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若涉嫌非法集資,出借人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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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提示:民間借貸案件有時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案件交織在一起,該類案件中出借人能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借款人還款?最高法院確立審理這類案件的重點在於判斷借貸行為本身是否涉嫌犯罪,即如果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裁定駁回起訴;如果民間借貸行為本身不涉嫌非法集資犯罪,不能裁定駁回起訴。

裁判要旨:出借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請求借款人償還借款,法院審理髮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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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提示:民間借貸案件有時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案件交織在一起,該類案件中出借人能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借款人還款?最高法院確立審理這類案件的重點在於判斷借貸行為本身是否涉嫌犯罪,即如果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裁定駁回起訴;如果民間借貸行為本身不涉嫌非法集資犯罪,不能裁定駁回起訴。

裁判要旨:出借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請求借款人償還借款,法院審理髮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民間借貸若涉嫌非法集資,出借人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案情簡介

一、王造國向江西高院起訴稱:2011年12月至2014年1月,江西括蒼公司共向林波及王造國借款人民幣7200萬元,江西括蒼公司以某國有土地使用權為所借的6000萬元提供抵押擔保;2015年7月,林波將其對江西括蒼公司享有的全部債權轉讓給王造國。請求判決:江西括蒼公司歸還借款本金7200萬元及利息;王造國對已抵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享有優先受償權

二、因江西括蒼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浙江省麗水市公安局對其立案偵查。

三、江西高院裁定駁回王造國對江西括蒼公司的起訴。王造國不服江西高院裁定,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敗訴原因:

公安部門已經對江西括蒼公司涉嫌非法集資犯罪進行立案偵查,且王造國與江西括蒼公司之間本金7200萬元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規定,法院裁定駁回王造國的起訴。

敗訴教訓、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一、民間借貸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時,出借人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借款人償還借款,否則法院會裁定駁回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將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需同時滿足四個條件:(1)未經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向社會公開宣傳;(3)承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4)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故如果借款人的籌資行為滿足上述條件,持有資金的當事人不應向其出借資金,否則很可能血本無歸。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後一併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關於涉及民事案件的處理問題

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起訴、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發現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或者被申請執行的財物屬於涉案財物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判決書中“本院認為”就該問題的論述:

2016年1月28日,浙江省麗水市公安局已經對江西括蒼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進行立案偵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規定,王造國關於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交由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上訴請求不能支持。

案件來源:王造國與江西括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終字第4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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