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現借款給別人 法院判定借貸關係無效'

信用卡 法律 仙遊縣 金融 福建法治報 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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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9月17日訊通過信用卡“套現”借錢給同學,但之後同學並未償還,這樣的苦惱就發生在仙遊的黃某身上。那麼,這筆借款是否能拿得回來?這樣的借貸關係是否有效?近日,仙遊縣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仙遊的黃某與蔣某是多年的老同學。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間,黃某先後多次借款給蔣某共計30萬元,其中6萬元是通過轉賬及現金交付,24萬元是通過信用卡套現而得,雙方約定月息2%,並由蔣某出具借條為憑,蔣某的兒子鄭某對該借款提供擔保。

借款後,蔣某曾給付黃某7萬元用以償還信用卡借款,並支付上述借款利息至2018年9月,但剩餘借款的本息一直未償付,鄭某也未履行擔保責任。之後,黃某於2018年10月將蔣某、鄭某二人訴至仙遊法院。

法院審理:

仙遊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對於轉賬及現金借款共計6萬元及月利息2%的約定,合法有效;因信用卡功能用途只能用於消費,禁止刷卡套現或用於借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於該部分的17萬元借款及利息無效。但因借條約定,蔣某從黃某那裡取得的17萬元應當予以返還,並支付該款按年利率6%計算的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而擔保人鄭某應對上述6萬元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對黃某與蔣某通過信用卡套現借款未盡到審查義務便提供擔保,應承擔過錯責任,即鄭某應對蔣某不能清償的上述信用卡刷卡借款17萬元及其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承擔3萬元及其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報記者 陳琦 通訊員 陳志法 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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