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也應當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訴的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犯罪嫌疑人,綜合考量刑事和解、民事賠償等要素,可以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決定。四是提起公訴案件可以簡化訴訟程序。對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認罪認罰案件,檢察機關可以建議法院適用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對於危險駕駛等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大膽探索適用派駐執法辦案中心的一站式刑事速裁法庭,在48小時內完成由公安機關接處警到法院判決的全過程;對於複雜或重罪認罪認罰案件,檢察機關可以建議法院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以此簡化訴訟程序,縮減審前羈押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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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領域的重大改革,是貫徹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推動繁簡分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重要制度。為充分體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質價值,更好地發揮檢察機關在這一制度中的主導作用,筆者從全面適用、依法適用、重點適用三個維度進行分析,以利澄清模糊認識,防止錯誤偏差,依法全面準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檢說】第22期 | 當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統籌把握好的三個重要維度

一、全面適用無禁區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可見,法律規定並未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適用罪名和程序上加以限制;同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非一項獨立的制度和程序,而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是自首、坦白等實體從寬要件和速裁程序、簡易程序、不起訴等程序從簡規定在更高層面上的整合與統一。全面適用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原則,所有的案件類型、犯罪主體等都可以適用,不應當有禁區。

(一)輕罪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應有之義

輕罪案件成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主體,不僅是因為輕微犯罪本身在全部刑事犯罪中佔主體部分,更重要的原因在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核心功能之一,即促進繁簡分流,提升訴訟效率。依法及時懲治犯罪,效率提升在輕罪案件中體現的更為明顯。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為例,其第三檢察部辦理的輕罪案件佔全部刑事案件的60%,其中認罪認罰案件適用速裁程序的佔比70%,平均審限12天,切實實現了“簡案快辦”。

(二)其他各類犯罪案件當然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與輕罪案件不同,對於重罪案件、尤其是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能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存在認識分歧。特別是在該項工作試點之初,與速裁程序試點統籌安排,較多地在輕罪案件中適用,反而忽視了在其他案件中適用。甚至有觀點認為,重罪案件事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長期自由的限制甚至生命的剝奪,即使認罪也會經歷嚴格的證據審查和複雜的庭審檢驗,在排除民事賠償和諒解的前提下,從寬幅度有限,簡化程度有限,無益於效率提升,不應或不願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這些做法和認識是不對的。在重罪案件中爭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社會對抗,修復社會關係,促進社會和諧,從而在更高層次上實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功能與價值。再則,《監察法》第三十一條明文規定,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符合相應情形的,監察機關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也是監檢銜接的有效途徑。

(三)限制行為能力人等特殊主體亦可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試點期間,對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認罪認罰曾經作出否定性規定,但之後刑事訴訟法在修改中並未採納此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原則和精神,上述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盲聾啞人等特殊主體均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但是,由於上述人員不具有具結保證的完全能力等原因,同時未成年人的庭審活動還具有重要的法庭教育功能,法律上也作出了保障其訴訟權利的規定,例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以及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無需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盲聾啞人、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認罪認罰的不適用速裁程序等。

【檢說】第22期 | 當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統籌把握好的三個重要維度

二、依法適用有條件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的限制,準確理解並適用“從寬處理”的規定。

(一)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嚴格遵循法定條件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應當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體可以參照自首、立功的相關規定。二是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如果僅對個別事實和情節做出合理辯解、提出異議的,不影響認定為“認罪”。三是願意接受處罰。應當結合對量刑建議等的認可、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綜合考量,對於表示接受處罰但實質上有能力賠償而拒不賠償,甚至隱匿、轉移財產的,不能認定為“認罰”。

(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確保符合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是制度執行的保證。一是保證認罪認罰的自願性。自願性保障是認罪認罰的核心要素。檢察機關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悉權,明確告知其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和後果,以確保其在作出認罪、認罰和程序選擇時的決定是真實、自願、理性的,同時應當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二是保障值班律師依法履職。值班律師的職責是提供法律幫助。目前,北京市檢察機關基本實現值班律師全覆蓋,依法履行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建議、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職責。三是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見。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把被害人是否諒解作為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的重要考量因素。四是準確行使量刑建議權。檢察機關對於認罪認罰的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議,除非發生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法院一般應當採納,這賦予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以剛性地位。為確保量刑建議的嚴肅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穩定性,檢察機關必須高度重視量刑建議的準確提出,通過量刑建議的剛性提升檢察機關的公信力。五是準確行使抗訴職能。對於自願認罪認罰、依法簽署具結書的被告人,檢察機關提出幅度或精準量刑建議,法院採納甚至就低採納後,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的,檢察機關應行使抗訴職能。

(三)準確理解“從寬處理”依法開展檢察裁量

“從寬處理”既包括以不羈押、不起訴、從寬量刑為內涵的實體從寬,也包括縮短辦案期限、適用速裁程序等的程序從簡。一是在捕訴一體的背景下實現強制措施輕緩化。在審查逮捕階段,將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情況作為判斷其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在輕微刑事案件中優先考慮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對於捕後自願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及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及時變更強制措施,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獲得及時的從寬處理。二是在法定幅度內開展量刑協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本質上是一種量刑協商。以認罪認罰為前提,檢察機關在聽取辯護人或值班律師的意見後,可以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的量刑減讓。但這一量刑減讓不能突破法定刑的規定,應在法定量刑幅度內開展協商。三是敢用、善用不起訴權。認罪認罰從寬的案件仍應當嚴格遵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經過審查,未達到提起公訴標準的案件,即使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也應當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訴的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犯罪嫌疑人,綜合考量刑事和解、民事賠償等要素,可以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決定。四是提起公訴案件可以簡化訴訟程序。對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認罪認罰案件,檢察機關可以建議法院適用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對於危險駕駛等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大膽探索適用派駐執法辦案中心的一站式刑事速裁法庭,在48小時內完成由公安機關接處警到法院判決的全過程;對於複雜或重罪認罪認罰案件,檢察機關可以建議法院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以此簡化訴訟程序,縮減審前羈押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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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點適用解難題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根本意義是用特殊制度解決特殊問題,因此應當突出重點加以適用,切實解決司法難題。

(一)程序分流化解案多人少矛盾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著眼於合理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積極助推訴訟程序的多元化構建,其所具有的程序分流價值包含繁簡分流審前分流的雙重內涵。一是繁案精辦、簡案快辦,繁簡分流。目前,北京市有一半的基層檢察院建立專門辦理輕罪案件的內設機構,其他基層檢察院也設立輕罪案件辦案組織,從而與傳統的刑事案件辦理模式相分離。在辦理認罪認罰的輕罪案件中,採取權利義務告知書、認罪認罰從寬告知書和法律幫助告知書“三書”合一,起訴書和量刑建議書“兩書”合一,改變敘述性結案報告為簡化表格式報告,設置專職公訴人集中出庭等方式,通過更為簡化的訴訟程序推動刑事案件繁簡分流。二是依法規範實現審前分流。規範相對不起訴適用條件、對象、罪名等,對犯罪情節輕微、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通過審前分流有效節約訴訟資源,提升辦案質效。

(二)突破疑難案件壁壘破解司法難點

一是突破疑難案件取證壁壘。在強姦、毒品犯罪等取證難度較大的疑難複雜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往往對於收集原始證據、調取客觀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起到重要作用。因此,通過樹立認罪越早、從寬越大的理念鼓勵犯罪嫌疑人儘早認罪可以突破取證壁壘。二是推動公司化、集團化犯罪分層處理。該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層級從公司負責人到高管、中層,再到普通的業務員不等。通過引導普通業務員、作用不大的中層人員認罪並責令其退繳違法所得從而作出從寬處理,有助於對公司化、集團化的共同犯罪分層處理、分化瓦解。三是為複雜案件的庭審提供新路徑。人員眾多的共同犯罪案件基本不能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較長的辦案週期和複雜的庭審往往給訴訟各方帶來負累。充分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通過庭前會議提前形成共識、解決爭議、區分情形,在庭審中適當簡化對認罪認罰被告人的法庭調查等程序,可以一定程度上緩解訴訟負累。

(三)貫徹寬嚴相濟實現三效統一

一是為化解社會矛盾提供通道。以非法集資案件為例,通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引導和鼓勵犯罪嫌疑人退繳違法所得、退賠被害人、集資參與人的損失,一方面有效降低了追贓減損難度,另一方面有效減輕了信訪壓力。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據此在兩年間已挽回經濟損失1.6億餘元。二是為促進社會和諧提供保障。以輕罪案件為例,通過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起訴決定,提出緩刑、較輕刑罰的量刑建議等,充分發揮刑法的教育矯治功能,鼓勵和促進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認罪伏法,以最大限度減少社會戾氣,促進社會和諧。三是為修復社會關係提供支撐。以重罪案件為例,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後減少了與司法機關的對抗,被害人及家屬也獲得了某種程度的慰藉,這些均有利於有效修復破損的社會關係,切實預防犯罪的再發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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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領域的重大改革,是貫徹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推動繁簡分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重要制度。為充分體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質價值,更好地發揮檢察機關在這一制度中的主導作用,筆者從全面適用、依法適用、重點適用三個維度進行分析,以利澄清模糊認識,防止錯誤偏差,依法全面準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檢說】第22期 | 當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統籌把握好的三個重要維度

一、全面適用無禁區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可見,法律規定並未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適用罪名和程序上加以限制;同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非一項獨立的制度和程序,而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是自首、坦白等實體從寬要件和速裁程序、簡易程序、不起訴等程序從簡規定在更高層面上的整合與統一。全面適用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原則,所有的案件類型、犯罪主體等都可以適用,不應當有禁區。

(一)輕罪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應有之義

輕罪案件成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主體,不僅是因為輕微犯罪本身在全部刑事犯罪中佔主體部分,更重要的原因在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核心功能之一,即促進繁簡分流,提升訴訟效率。依法及時懲治犯罪,效率提升在輕罪案件中體現的更為明顯。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為例,其第三檢察部辦理的輕罪案件佔全部刑事案件的60%,其中認罪認罰案件適用速裁程序的佔比70%,平均審限12天,切實實現了“簡案快辦”。

(二)其他各類犯罪案件當然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與輕罪案件不同,對於重罪案件、尤其是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能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存在認識分歧。特別是在該項工作試點之初,與速裁程序試點統籌安排,較多地在輕罪案件中適用,反而忽視了在其他案件中適用。甚至有觀點認為,重罪案件事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長期自由的限制甚至生命的剝奪,即使認罪也會經歷嚴格的證據審查和複雜的庭審檢驗,在排除民事賠償和諒解的前提下,從寬幅度有限,簡化程度有限,無益於效率提升,不應或不願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這些做法和認識是不對的。在重罪案件中爭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社會對抗,修復社會關係,促進社會和諧,從而在更高層次上實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功能與價值。再則,《監察法》第三十一條明文規定,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符合相應情形的,監察機關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也是監檢銜接的有效途徑。

(三)限制行為能力人等特殊主體亦可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試點期間,對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認罪認罰曾經作出否定性規定,但之後刑事訴訟法在修改中並未採納此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原則和精神,上述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盲聾啞人等特殊主體均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但是,由於上述人員不具有具結保證的完全能力等原因,同時未成年人的庭審活動還具有重要的法庭教育功能,法律上也作出了保障其訴訟權利的規定,例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以及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無需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盲聾啞人、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認罪認罰的不適用速裁程序等。

【檢說】第22期 | 當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統籌把握好的三個重要維度

二、依法適用有條件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的限制,準確理解並適用“從寬處理”的規定。

(一)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嚴格遵循法定條件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應當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體可以參照自首、立功的相關規定。二是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如果僅對個別事實和情節做出合理辯解、提出異議的,不影響認定為“認罪”。三是願意接受處罰。應當結合對量刑建議等的認可、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綜合考量,對於表示接受處罰但實質上有能力賠償而拒不賠償,甚至隱匿、轉移財產的,不能認定為“認罰”。

(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確保符合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是制度執行的保證。一是保證認罪認罰的自願性。自願性保障是認罪認罰的核心要素。檢察機關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悉權,明確告知其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和後果,以確保其在作出認罪、認罰和程序選擇時的決定是真實、自願、理性的,同時應當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二是保障值班律師依法履職。值班律師的職責是提供法律幫助。目前,北京市檢察機關基本實現值班律師全覆蓋,依法履行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建議、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職責。三是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見。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把被害人是否諒解作為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的重要考量因素。四是準確行使量刑建議權。檢察機關對於認罪認罰的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議,除非發生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法院一般應當採納,這賦予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以剛性地位。為確保量刑建議的嚴肅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穩定性,檢察機關必須高度重視量刑建議的準確提出,通過量刑建議的剛性提升檢察機關的公信力。五是準確行使抗訴職能。對於自願認罪認罰、依法簽署具結書的被告人,檢察機關提出幅度或精準量刑建議,法院採納甚至就低採納後,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的,檢察機關應行使抗訴職能。

(三)準確理解“從寬處理”依法開展檢察裁量

“從寬處理”既包括以不羈押、不起訴、從寬量刑為內涵的實體從寬,也包括縮短辦案期限、適用速裁程序等的程序從簡。一是在捕訴一體的背景下實現強制措施輕緩化。在審查逮捕階段,將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情況作為判斷其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在輕微刑事案件中優先考慮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對於捕後自願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及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及時變更強制措施,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獲得及時的從寬處理。二是在法定幅度內開展量刑協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本質上是一種量刑協商。以認罪認罰為前提,檢察機關在聽取辯護人或值班律師的意見後,可以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的量刑減讓。但這一量刑減讓不能突破法定刑的規定,應在法定量刑幅度內開展協商。三是敢用、善用不起訴權。認罪認罰從寬的案件仍應當嚴格遵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經過審查,未達到提起公訴標準的案件,即使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也應當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訴的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犯罪嫌疑人,綜合考量刑事和解、民事賠償等要素,可以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決定。四是提起公訴案件可以簡化訴訟程序。對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認罪認罰案件,檢察機關可以建議法院適用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對於危險駕駛等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大膽探索適用派駐執法辦案中心的一站式刑事速裁法庭,在48小時內完成由公安機關接處警到法院判決的全過程;對於複雜或重罪認罪認罰案件,檢察機關可以建議法院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以此簡化訴訟程序,縮減審前羈押時間。

【檢說】第22期 | 當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統籌把握好的三個重要維度

三、重點適用解難題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根本意義是用特殊制度解決特殊問題,因此應當突出重點加以適用,切實解決司法難題。

(一)程序分流化解案多人少矛盾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著眼於合理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積極助推訴訟程序的多元化構建,其所具有的程序分流價值包含繁簡分流審前分流的雙重內涵。一是繁案精辦、簡案快辦,繁簡分流。目前,北京市有一半的基層檢察院建立專門辦理輕罪案件的內設機構,其他基層檢察院也設立輕罪案件辦案組織,從而與傳統的刑事案件辦理模式相分離。在辦理認罪認罰的輕罪案件中,採取權利義務告知書、認罪認罰從寬告知書和法律幫助告知書“三書”合一,起訴書和量刑建議書“兩書”合一,改變敘述性結案報告為簡化表格式報告,設置專職公訴人集中出庭等方式,通過更為簡化的訴訟程序推動刑事案件繁簡分流。二是依法規範實現審前分流。規範相對不起訴適用條件、對象、罪名等,對犯罪情節輕微、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通過審前分流有效節約訴訟資源,提升辦案質效。

(二)突破疑難案件壁壘破解司法難點

一是突破疑難案件取證壁壘。在強姦、毒品犯罪等取證難度較大的疑難複雜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往往對於收集原始證據、調取客觀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起到重要作用。因此,通過樹立認罪越早、從寬越大的理念鼓勵犯罪嫌疑人儘早認罪可以突破取證壁壘。二是推動公司化、集團化犯罪分層處理。該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層級從公司負責人到高管、中層,再到普通的業務員不等。通過引導普通業務員、作用不大的中層人員認罪並責令其退繳違法所得從而作出從寬處理,有助於對公司化、集團化的共同犯罪分層處理、分化瓦解。三是為複雜案件的庭審提供新路徑。人員眾多的共同犯罪案件基本不能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較長的辦案週期和複雜的庭審往往給訴訟各方帶來負累。充分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通過庭前會議提前形成共識、解決爭議、區分情形,在庭審中適當簡化對認罪認罰被告人的法庭調查等程序,可以一定程度上緩解訴訟負累。

(三)貫徹寬嚴相濟實現三效統一

一是為化解社會矛盾提供通道。以非法集資案件為例,通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引導和鼓勵犯罪嫌疑人退繳違法所得、退賠被害人、集資參與人的損失,一方面有效降低了追贓減損難度,另一方面有效減輕了信訪壓力。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據此在兩年間已挽回經濟損失1.6億餘元。二是為促進社會和諧提供保障。以輕罪案件為例,通過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起訴決定,提出緩刑、較輕刑罰的量刑建議等,充分發揮刑法的教育矯治功能,鼓勵和促進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認罪伏法,以最大限度減少社會戾氣,促進社會和諧。三是為修復社會關係提供支撐。以重罪案件為例,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後減少了與司法機關的對抗,被害人及家屬也獲得了某種程度的慰藉,這些均有利於有效修復破損的社會關係,切實預防犯罪的再發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檢說】第22期 | 當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統籌把握好的三個重要維度

上述從三個維度來論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問題,就是要說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於所有刑事案件,不應侷限於輕罪案件;雖然在適用範圍上法律沒有限定,但法律上有適用條件的限定,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適用;在全面適用、依法適用的前提下,最根本的還是要體現這一制度的實質要義,以特殊的制度解決特殊的司法問題,有重點地加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落實檢察機關主導作用的有力抓手,伴隨著制度運行,檢察機關的地位和作用愈發凸顯,任務和責任也更加突出。只有實事求是,從客觀實際出發,統籌考慮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注意避免違法適用、機械適用,才能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在不同案件類型中的價值與功能,從而做優刑事檢察,提升檢察公信力。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吳春妹 賈曉文)

(總第1231期)

"【檢說】第22期 | 當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統籌把握好的三個重要維度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領域的重大改革,是貫徹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推動繁簡分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重要制度。為充分體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質價值,更好地發揮檢察機關在這一制度中的主導作用,筆者從全面適用、依法適用、重點適用三個維度進行分析,以利澄清模糊認識,防止錯誤偏差,依法全面準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檢說】第22期 | 當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統籌把握好的三個重要維度

一、全面適用無禁區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可見,法律規定並未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適用罪名和程序上加以限制;同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非一項獨立的制度和程序,而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是自首、坦白等實體從寬要件和速裁程序、簡易程序、不起訴等程序從簡規定在更高層面上的整合與統一。全面適用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原則,所有的案件類型、犯罪主體等都可以適用,不應當有禁區。

(一)輕罪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應有之義

輕罪案件成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主體,不僅是因為輕微犯罪本身在全部刑事犯罪中佔主體部分,更重要的原因在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核心功能之一,即促進繁簡分流,提升訴訟效率。依法及時懲治犯罪,效率提升在輕罪案件中體現的更為明顯。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為例,其第三檢察部辦理的輕罪案件佔全部刑事案件的60%,其中認罪認罰案件適用速裁程序的佔比70%,平均審限12天,切實實現了“簡案快辦”。

(二)其他各類犯罪案件當然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與輕罪案件不同,對於重罪案件、尤其是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能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存在認識分歧。特別是在該項工作試點之初,與速裁程序試點統籌安排,較多地在輕罪案件中適用,反而忽視了在其他案件中適用。甚至有觀點認為,重罪案件事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長期自由的限制甚至生命的剝奪,即使認罪也會經歷嚴格的證據審查和複雜的庭審檢驗,在排除民事賠償和諒解的前提下,從寬幅度有限,簡化程度有限,無益於效率提升,不應或不願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這些做法和認識是不對的。在重罪案件中爭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社會對抗,修復社會關係,促進社會和諧,從而在更高層次上實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功能與價值。再則,《監察法》第三十一條明文規定,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符合相應情形的,監察機關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也是監檢銜接的有效途徑。

(三)限制行為能力人等特殊主體亦可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試點期間,對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認罪認罰曾經作出否定性規定,但之後刑事訴訟法在修改中並未採納此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原則和精神,上述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盲聾啞人等特殊主體均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但是,由於上述人員不具有具結保證的完全能力等原因,同時未成年人的庭審活動還具有重要的法庭教育功能,法律上也作出了保障其訴訟權利的規定,例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以及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無需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盲聾啞人、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認罪認罰的不適用速裁程序等。

【檢說】第22期 | 當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統籌把握好的三個重要維度

二、依法適用有條件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的限制,準確理解並適用“從寬處理”的規定。

(一)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嚴格遵循法定條件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應當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體可以參照自首、立功的相關規定。二是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如果僅對個別事實和情節做出合理辯解、提出異議的,不影響認定為“認罪”。三是願意接受處罰。應當結合對量刑建議等的認可、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綜合考量,對於表示接受處罰但實質上有能力賠償而拒不賠償,甚至隱匿、轉移財產的,不能認定為“認罰”。

(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確保符合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是制度執行的保證。一是保證認罪認罰的自願性。自願性保障是認罪認罰的核心要素。檢察機關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悉權,明確告知其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和後果,以確保其在作出認罪、認罰和程序選擇時的決定是真實、自願、理性的,同時應當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二是保障值班律師依法履職。值班律師的職責是提供法律幫助。目前,北京市檢察機關基本實現值班律師全覆蓋,依法履行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建議、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職責。三是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見。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把被害人是否諒解作為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的重要考量因素。四是準確行使量刑建議權。檢察機關對於認罪認罰的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議,除非發生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法院一般應當採納,這賦予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以剛性地位。為確保量刑建議的嚴肅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穩定性,檢察機關必須高度重視量刑建議的準確提出,通過量刑建議的剛性提升檢察機關的公信力。五是準確行使抗訴職能。對於自願認罪認罰、依法簽署具結書的被告人,檢察機關提出幅度或精準量刑建議,法院採納甚至就低採納後,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的,檢察機關應行使抗訴職能。

(三)準確理解“從寬處理”依法開展檢察裁量

“從寬處理”既包括以不羈押、不起訴、從寬量刑為內涵的實體從寬,也包括縮短辦案期限、適用速裁程序等的程序從簡。一是在捕訴一體的背景下實現強制措施輕緩化。在審查逮捕階段,將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情況作為判斷其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在輕微刑事案件中優先考慮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對於捕後自願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及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及時變更強制措施,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獲得及時的從寬處理。二是在法定幅度內開展量刑協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本質上是一種量刑協商。以認罪認罰為前提,檢察機關在聽取辯護人或值班律師的意見後,可以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的量刑減讓。但這一量刑減讓不能突破法定刑的規定,應在法定量刑幅度內開展協商。三是敢用、善用不起訴權。認罪認罰從寬的案件仍應當嚴格遵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經過審查,未達到提起公訴標準的案件,即使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也應當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訴的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犯罪嫌疑人,綜合考量刑事和解、民事賠償等要素,可以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決定。四是提起公訴案件可以簡化訴訟程序。對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認罪認罰案件,檢察機關可以建議法院適用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對於危險駕駛等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大膽探索適用派駐執法辦案中心的一站式刑事速裁法庭,在48小時內完成由公安機關接處警到法院判決的全過程;對於複雜或重罪認罪認罰案件,檢察機關可以建議法院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以此簡化訴訟程序,縮減審前羈押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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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點適用解難題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根本意義是用特殊制度解決特殊問題,因此應當突出重點加以適用,切實解決司法難題。

(一)程序分流化解案多人少矛盾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著眼於合理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積極助推訴訟程序的多元化構建,其所具有的程序分流價值包含繁簡分流審前分流的雙重內涵。一是繁案精辦、簡案快辦,繁簡分流。目前,北京市有一半的基層檢察院建立專門辦理輕罪案件的內設機構,其他基層檢察院也設立輕罪案件辦案組織,從而與傳統的刑事案件辦理模式相分離。在辦理認罪認罰的輕罪案件中,採取權利義務告知書、認罪認罰從寬告知書和法律幫助告知書“三書”合一,起訴書和量刑建議書“兩書”合一,改變敘述性結案報告為簡化表格式報告,設置專職公訴人集中出庭等方式,通過更為簡化的訴訟程序推動刑事案件繁簡分流。二是依法規範實現審前分流。規範相對不起訴適用條件、對象、罪名等,對犯罪情節輕微、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通過審前分流有效節約訴訟資源,提升辦案質效。

(二)突破疑難案件壁壘破解司法難點

一是突破疑難案件取證壁壘。在強姦、毒品犯罪等取證難度較大的疑難複雜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往往對於收集原始證據、調取客觀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起到重要作用。因此,通過樹立認罪越早、從寬越大的理念鼓勵犯罪嫌疑人儘早認罪可以突破取證壁壘。二是推動公司化、集團化犯罪分層處理。該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層級從公司負責人到高管、中層,再到普通的業務員不等。通過引導普通業務員、作用不大的中層人員認罪並責令其退繳違法所得從而作出從寬處理,有助於對公司化、集團化的共同犯罪分層處理、分化瓦解。三是為複雜案件的庭審提供新路徑。人員眾多的共同犯罪案件基本不能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較長的辦案週期和複雜的庭審往往給訴訟各方帶來負累。充分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通過庭前會議提前形成共識、解決爭議、區分情形,在庭審中適當簡化對認罪認罰被告人的法庭調查等程序,可以一定程度上緩解訴訟負累。

(三)貫徹寬嚴相濟實現三效統一

一是為化解社會矛盾提供通道。以非法集資案件為例,通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引導和鼓勵犯罪嫌疑人退繳違法所得、退賠被害人、集資參與人的損失,一方面有效降低了追贓減損難度,另一方面有效減輕了信訪壓力。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據此在兩年間已挽回經濟損失1.6億餘元。二是為促進社會和諧提供保障。以輕罪案件為例,通過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起訴決定,提出緩刑、較輕刑罰的量刑建議等,充分發揮刑法的教育矯治功能,鼓勵和促進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認罪伏法,以最大限度減少社會戾氣,促進社會和諧。三是為修復社會關係提供支撐。以重罪案件為例,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後減少了與司法機關的對抗,被害人及家屬也獲得了某種程度的慰藉,這些均有利於有效修復破損的社會關係,切實預防犯罪的再發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檢說】第22期 | 當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統籌把握好的三個重要維度

上述從三個維度來論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問題,就是要說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於所有刑事案件,不應侷限於輕罪案件;雖然在適用範圍上法律沒有限定,但法律上有適用條件的限定,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適用;在全面適用、依法適用的前提下,最根本的還是要體現這一制度的實質要義,以特殊的制度解決特殊的司法問題,有重點地加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落實檢察機關主導作用的有力抓手,伴隨著制度運行,檢察機關的地位和作用愈發凸顯,任務和責任也更加突出。只有實事求是,從客觀實際出發,統籌考慮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注意避免違法適用、機械適用,才能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在不同案件類型中的價值與功能,從而做優刑事檢察,提升檢察公信力。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吳春妹 賈曉文)

(總第12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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