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關於孩子和財產分割你可能有這些錯誤認識'

不完美媽媽 法律 婚外情 讓夢發生 景山說法 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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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關於孩子和財產分割你可能有這些錯誤認識

1、雖然婚前他很有錢,但是隻要我們結婚超過八年,所有的財產都是我們倆的了。

有這種誤解的人,是因為在他的腦海裡,還停留著我國2001年修正之前的《婚姻法》內容。在《婚姻法》修正之前 ,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對於雙方結婚前各自擁有的貴重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在結婚8年之後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意味著個人財產可以因結婚而變成共同所有。但自從2001年婚姻法修正以後,對於婚前財產和婚姻財產之間的轉化,有了重大的調整。按照現行婚姻法原則,如果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論結婚多少年,婚前個人財產都是個人財產。同樣的,結婚後所得的財產,只要是婚姻關係存期期間的財產,原則上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不管結婚時候配偶間各自財產狀況如何,也不論結婚多久,所有的婚前個人財產仍然是各自的婚前財產。有些帶有功利性色彩的婚姻恐怕失去了溫床。

要改變這種現狀,只有通過夫妻財產約定,或者婚前財產約定,來改變法定的婚姻財產製度。

2、房子是我們一起出錢買的,不管寫誰名字,都應該是共同財產;

不少當事人認為:既然我們都出錢買了房子,而且我們也結婚了。那麼不管寫誰的名字,我們兩個人都有份。其實不然。

1)首先要明確:房子購買的出資,和房產是誰的財產,並不是必然聯繫的。有的夫妻兩個人出資,房產卻寫著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購買房子。

3)通常我國法律認為,房屋屬於誰的財產,要看房屋產權證上名字是誰,房子就是誰的。並不考察房屋出資情況。

3)有兩種情況出現:

第一種是:如果是婚前所購買的房子。雖然是雙方共同出資,但是以一方名字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法律上就認定是名義購買方一方的婚前財產,另外一方的出資是房產擁有方對於他的債務。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是在婚後所購買的房子,不管買房子的錢是誰出的錢,不管產權證是誰的名字,都認定為是夫妻共有財產。

4)明確這一點,就不會在婚姻財產權益處理時候,發生重大誤解。不少婚姻當中的弱勢群體,基於對對方的信任和喜愛,在買房子時候沒有考慮到這點。當締結婚姻後,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候,才突然發現自己在財產上發生了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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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關於孩子和財產分割你可能有這些錯誤認識

1、雖然婚前他很有錢,但是隻要我們結婚超過八年,所有的財產都是我們倆的了。

有這種誤解的人,是因為在他的腦海裡,還停留著我國2001年修正之前的《婚姻法》內容。在《婚姻法》修正之前 ,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對於雙方結婚前各自擁有的貴重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在結婚8年之後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意味著個人財產可以因結婚而變成共同所有。但自從2001年婚姻法修正以後,對於婚前財產和婚姻財產之間的轉化,有了重大的調整。按照現行婚姻法原則,如果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論結婚多少年,婚前個人財產都是個人財產。同樣的,結婚後所得的財產,只要是婚姻關係存期期間的財產,原則上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不管結婚時候配偶間各自財產狀況如何,也不論結婚多久,所有的婚前個人財產仍然是各自的婚前財產。有些帶有功利性色彩的婚姻恐怕失去了溫床。

要改變這種現狀,只有通過夫妻財產約定,或者婚前財產約定,來改變法定的婚姻財產製度。

2、房子是我們一起出錢買的,不管寫誰名字,都應該是共同財產;

不少當事人認為:既然我們都出錢買了房子,而且我們也結婚了。那麼不管寫誰的名字,我們兩個人都有份。其實不然。

1)首先要明確:房子購買的出資,和房產是誰的財產,並不是必然聯繫的。有的夫妻兩個人出資,房產卻寫著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購買房子。

3)通常我國法律認為,房屋屬於誰的財產,要看房屋產權證上名字是誰,房子就是誰的。並不考察房屋出資情況。

3)有兩種情況出現:

第一種是:如果是婚前所購買的房子。雖然是雙方共同出資,但是以一方名字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法律上就認定是名義購買方一方的婚前財產,另外一方的出資是房產擁有方對於他的債務。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是在婚後所購買的房子,不管買房子的錢是誰出的錢,不管產權證是誰的名字,都認定為是夫妻共有財產。

4)明確這一點,就不會在婚姻財產權益處理時候,發生重大誤解。不少婚姻當中的弱勢群體,基於對對方的信任和喜愛,在買房子時候沒有考慮到這點。當締結婚姻後,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候,才突然發現自己在財產上發生了重大損失。

離婚時,關於孩子和財產分割你可能有這些錯誤認識

3、如果對方偷偷轉移財產,我相信律師和法院會幫我查到的:律師和法院的調查權,是受到法律限制的,並不是無限的。

1)通過我們所操作辦理的大量的婚姻案件證明,70%的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轉移隱匿財產情況。有的個別案件轉移財產數額非常高,情況非常嚴重。那麼受害一方總是寄希望於律師或者法院能夠幫助他查詢到有關財產轉移的情況。

2)如果財產被對方轉移,我們具體要看究竟是什麼類型財產被轉移,是否可以查詢到。通常如果是房屋、汽車、公司股權、企業投資權益這樣的財產,可以委託律師進行查詢。但是對於存款的查詢,如果當事人不能夠提供對方具體的身份證號、開戶銀行的名稱、開戶帳號,即使委託律師和法院,都沒有辦法查詢到相應的財產。

3)婚姻案件不同於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很多財產信息是在當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瞭解到的。律師和法院的調查能力是收到很大侷限。

4)所以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重在平日的留心,對於一些信息進行保留,記錄和複印。

4、如果我有他婚外情的證據,就可以在離婚時候得到經濟賠償;

取得婚外情的證據,並不一定代表就會在離婚時候獲得經濟賠償。

1)我們首先要明確婚外情的過錯,是如何分類的。我們分為道德上的婚外情過錯和法律上的婚外情過錯。按照不同嚴重程度區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類:是一般婚外情:包括嫖*,婚外戀情,婚外性行為。

第二類: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是指已經有配偶的一方,與其他異性存在著長期的同居共同生活的事實。

第三類:是重婚罪。

2)不同的婚外情,在法律上所能得到的救濟和保護是不一樣的。對於剛才提到的第一類,在經濟上不能得到賠償,更多的是依*道德調整,依*社會輿論進行監督和懲罰。對於後兩種,如果有證據,是可以在離婚時候得到經濟上的賠償的。但是要求無過錯方在離婚案件過程中,主動提出要求的。

3)這種提出賠償要求的權利,不僅僅在提出離婚時候可以提出,即使在離婚之後,無過錯方在事後知道對方有過錯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向人民法院單獨提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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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關於孩子和財產分割你可能有這些錯誤認識

1、雖然婚前他很有錢,但是隻要我們結婚超過八年,所有的財產都是我們倆的了。

有這種誤解的人,是因為在他的腦海裡,還停留著我國2001年修正之前的《婚姻法》內容。在《婚姻法》修正之前 ,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對於雙方結婚前各自擁有的貴重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在結婚8年之後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意味著個人財產可以因結婚而變成共同所有。但自從2001年婚姻法修正以後,對於婚前財產和婚姻財產之間的轉化,有了重大的調整。按照現行婚姻法原則,如果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論結婚多少年,婚前個人財產都是個人財產。同樣的,結婚後所得的財產,只要是婚姻關係存期期間的財產,原則上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不管結婚時候配偶間各自財產狀況如何,也不論結婚多久,所有的婚前個人財產仍然是各自的婚前財產。有些帶有功利性色彩的婚姻恐怕失去了溫床。

要改變這種現狀,只有通過夫妻財產約定,或者婚前財產約定,來改變法定的婚姻財產製度。

2、房子是我們一起出錢買的,不管寫誰名字,都應該是共同財產;

不少當事人認為:既然我們都出錢買了房子,而且我們也結婚了。那麼不管寫誰的名字,我們兩個人都有份。其實不然。

1)首先要明確:房子購買的出資,和房產是誰的財產,並不是必然聯繫的。有的夫妻兩個人出資,房產卻寫著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購買房子。

3)通常我國法律認為,房屋屬於誰的財產,要看房屋產權證上名字是誰,房子就是誰的。並不考察房屋出資情況。

3)有兩種情況出現:

第一種是:如果是婚前所購買的房子。雖然是雙方共同出資,但是以一方名字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法律上就認定是名義購買方一方的婚前財產,另外一方的出資是房產擁有方對於他的債務。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是在婚後所購買的房子,不管買房子的錢是誰出的錢,不管產權證是誰的名字,都認定為是夫妻共有財產。

4)明確這一點,就不會在婚姻財產權益處理時候,發生重大誤解。不少婚姻當中的弱勢群體,基於對對方的信任和喜愛,在買房子時候沒有考慮到這點。當締結婚姻後,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候,才突然發現自己在財產上發生了重大損失。

離婚時,關於孩子和財產分割你可能有這些錯誤認識

3、如果對方偷偷轉移財產,我相信律師和法院會幫我查到的:律師和法院的調查權,是受到法律限制的,並不是無限的。

1)通過我們所操作辦理的大量的婚姻案件證明,70%的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轉移隱匿財產情況。有的個別案件轉移財產數額非常高,情況非常嚴重。那麼受害一方總是寄希望於律師或者法院能夠幫助他查詢到有關財產轉移的情況。

2)如果財產被對方轉移,我們具體要看究竟是什麼類型財產被轉移,是否可以查詢到。通常如果是房屋、汽車、公司股權、企業投資權益這樣的財產,可以委託律師進行查詢。但是對於存款的查詢,如果當事人不能夠提供對方具體的身份證號、開戶銀行的名稱、開戶帳號,即使委託律師和法院,都沒有辦法查詢到相應的財產。

3)婚姻案件不同於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很多財產信息是在當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瞭解到的。律師和法院的調查能力是收到很大侷限。

4)所以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重在平日的留心,對於一些信息進行保留,記錄和複印。

4、如果我有他婚外情的證據,就可以在離婚時候得到經濟賠償;

取得婚外情的證據,並不一定代表就會在離婚時候獲得經濟賠償。

1)我們首先要明確婚外情的過錯,是如何分類的。我們分為道德上的婚外情過錯和法律上的婚外情過錯。按照不同嚴重程度區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類:是一般婚外情:包括嫖*,婚外戀情,婚外性行為。

第二類: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是指已經有配偶的一方,與其他異性存在著長期的同居共同生活的事實。

第三類:是重婚罪。

2)不同的婚外情,在法律上所能得到的救濟和保護是不一樣的。對於剛才提到的第一類,在經濟上不能得到賠償,更多的是依*道德調整,依*社會輿論進行監督和懲罰。對於後兩種,如果有證據,是可以在離婚時候得到經濟上的賠償的。但是要求無過錯方在離婚案件過程中,主動提出要求的。

3)這種提出賠償要求的權利,不僅僅在提出離婚時候可以提出,即使在離婚之後,無過錯方在事後知道對方有過錯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向人民法院單獨提出損害賠償。

離婚時,關於孩子和財產分割你可能有這些錯誤認識

5、如果我有他婚外情的證據,就可以讓他/她淨身出戶。

根據第6條所說,婚外情只是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成為無過錯方離婚時主張損害賠償的事由,而不是像影視劇或媒體所說一方有婚外情,離婚的時候就要淨身出戶。

6、我是母親,年齡小的孩子法院一定會判給我。

作為母親,對於孩子的感情,一定都能夠得到大家理解的。但是,並不是母親堅持要求撫養孩子,孩子就一定會跟隨母親撫養。

1)法院在判決孩子撫養權時候的總原則是:兩歲以下孩子,原則上跟隨母親生活。兩歲以上的孩子,就不一定了。

2)法院在判決孩子給誰撫養的綜合原則是:究竟哪一方撫養孩子,更有利於孩子生活和成長。

3)法院通常會考慮以下情形。比如:父母雙方誰有更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可以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條件,第二,考慮孩子過去生活中是誰在照料孩子,孩子和誰的感情更深。第三,考慮一方有沒有節育可能,或者再育可能。有沒有再婚的可能,考慮母親的年齡。第四,一方有沒有不良惡性,比如賭博酗酒吸毒。如果是10歲以上孩子,還會徵求孩子個人意見。

所以,法官會綜合各種情形做出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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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雖然婚前他很有錢,但是隻要我們結婚超過八年,所有的財產都是我們倆的了。

有這種誤解的人,是因為在他的腦海裡,還停留著我國2001年修正之前的《婚姻法》內容。在《婚姻法》修正之前 ,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對於雙方結婚前各自擁有的貴重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在結婚8年之後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意味著個人財產可以因結婚而變成共同所有。但自從2001年婚姻法修正以後,對於婚前財產和婚姻財產之間的轉化,有了重大的調整。按照現行婚姻法原則,如果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論結婚多少年,婚前個人財產都是個人財產。同樣的,結婚後所得的財產,只要是婚姻關係存期期間的財產,原則上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不管結婚時候配偶間各自財產狀況如何,也不論結婚多久,所有的婚前個人財產仍然是各自的婚前財產。有些帶有功利性色彩的婚姻恐怕失去了溫床。

要改變這種現狀,只有通過夫妻財產約定,或者婚前財產約定,來改變法定的婚姻財產製度。

2、房子是我們一起出錢買的,不管寫誰名字,都應該是共同財產;

不少當事人認為:既然我們都出錢買了房子,而且我們也結婚了。那麼不管寫誰的名字,我們兩個人都有份。其實不然。

1)首先要明確:房子購買的出資,和房產是誰的財產,並不是必然聯繫的。有的夫妻兩個人出資,房產卻寫著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購買房子。

3)通常我國法律認為,房屋屬於誰的財產,要看房屋產權證上名字是誰,房子就是誰的。並不考察房屋出資情況。

3)有兩種情況出現:

第一種是:如果是婚前所購買的房子。雖然是雙方共同出資,但是以一方名字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法律上就認定是名義購買方一方的婚前財產,另外一方的出資是房產擁有方對於他的債務。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是在婚後所購買的房子,不管買房子的錢是誰出的錢,不管產權證是誰的名字,都認定為是夫妻共有財產。

4)明確這一點,就不會在婚姻財產權益處理時候,發生重大誤解。不少婚姻當中的弱勢群體,基於對對方的信任和喜愛,在買房子時候沒有考慮到這點。當締結婚姻後,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候,才突然發現自己在財產上發生了重大損失。

離婚時,關於孩子和財產分割你可能有這些錯誤認識

3、如果對方偷偷轉移財產,我相信律師和法院會幫我查到的:律師和法院的調查權,是受到法律限制的,並不是無限的。

1)通過我們所操作辦理的大量的婚姻案件證明,70%的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轉移隱匿財產情況。有的個別案件轉移財產數額非常高,情況非常嚴重。那麼受害一方總是寄希望於律師或者法院能夠幫助他查詢到有關財產轉移的情況。

2)如果財產被對方轉移,我們具體要看究竟是什麼類型財產被轉移,是否可以查詢到。通常如果是房屋、汽車、公司股權、企業投資權益這樣的財產,可以委託律師進行查詢。但是對於存款的查詢,如果當事人不能夠提供對方具體的身份證號、開戶銀行的名稱、開戶帳號,即使委託律師和法院,都沒有辦法查詢到相應的財產。

3)婚姻案件不同於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很多財產信息是在當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瞭解到的。律師和法院的調查能力是收到很大侷限。

4)所以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重在平日的留心,對於一些信息進行保留,記錄和複印。

4、如果我有他婚外情的證據,就可以在離婚時候得到經濟賠償;

取得婚外情的證據,並不一定代表就會在離婚時候獲得經濟賠償。

1)我們首先要明確婚外情的過錯,是如何分類的。我們分為道德上的婚外情過錯和法律上的婚外情過錯。按照不同嚴重程度區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類:是一般婚外情:包括嫖*,婚外戀情,婚外性行為。

第二類: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是指已經有配偶的一方,與其他異性存在著長期的同居共同生活的事實。

第三類:是重婚罪。

2)不同的婚外情,在法律上所能得到的救濟和保護是不一樣的。對於剛才提到的第一類,在經濟上不能得到賠償,更多的是依*道德調整,依*社會輿論進行監督和懲罰。對於後兩種,如果有證據,是可以在離婚時候得到經濟上的賠償的。但是要求無過錯方在離婚案件過程中,主動提出要求的。

3)這種提出賠償要求的權利,不僅僅在提出離婚時候可以提出,即使在離婚之後,無過錯方在事後知道對方有過錯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向人民法院單獨提出損害賠償。

離婚時,關於孩子和財產分割你可能有這些錯誤認識

5、如果我有他婚外情的證據,就可以讓他/她淨身出戶。

根據第6條所說,婚外情只是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成為無過錯方離婚時主張損害賠償的事由,而不是像影視劇或媒體所說一方有婚外情,離婚的時候就要淨身出戶。

6、我是母親,年齡小的孩子法院一定會判給我。

作為母親,對於孩子的感情,一定都能夠得到大家理解的。但是,並不是母親堅持要求撫養孩子,孩子就一定會跟隨母親撫養。

1)法院在判決孩子撫養權時候的總原則是:兩歲以下孩子,原則上跟隨母親生活。兩歲以上的孩子,就不一定了。

2)法院在判決孩子給誰撫養的綜合原則是:究竟哪一方撫養孩子,更有利於孩子生活和成長。

3)法院通常會考慮以下情形。比如:父母雙方誰有更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可以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條件,第二,考慮孩子過去生活中是誰在照料孩子,孩子和誰的感情更深。第三,考慮一方有沒有節育可能,或者再育可能。有沒有再婚的可能,考慮母親的年齡。第四,一方有沒有不良惡性,比如賭博酗酒吸毒。如果是10歲以上孩子,還會徵求孩子個人意見。

所以,法官會綜合各種情形做出判決的。

離婚時,關於孩子和財產分割你可能有這些錯誤認識

上述內容由景山根據華律網文章結合個人經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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