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合同解除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法律 深圳 廣東 香港 一號法律資訊 2019-06-03
「法律實務」合同解除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合同解除權系形成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但基於合同解除產生的債權請求權,受訴訟時效的約束。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惠陽惠興實業有限公司、潤楊集團(深圳)有限公司與潤楊集團(深圳)有限公司、惠陽松濤實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申請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09號民事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二、訴訟時效問題。

首先,訴訟時效系對權利的限制,即不行使權利的狀態經過一定期間,權利人對此權利的積極行使就受到限制。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在於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避免有爭議的法律關係處於長期不確定狀態,影響經濟秩序穩定和交易安全。從2010年5月廣東粵海控股有限公司就譚耀宗先生信訪問題向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的覆函可以看出,從2004年潤楊公司轉讓松濤公司股權給第三人後,惠興公司多年來通過與潤楊公司直接磋商、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等各種方式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潤楊公司對於己方與惠興公司之間的爭議及惠興公司的主張是明知的。

「法律實務」合同解除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的規定,我國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是債權請求權。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合同解除權系形成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基於合同解除產生的債權請求權,受訴訟時效的約束。本案中,惠興公司一審訴訟請求為確認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後經一審法院釋明,惠興公司將其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潤楊公司承擔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責任,即返還惠興公司已支付的股權轉讓款並支付利息。惠興公司的這一請求是基於合同解除後的返還財產及損失賠償請求權,該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起算點應當為合同被解除之時。因此,本案惠興公司的起訴並未超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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