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配偶個人債務,法院能否查封夫妻共同房產?'

法律 民法 韓戰法稅 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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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配偶個人債務,法院能否查封夫妻共同房產?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則再審案例,案件基本情況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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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配偶個人債務,法院能否查封夫妻共同房產?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則再審案例,案件基本情況如下圖:

因配偶個人債務,法院能否查封夫妻共同房產?

製圖:韓戰法稅團隊-杜鈃格律師

本案中,劉女士與張先生共有的四套房產,因張先生的個人債務被法院查封。

劉女士認為,張先生的個人債務應當由其個人財產償還,法院判決既然承認劉女士對案涉房屋享有50%的權益,那麼就應當停止執行房產上屬於劉女士的份額,因此向法院提起了異議申請。

問題是:

(1)某一共有人負債,法院能否查封共有財產?

(2)如果查封了共有財產,共有人應當如何處理?

關於該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如下: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小編注:析產即分割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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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配偶個人債務,法院能否查封夫妻共同房產?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則再審案例,案件基本情況如下圖:

因配偶個人債務,法院能否查封夫妻共同房產?

製圖:韓戰法稅團隊-杜鈃格律師

本案中,劉女士與張先生共有的四套房產,因張先生的個人債務被法院查封。

劉女士認為,張先生的個人債務應當由其個人財產償還,法院判決既然承認劉女士對案涉房屋享有50%的權益,那麼就應當停止執行房產上屬於劉女士的份額,因此向法院提起了異議申請。

問題是:

(1)某一共有人負債,法院能否查封共有財產?

(2)如果查封了共有財產,共有人應當如何處理?

關於該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如下: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小編注:析產即分割共同財產)

因配偶個人債務,法院能否查封夫妻共同房產?

製圖:韓戰法稅團隊-杜鈃格律師

基於前述第十四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本案的裁判意見為:

案號:(2017)最高法民申3819號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涉案房屋作為劉某與張某夫妻共有財產,聯商物業公司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用於清償張某所負個人債務,符合法律規定。

在人民法院對涉案房屋採取執行措施後,劉某作為共同共有人依法應當通過協商或訴訟方式進行析產分割,以保護其所有的相應份額,並便於人民法院對張某個人份額部分進行執行。在其沒有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協商或訴訟的方式對涉案房屋進行析產分割的情況下,不能僅基於共有人身份排除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原審法院基於劉某未就分割涉案共有財產與張某達成協議並經債權人認可,亦未就涉案共有財產提起析產訴訟的實際情況,認為其主張的50%財產份額難以從涉案房屋中明確分割,因而不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意見,具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可見,共有財產因某一共有人的個人債務被查封、凍結、扣押的,共有人消極不予配合法院的執行行為,或者僅基於共有份額提起執行異議,均不能有效解決共有財產的執行問題,反而還會增加自己在時間、費用上的成本。

因此,①當共有財產被法院採取執行措施後,共有人應當積極與作為被執行人的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就分割方案取得債權人的認可,才能夠阻卻法院對自己份額的執行;②如果協議不成,或者債權人對分割方案不認同,共有人可以提起析產訴訟來保護自己的份額不被執行;③自己怠於提起析產訴訟的,申請執行人也可以代位提起析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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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配偶個人債務,法院能否查封夫妻共同房產?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則再審案例,案件基本情況如下圖:

因配偶個人債務,法院能否查封夫妻共同房產?

製圖:韓戰法稅團隊-杜鈃格律師

本案中,劉女士與張先生共有的四套房產,因張先生的個人債務被法院查封。

劉女士認為,張先生的個人債務應當由其個人財產償還,法院判決既然承認劉女士對案涉房屋享有50%的權益,那麼就應當停止執行房產上屬於劉女士的份額,因此向法院提起了異議申請。

問題是:

(1)某一共有人負債,法院能否查封共有財產?

(2)如果查封了共有財產,共有人應當如何處理?

關於該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如下: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小編注:析產即分割共同財產)

因配偶個人債務,法院能否查封夫妻共同房產?

製圖:韓戰法稅團隊-杜鈃格律師

基於前述第十四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本案的裁判意見為:

案號:(2017)最高法民申3819號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涉案房屋作為劉某與張某夫妻共有財產,聯商物業公司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用於清償張某所負個人債務,符合法律規定。

在人民法院對涉案房屋採取執行措施後,劉某作為共同共有人依法應當通過協商或訴訟方式進行析產分割,以保護其所有的相應份額,並便於人民法院對張某個人份額部分進行執行。在其沒有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協商或訴訟的方式對涉案房屋進行析產分割的情況下,不能僅基於共有人身份排除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原審法院基於劉某未就分割涉案共有財產與張某達成協議並經債權人認可,亦未就涉案共有財產提起析產訴訟的實際情況,認為其主張的50%財產份額難以從涉案房屋中明確分割,因而不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意見,具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可見,共有財產因某一共有人的個人債務被查封、凍結、扣押的,共有人消極不予配合法院的執行行為,或者僅基於共有份額提起執行異議,均不能有效解決共有財產的執行問題,反而還會增加自己在時間、費用上的成本。

因此,①當共有財產被法院採取執行措施後,共有人應當積極與作為被執行人的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就分割方案取得債權人的認可,才能夠阻卻法院對自己份額的執行;②如果協議不成,或者債權人對分割方案不認同,共有人可以提起析產訴訟來保護自己的份額不被執行;③自己怠於提起析產訴訟的,申請執行人也可以代位提起析產訴訟。

因配偶個人債務,法院能否查封夫妻共同房產?

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並不是執行共有財產的必經程序。也就是說法院對共有財產查封、扣押、凍結並通知共有人後,共有人不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也不提出析產訴訟的,即便申請執行人沒有提起析產訴訟,法院也可以繼續執行共有財產。

另外,關於執行共有財產的相關具體操作問題,可以參考浙江高院的解答: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關於執行共有財產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浙高法執(2016)7號

二、執行共有財產,是否必須先經訴訟明確共有份額才能執行?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因此執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權協議分割共有財產或者提出析產訴訟後,共有人沒有協議分割或者訴訟,則執行法院可以繼續執行。

四、如何確定被執行人在共有財產中所佔的份額?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的相關規定確定被執行人在共有財產中所佔的份額,有登記公示的,以登記記載為準;未登記但有書面約定的,依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五、如何確定共有財產的分割方案?

答:在份額已經確定的情況下,共有財產可以分割,並且分割不會減損共有財產價值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實物分割後再予變現。

如不能進行實物分割,或分割後會導致共有財產價值明顯減損的,應當整體變價後執行相應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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