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身切個水果 來做客的朋友跳樓了!屋主被判賠償8萬

法律 水果 法制 社會 杭州網 2017-06-07

責任究竟是如何認定的?

25歲陳先生家住烏魯木齊,和23歲芳芳曾是同事,二人關係一直很好,後來陳先生跳槽,但兩人仍保持來往。

一年前的一天,陳先生下班後打電話邀請芳芳來家中做客。芳芳應邀前來,就在陳先生到廚房準備水果時,本來坐在客廳的芳芳突然從客廳窗戶墜下五樓身亡。

事發後,警方對死因進行了偵查,排除了陳先生的嫌疑。

芳芳的父母悲痛欲絕,無法接受這個事實,他們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陳先生賠償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等近30萬元。

他們說,女兒和陳先生是男女朋友關係,芳芳生前精神正常,不可能無緣無故跳樓自殺,陳先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對此,陳先生覺得很冤枉,他說,自己和芳芳並非男女朋友,事發當天,芳芳因為被領導批評心情不好,他還開導了幾句,根本沒想到她會跳樓:“我在此期間,對芳芳未實施任何違法行為,也沒有用語言刺激她,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芳芳的死和陳先生無直接關係,但陳先生仍應當承擔20%的次要責任,支付死者父母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8萬餘元。

法官說,本案中,陳先生邀請芳芳到其家中聊天,芳芳來之前無任何反常舉動,而陳先生明知她當時心情不好,本應當給予安慰並注意芳芳有無反常行為,但其未預料到芳芳會發生從其家窗戶墜落而亡的嚴重後果,理應承擔責任。

芳芳作為成年人,應當知道生命的寶貴,也應知曉從樓上墜下的後果,但其不能理智面對生活矛盾,造成其死亡的嚴重後果,故芳芳自身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陳先生應承擔次要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定陳先生對芳芳死亡的損害後果承擔20%的責任。

對於這一判決結果,有不少網友仍感到不解:好心請客還有這麼大的風險?責任究竟是如何認定的?

這些問題,來聽聽律師怎麼說。

簽約律師張逸君: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律師,擅長民商事訴訟。

在我國,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必先認定賠償責任,而責任的認定則需要根據歸責原則予以確定。賠償的歸責原則是指基於一定的歸責事由確定賠償責任承擔的法律原則。

原則分為過錯責任和嚴格責任;因侵權行為而承擔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分為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無過錯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7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綜上,公平原則是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一類歸責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對公平原則的適用應當具備三個條件:一、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二、有較嚴重的損害發生;三、不由當事人分擔,有違公平的民法理念。

本案中,朋友在家做客期間死亡,雖然主人無過錯行為,但由於朋友的自殺身亡給其父母造成了巨大的損害,基於實際情況,一審法院酌定給予原告一定的補償並無不妥,但20%的比例可能過高。

所以,無論是邀請朋友來家做客,還是朋友聚餐喝酒,都需要盡到一定的義務,否則很可能傷情又破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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