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盲區,你都瞭解嗎?'

法律 湖南高院 201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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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網訊 在民間借貸中,往往會存在事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問題,那麼,在認定時,出借數額究竟是實際的借款數額還是約定的借款數額呢?近日,桃江法院馬跡塘法庭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2018年8月19日,被告肖某因生意週轉之需,向原告王某借款20萬元,並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載明:“今借到王某貳拾萬元整(200000元),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計算,利息按月付清。”原告王某在預先扣除了當月利息6000元后將借款支付給被告肖某。借款後,被告肖某再未按約支付任何本息,王某多次催收未果後訴至本院。

法庭審理後,做出如下判決:由被告肖某自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9.4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1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

那麼問題來了,借款本金不是20萬元嗎?月利率怎麼變成2%,利率什麼標準才是合法的?

一、借款本金怎麼變成了19.4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本案中被告肖某雖然向原告出具的20萬元本金的借條,但其實際在原告王某借得的款項僅有19.4萬元,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肖某的還款本金應為19.4萬元。

二、民間借貸的利率標準是多少?多少才算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簡單來說就是法律認可的、合法的利息標準是年利率不超過24%,年利率在24%以上36%以下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經支付的該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而年利率超過36%,是法律絕對禁止的,並且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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