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海外反腐敗法》真的是跨國反腐敗利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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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大名鼎鼎的《美國海外反腐敗法》(FCPA),即使不是專門從事相關業務的合規法律從業者,也不難說出這部法律“禁止向美國以外的政府官員提供任何有價值物品,以不正當地獲得商業優勢或商業機會”。這就是FCPA中著名的“反賄賂條款”。在大多數人看來,這一條款就是FCPA最核心的內容。它最為人所熟知,也受到最多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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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大名鼎鼎的《美國海外反腐敗法》(FCPA),即使不是專門從事相關業務的合規法律從業者,也不難說出這部法律“禁止向美國以外的政府官員提供任何有價值物品,以不正當地獲得商業優勢或商業機會”。這就是FCPA中著名的“反賄賂條款”。在大多數人看來,這一條款就是FCPA最核心的內容。它最為人所熟知,也受到最多的關注。

美國的《海外反腐敗法》真的是跨國反腐敗利器嗎?

其實,在FCPA制定前,各國基本都有針對行賄行為的法律規定,那麼,美國為什麼還會出臺這麼一部法律呢?

1

FCPA的前世今生

FCPA出臺於1977年,立法背景之一是由於“水門事件”的影響,民眾越來越強烈地要求釐清美國公司與外國政府之間的噯昧關係。該法最初旨在禁止美國公司向外國政府公職人員行賄,並對在美國上市公司的財會制度做出了相關規定。

但在實施過程中,美國發現1977年通過的FCPA只適用於美國的個人和證券發行商,並不適用於國外的公司或個人,這就導致美國公司難以繼續賄賂海外政府官員,而其他國家公司則繼續行賄,使得美國公司在海外市場上處於競爭劣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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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大名鼎鼎的《美國海外反腐敗法》(FCPA),即使不是專門從事相關業務的合規法律從業者,也不難說出這部法律“禁止向美國以外的政府官員提供任何有價值物品,以不正當地獲得商業優勢或商業機會”。這就是FCPA中著名的“反賄賂條款”。在大多數人看來,這一條款就是FCPA最核心的內容。它最為人所熟知,也受到最多的關注。

美國的《海外反腐敗法》真的是跨國反腐敗利器嗎?

其實,在FCPA制定前,各國基本都有針對行賄行為的法律規定,那麼,美國為什麼還會出臺這麼一部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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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PA的前世今生

FCPA出臺於1977年,立法背景之一是由於“水門事件”的影響,民眾越來越強烈地要求釐清美國公司與外國政府之間的噯昧關係。該法最初旨在禁止美國公司向外國政府公職人員行賄,並對在美國上市公司的財會制度做出了相關規定。

但在實施過程中,美國發現1977年通過的FCPA只適用於美國的個人和證券發行商,並不適用於國外的公司或個人,這就導致美國公司難以繼續賄賂海外政府官員,而其他國家公司則繼續行賄,使得美國公司在海外市場上處於競爭劣勢。

美國的《海外反腐敗法》真的是跨國反腐敗利器嗎?

為改變這一不利狀況,1988年,一方面,美國修改FCPA,重點做了兩大調整,一是將外國企業或自然人在美國境內實施的行賄行為納入管轄,二是將“通融費(facilities payment)”作為腐敗的例外,允許其存在;另一方面,美國政府積極尋求FCPA的國際化,推動聯合國政府間國際組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討論出臺國際公約,意圖要求美國主要的貿易伙伴也都出臺同樣的海外反腐敗法。

最終在美國的推動下,美國與其他33國共同簽署《關於打擊國際商業交易中行賄外國公職人員行為的公約》。

2

沾邊就管

根據這部FCPA,其管轄適用的範疇,包括在美國任何證交所或櫃檯交易機構上市的公司,任何美國國民、公民、居民,任何受美國聯邦或州法律管轄的實體,以及任何主要營業地點在美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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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大名鼎鼎的《美國海外反腐敗法》(FCPA),即使不是專門從事相關業務的合規法律從業者,也不難說出這部法律“禁止向美國以外的政府官員提供任何有價值物品,以不正當地獲得商業優勢或商業機會”。這就是FCPA中著名的“反賄賂條款”。在大多數人看來,這一條款就是FCPA最核心的內容。它最為人所熟知,也受到最多的關注。

美國的《海外反腐敗法》真的是跨國反腐敗利器嗎?

其實,在FCPA制定前,各國基本都有針對行賄行為的法律規定,那麼,美國為什麼還會出臺這麼一部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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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PA的前世今生

FCPA出臺於1977年,立法背景之一是由於“水門事件”的影響,民眾越來越強烈地要求釐清美國公司與外國政府之間的噯昧關係。該法最初旨在禁止美國公司向外國政府公職人員行賄,並對在美國上市公司的財會制度做出了相關規定。

但在實施過程中,美國發現1977年通過的FCPA只適用於美國的個人和證券發行商,並不適用於國外的公司或個人,這就導致美國公司難以繼續賄賂海外政府官員,而其他國家公司則繼續行賄,使得美國公司在海外市場上處於競爭劣勢。

美國的《海外反腐敗法》真的是跨國反腐敗利器嗎?

為改變這一不利狀況,1988年,一方面,美國修改FCPA,重點做了兩大調整,一是將外國企業或自然人在美國境內實施的行賄行為納入管轄,二是將“通融費(facilities payment)”作為腐敗的例外,允許其存在;另一方面,美國政府積極尋求FCPA的國際化,推動聯合國政府間國際組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討論出臺國際公約,意圖要求美國主要的貿易伙伴也都出臺同樣的海外反腐敗法。

最終在美國的推動下,美國與其他33國共同簽署《關於打擊國際商業交易中行賄外國公職人員行為的公約》。

2

沾邊就管

根據這部FCPA,其管轄適用的範疇,包括在美國任何證交所或櫃檯交易機構上市的公司,任何美國國民、公民、居民,任何受美國聯邦或州法律管轄的實體,以及任何主要營業地點在美國的公司。

美國的《海外反腐敗法》真的是跨國反腐敗利器嗎?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FCPA定義下的發行人不僅包括在美國證券交易所掛牌或須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的公司,還包括以美國存託憑證(ADR)方式進行交易的公司。據統計,截至2018年10月,有超過250箇中國企業以ADR方式在美國進行交易,其中不乏阿里巴巴、百度、中國移動等知名企業。

3

惹來非議

FCPA的長臂管轄,讓不少人士指責FCPA“管外國人比管美國人來勁”,有越界執法之嫌。2011年美國貝克·麥堅時國際律師事務所統計顯示,截止當時全美涉及FCPA並繳納和解金案例中最大6起中5起,“倒黴”的是外國公司,而次年《紐約時報》統計顯示,前10名因違反FCPA被查處的公司中,總部在美國的僅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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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大名鼎鼎的《美國海外反腐敗法》(FCPA),即使不是專門從事相關業務的合規法律從業者,也不難說出這部法律“禁止向美國以外的政府官員提供任何有價值物品,以不正當地獲得商業優勢或商業機會”。這就是FCPA中著名的“反賄賂條款”。在大多數人看來,這一條款就是FCPA最核心的內容。它最為人所熟知,也受到最多的關注。

美國的《海外反腐敗法》真的是跨國反腐敗利器嗎?

其實,在FCPA制定前,各國基本都有針對行賄行為的法律規定,那麼,美國為什麼還會出臺這麼一部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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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PA的前世今生

FCPA出臺於1977年,立法背景之一是由於“水門事件”的影響,民眾越來越強烈地要求釐清美國公司與外國政府之間的噯昧關係。該法最初旨在禁止美國公司向外國政府公職人員行賄,並對在美國上市公司的財會制度做出了相關規定。

但在實施過程中,美國發現1977年通過的FCPA只適用於美國的個人和證券發行商,並不適用於國外的公司或個人,這就導致美國公司難以繼續賄賂海外政府官員,而其他國家公司則繼續行賄,使得美國公司在海外市場上處於競爭劣勢。

美國的《海外反腐敗法》真的是跨國反腐敗利器嗎?

為改變這一不利狀況,1988年,一方面,美國修改FCPA,重點做了兩大調整,一是將外國企業或自然人在美國境內實施的行賄行為納入管轄,二是將“通融費(facilities payment)”作為腐敗的例外,允許其存在;另一方面,美國政府積極尋求FCPA的國際化,推動聯合國政府間國際組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討論出臺國際公約,意圖要求美國主要的貿易伙伴也都出臺同樣的海外反腐敗法。

最終在美國的推動下,美國與其他33國共同簽署《關於打擊國際商業交易中行賄外國公職人員行為的公約》。

2

沾邊就管

根據這部FCPA,其管轄適用的範疇,包括在美國任何證交所或櫃檯交易機構上市的公司,任何美國國民、公民、居民,任何受美國聯邦或州法律管轄的實體,以及任何主要營業地點在美國的公司。

美國的《海外反腐敗法》真的是跨國反腐敗利器嗎?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FCPA定義下的發行人不僅包括在美國證券交易所掛牌或須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的公司,還包括以美國存託憑證(ADR)方式進行交易的公司。據統計,截至2018年10月,有超過250箇中國企業以ADR方式在美國進行交易,其中不乏阿里巴巴、百度、中國移動等知名企業。

3

惹來非議

FCPA的長臂管轄,讓不少人士指責FCPA“管外國人比管美國人來勁”,有越界執法之嫌。2011年美國貝克·麥堅時國際律師事務所統計顯示,截止當時全美涉及FCPA並繳納和解金案例中最大6起中5起,“倒黴”的是外國公司,而次年《紐約時報》統計顯示,前10名因違反FCPA被查處的公司中,總部在美國的僅1家。

美國的《海外反腐敗法》真的是跨國反腐敗利器嗎?

更有調查顯示,2009年至2011年僅這一項美國財政部就進賬30多億美元,更是讓不少人都指責美國政府機構借FCPA謀取被查處企業鉅額和解金,美國南伊利諾伊大學法學院教師邁克爾·克勒就指責美國司法部和財政部濫用FCPA的處罰權,將涉案企業當成“養肥了宰”的“現金奶牛”。

FCPA的處罰對象和目的,在接下來的這個案件中展現的淋漓盡致。

4

FCPA對美國行賄者按兵不動

2013年,中國企業中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MNC)與美國公司AEI在新加坡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進行仲裁,在仲裁過程中,AEI向CMNC索賠200萬美元的“公共關係費用”。

而這些費用,隨著危地馬拉前總統佩雷斯的倒臺,也漸漸水落石出。經過調查被證實,這些費用經過幾番倒手,最終到了危地馬拉前總統的女婿,也是他的祕書長古斯塔沃·阿道夫·馬丁內斯·盧納(GustavoAdolfo Martinez Luna 口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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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大名鼎鼎的《美國海外反腐敗法》(FCPA),即使不是專門從事相關業務的合規法律從業者,也不難說出這部法律“禁止向美國以外的政府官員提供任何有價值物品,以不正當地獲得商業優勢或商業機會”。這就是FCPA中著名的“反賄賂條款”。在大多數人看來,這一條款就是FCPA最核心的內容。它最為人所熟知,也受到最多的關注。

美國的《海外反腐敗法》真的是跨國反腐敗利器嗎?

其實,在FCPA制定前,各國基本都有針對行賄行為的法律規定,那麼,美國為什麼還會出臺這麼一部法律呢?

1

FCPA的前世今生

FCPA出臺於1977年,立法背景之一是由於“水門事件”的影響,民眾越來越強烈地要求釐清美國公司與外國政府之間的噯昧關係。該法最初旨在禁止美國公司向外國政府公職人員行賄,並對在美國上市公司的財會制度做出了相關規定。

但在實施過程中,美國發現1977年通過的FCPA只適用於美國的個人和證券發行商,並不適用於國外的公司或個人,這就導致美國公司難以繼續賄賂海外政府官員,而其他國家公司則繼續行賄,使得美國公司在海外市場上處於競爭劣勢。

美國的《海外反腐敗法》真的是跨國反腐敗利器嗎?

為改變這一不利狀況,1988年,一方面,美國修改FCPA,重點做了兩大調整,一是將外國企業或自然人在美國境內實施的行賄行為納入管轄,二是將“通融費(facilities payment)”作為腐敗的例外,允許其存在;另一方面,美國政府積極尋求FCPA的國際化,推動聯合國政府間國際組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討論出臺國際公約,意圖要求美國主要的貿易伙伴也都出臺同樣的海外反腐敗法。

最終在美國的推動下,美國與其他33國共同簽署《關於打擊國際商業交易中行賄外國公職人員行為的公約》。

2

沾邊就管

根據這部FCPA,其管轄適用的範疇,包括在美國任何證交所或櫃檯交易機構上市的公司,任何美國國民、公民、居民,任何受美國聯邦或州法律管轄的實體,以及任何主要營業地點在美國的公司。

美國的《海外反腐敗法》真的是跨國反腐敗利器嗎?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FCPA定義下的發行人不僅包括在美國證券交易所掛牌或須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的公司,還包括以美國存託憑證(ADR)方式進行交易的公司。據統計,截至2018年10月,有超過250箇中國企業以ADR方式在美國進行交易,其中不乏阿里巴巴、百度、中國移動等知名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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惹來非議

FCPA的長臂管轄,讓不少人士指責FCPA“管外國人比管美國人來勁”,有越界執法之嫌。2011年美國貝克·麥堅時國際律師事務所統計顯示,截止當時全美涉及FCPA並繳納和解金案例中最大6起中5起,“倒黴”的是外國公司,而次年《紐約時報》統計顯示,前10名因違反FCPA被查處的公司中,總部在美國的僅1家。

美國的《海外反腐敗法》真的是跨國反腐敗利器嗎?

更有調查顯示,2009年至2011年僅這一項美國財政部就進賬30多億美元,更是讓不少人都指責美國政府機構借FCPA謀取被查處企業鉅額和解金,美國南伊利諾伊大學法學院教師邁克爾·克勒就指責美國司法部和財政部濫用FCPA的處罰權,將涉案企業當成“養肥了宰”的“現金奶牛”。

FCPA的處罰對象和目的,在接下來的這個案件中展現的淋漓盡致。

4

FCPA對美國行賄者按兵不動

2013年,中國企業中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MNC)與美國公司AEI在新加坡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進行仲裁,在仲裁過程中,AEI向CMNC索賠200萬美元的“公共關係費用”。

而這些費用,隨著危地馬拉前總統佩雷斯的倒臺,也漸漸水落石出。經過調查被證實,這些費用經過幾番倒手,最終到了危地馬拉前總統的女婿,也是他的祕書長古斯塔沃·阿道夫·馬丁內斯·盧納(GustavoAdolfo Martinez Luna 口袋之中。

美國的《海外反腐敗法》真的是跨國反腐敗利器嗎?

在這巨大的“金錢”作用下,AEI方能“正大光明”的在危地馬拉槍擊、槍殺、拘禁、投毒中國企業員工,致使近百名的中國企業員工受傷,數十人重傷,命在旦夕!

在這鐵證如山的面前, AEI作為美國公司,屬於反賄賂條款管轄的主體範圍,然而,當CMNC向美國司法部(DOJ)陳述AEI的境外腐敗行為時,DOJ卻選擇對AEI的調查置若罔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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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大名鼎鼎的《美國海外反腐敗法》(FCPA),即使不是專門從事相關業務的合規法律從業者,也不難說出這部法律“禁止向美國以外的政府官員提供任何有價值物品,以不正當地獲得商業優勢或商業機會”。這就是FCPA中著名的“反賄賂條款”。在大多數人看來,這一條款就是FCPA最核心的內容。它最為人所熟知,也受到最多的關注。

美國的《海外反腐敗法》真的是跨國反腐敗利器嗎?

其實,在FCPA制定前,各國基本都有針對行賄行為的法律規定,那麼,美國為什麼還會出臺這麼一部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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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PA的前世今生

FCPA出臺於1977年,立法背景之一是由於“水門事件”的影響,民眾越來越強烈地要求釐清美國公司與外國政府之間的噯昧關係。該法最初旨在禁止美國公司向外國政府公職人員行賄,並對在美國上市公司的財會制度做出了相關規定。

但在實施過程中,美國發現1977年通過的FCPA只適用於美國的個人和證券發行商,並不適用於國外的公司或個人,這就導致美國公司難以繼續賄賂海外政府官員,而其他國家公司則繼續行賄,使得美國公司在海外市場上處於競爭劣勢。

美國的《海外反腐敗法》真的是跨國反腐敗利器嗎?

為改變這一不利狀況,1988年,一方面,美國修改FCPA,重點做了兩大調整,一是將外國企業或自然人在美國境內實施的行賄行為納入管轄,二是將“通融費(facilities payment)”作為腐敗的例外,允許其存在;另一方面,美國政府積極尋求FCPA的國際化,推動聯合國政府間國際組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討論出臺國際公約,意圖要求美國主要的貿易伙伴也都出臺同樣的海外反腐敗法。

最終在美國的推動下,美國與其他33國共同簽署《關於打擊國際商業交易中行賄外國公職人員行為的公約》。

2

沾邊就管

根據這部FCPA,其管轄適用的範疇,包括在美國任何證交所或櫃檯交易機構上市的公司,任何美國國民、公民、居民,任何受美國聯邦或州法律管轄的實體,以及任何主要營業地點在美國的公司。

美國的《海外反腐敗法》真的是跨國反腐敗利器嗎?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FCPA定義下的發行人不僅包括在美國證券交易所掛牌或須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的公司,還包括以美國存託憑證(ADR)方式進行交易的公司。據統計,截至2018年10月,有超過250箇中國企業以ADR方式在美國進行交易,其中不乏阿里巴巴、百度、中國移動等知名企業。

3

惹來非議

FCPA的長臂管轄,讓不少人士指責FCPA“管外國人比管美國人來勁”,有越界執法之嫌。2011年美國貝克·麥堅時國際律師事務所統計顯示,截止當時全美涉及FCPA並繳納和解金案例中最大6起中5起,“倒黴”的是外國公司,而次年《紐約時報》統計顯示,前10名因違反FCPA被查處的公司中,總部在美國的僅1家。

美國的《海外反腐敗法》真的是跨國反腐敗利器嗎?

更有調查顯示,2009年至2011年僅這一項美國財政部就進賬30多億美元,更是讓不少人都指責美國政府機構借FCPA謀取被查處企業鉅額和解金,美國南伊利諾伊大學法學院教師邁克爾·克勒就指責美國司法部和財政部濫用FCPA的處罰權,將涉案企業當成“養肥了宰”的“現金奶牛”。

FCPA的處罰對象和目的,在接下來的這個案件中展現的淋漓盡致。

4

FCPA對美國行賄者按兵不動

2013年,中國企業中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MNC)與美國公司AEI在新加坡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進行仲裁,在仲裁過程中,AEI向CMNC索賠200萬美元的“公共關係費用”。

而這些費用,隨著危地馬拉前總統佩雷斯的倒臺,也漸漸水落石出。經過調查被證實,這些費用經過幾番倒手,最終到了危地馬拉前總統的女婿,也是他的祕書長古斯塔沃·阿道夫·馬丁內斯·盧納(GustavoAdolfo Martinez Luna 口袋之中。

美國的《海外反腐敗法》真的是跨國反腐敗利器嗎?

在這巨大的“金錢”作用下,AEI方能“正大光明”的在危地馬拉槍擊、槍殺、拘禁、投毒中國企業員工,致使近百名的中國企業員工受傷,數十人重傷,命在旦夕!

在這鐵證如山的面前, AEI作為美國公司,屬於反賄賂條款管轄的主體範圍,然而,當CMNC向美國司法部(DOJ)陳述AEI的境外腐敗行為時,DOJ卻選擇對AEI的調查置若罔聞。

美國的《海外反腐敗法》真的是跨國反腐敗利器嗎?

在這背後,除了AEI是美國本土企業,也許存在相應的偏袒,但更重要的是,此時此刻的AEI早已成為空殼公司,已沒有資產餵飽FCPA背後的財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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