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情況下勞動者的司法維權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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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限是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之內,用工滿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了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的懲罰性賠償。實踐中,用人單位考慮到用工成本等問題,通常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及訴訟的司法途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一、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未簽訂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屬於勞動爭議案件,適用仲裁前置的程序。未經仲裁的雙倍工資請求,訴至法院時法院對該請求不予受理。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要求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該二倍工資不是基於勞動者提供的勞動,而是基於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其性質不屬於勞動報酬,而是法律規定的懲罰性賠償金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因此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申請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為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實踐中,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處於持續狀態,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從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的最後一個月屆滿之日起計算。

相關案例(一):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仲裁時效為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最後一個月屆滿日起一年,超出仲裁時效的雙倍工資不予支持。

案情概述:13名勞動者在2009年前入職於交運集團,至2016年,13名勞動者以交運集團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向交運集團所在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主張交運集團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未繳納保險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本案歷經仲裁程序、一審訴訟、二審訴訟程序。

裁判結果:13名勞動者提出的雙倍工資的仲裁請求超出了仲裁時效。13名勞動者均在交運集團從事駕駛工作,13名勞動者在2009年前已與交運集團簽訂了勞動合同。13名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應從交運集團應當支付雙倍工資的最後一個月屆滿之日即用工之日起的一年開始計算。13名勞動者於2016年1月才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交運集團支付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已經超過了申請仲裁時效期限一年的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而仲裁時效為用人單位應該支付雙倍工資的最後一個月屆滿之日起即用工之日起一年開始計算的一年。因此,對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維權最重要的問題之一是注意時效。

相關案例(二):支持的雙倍工資為:申請仲裁日期起向前推算一年當日起至入職第一天起計算一年為止。

案情概述:劉某某於2012年8月14日入職集美坊公司,任職美容顧問,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同日,雙方簽訂《入股分紅協議書》,對於入股、利潤分配等進行了約定。劉某某工作至2013年4月,2013年5月至7月期間未到集美坊公司工作。2013年8月劉某某繼續在集美坊公司工作至2013年9月21日。2013年10月16日,劉某某作出《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2013年10月19日,劉某某將《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郵寄給集美坊公司。

2013年10月21日,劉某某向西城區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集美坊公司支付2012年9月10日至2013年10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77000元等仲裁請求。

裁判結果:確認集美坊公司與劉某某在2012年8月14日至2013年10月16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北京集美坊美容有限公司給付劉某某2012年10月22日至2013年8月13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32067.9元。

(二)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

1.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支付雙倍工資需要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實踐中能認定為具有勞動關係的情形:

(1)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相關證據為上下班打卡打卡記錄、住宿、食堂就餐、團隊建設等等。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按月支付工資報酬的記錄。包括以用人單位名義的銀行轉賬記錄、以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名義的銀行轉賬記錄、以出納或者用人單位專門人員的名義的轉賬記錄或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

(3)用人單位提供固定的辦公場所、設備、勞動工具等。勞動者需要按照用人單位的規定時間與地點為其提供勞動。

2.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支付雙倍工資需要證明月工資的數額。

實踐中,證明月工資的證據主要就是用人單位發放工資的明細、銀行流水、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聊天記錄、錄音等等。如果是現金髮放工資或未發放過工資,也沒有其他證據來證明月工資數額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雙倍工資。

(三)不予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會在五日內審查相關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仲裁裁決的執行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勞動仲裁裁決書生效的,用人單位未按照裁決書執行的,勞動者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當地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向法院提起訴訟

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追索雙倍工資的案件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簽訂勞動合同要求雙倍工資的請求無論是在仲裁程序還是訴訟程序實體上基本一致,主要是法院審判程序上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仲裁裁決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程序。

相關案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案情概述:楊某某於2016年3月3日入職山東宏力公司,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山東宏力公司也未給楊某某繳納社保。2016年4月23日,楊某某不再上班,雙方對於不上班的原因產生爭議,山東宏力公司主張楊某某自動離職,楊某某則主張山東宏力公司安排其待崗。2016年7月8日,楊某某向山東宏力公司發出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楊某某向濰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山東宏力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2298.8元等仲裁請求。山東宏力公司主張楊某某未按規定提交完畢入職材料。本案歷經仲裁、一審、二審訴訟程序結案。

裁判結果:山東宏力公司應支付楊某某自2016年4月3日至4月22日的雙倍工資差額,即2222.22元等。

案件分析:

(一)入職材料不齊全不是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理由

勞動者入職所需的材料,應當在其入職之前提交,以供用人單位審查並決定是否予以錄用,勞動者一旦正式工作,自用工之日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即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結合本案,山東宏力公司與楊某某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是楊某某未提供入職所需的證明材料,該理由不成立。無論楊某某是否提交入職材料,山東宏力公司已經用工並與楊某某建立勞動關係,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簽訂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可以作為未發放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月工資計算依據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工資標準為實際發放工資的平均工資。自工作以來一直未發放工資的情況下,可以參考用人單位同崗位工資或者管理制度,以上都沒有的按照當地最低月平均工資作為月工資標準。結合本案,山東宏力公司提供了楊某某2016年3、4月份的工資表,但該表系其單方製作,也未經楊某某確認,因此真實性無法認定。楊某某陳述法務專員工作,雙方口頭約定月工資5000元,亦未提供證據證明,也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楊某某工作時間較短,尚未發放工資,缺乏可供參照的工資標準。山東宏力公司提供的《法務管理制度》,有楊某某的簽字確認,在該制度中規定了法務人員的工資標準,根據雙方陳述的楊某某的工作範圍來看,較為接近法務內勤的工資內容,因此,可按法務內勤的工資標準計算楊某某工資,同時該數額也相對符合其崗位的工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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