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錄音保全公證確認債務關係

法律 法制 社會 法制網 法制網 2017-09-14

近期,市民黃女士滿臉焦慮地來到泰達公證處,請求公證人員的幫助。她說在一年前,朋友劉先生向她借了20萬元做生意。黃女士想大家都是朋友,就爽快地把錢借給了他,同時對該項債權債務關係也未作任何書面的約定。現在,黃女士聽說劉先生的生意不太好,害怕自己借出去的錢以後沒著落了,就幾次打電話向劉先生詢問還款的事,可劉先生卻百般搪塞。黃女士很後悔把錢借給了劉先生。而去法院訴訟,她又拿不出證據證明他們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經朋友建議,黃女士來到了公證處申請辦理電話錄音的保全證據公證。

公證員審查了所需的相關材料,受理了公證申請。在公證員的監督下,黃女士撥通了劉先生的手機,在通話中確認了劉先生的身份後問:“劉經理,你欠我的20萬塊錢準備什麼時候還啊?”劉先生答:“不就欠你20萬塊錢嘛!有什麼大不了的,我現在很忙,以後再說。”隨即掛斷了電話。黃女士給劉先生髮了一條短信:“你再不還錢,我就到法院告你去。”劉先生回覆:“你去告吧!我又沒寫借條給你,我不信你告得贏。”公證員對黃女士與劉先生的通話和收發短信的經過進行了實時錄音錄像,隨後出具了公證書。

在隨後的訴訟過程中,經過保全公證錄像中的通話和短信內容起到了有效的證據作用。法院最終採信了該證據,確認了雙方債權債務關係以及劉先生至今還未還款的事實。

公證員點評:保全證據公證書是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根據法律規定,保全證據公證書的證明力高於其他一般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7條第2款規定:“物證、檔案、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物證、歷史檔案、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高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鑑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為了確保手機通話或短信的證據效力,通常情況下,公證機構會通過法定程序,以影音資料的形式固定通話或短信的內容,使通話或短信具備合法性、相關性、排他性等特徵,在沒有其他足夠的證據推翻經過公證的通話或短信事實時,通話或短信就能作為證據直接被法院所採信,確保債權人權利的實現。電話錄音的證據效力是有限的,其作為法庭證據的被採信情況一般都很特殊。在沒有經過公證的情況下,絕大部分錄音、錄像都不會被法庭採信。經過公證的證據,法院可以直接採證。面對法庭上嚴格的舉證責任,越來越多的人選擇用公證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保全證據公證有利於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節約辦事成本;有利於有效發揮證據的證明效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有效防止證據的滅失,為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及時解決糾紛提供可靠依據;有利於伸張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正確使用保全證據公證,將有效固定你的證據,維護你的合法權益,讓你的證據“會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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