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後丈夫貸款未還 憑啥對妻子退休金強制執行?檢察院:非共同債務,妻子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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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李老太向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自己的退休工資被孫某申請強制執行了,而她並不認識孫某,也沒有向孫某借錢。

原來,李老太太的前夫王某於2010年成立了一家投資諮詢有限公司,2011年7月,王某的公司向孫某借貸13.16萬元,並出具了借據和《借款保證書》。後因公司資金鍊斷裂,王某無力償還。2015年11月24日,孫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和李老太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借款有轉賬記錄,有借據,是合法的借貸關係,借款發生在王某和李老太的婚姻存續期間,依據最高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由於李老太未出庭,未提供證據證明債務是王某的個人債務,判決王某、李老太償還孫某借款13.16萬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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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李老太向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自己的退休工資被孫某申請強制執行了,而她並不認識孫某,也沒有向孫某借錢。

原來,李老太太的前夫王某於2010年成立了一家投資諮詢有限公司,2011年7月,王某的公司向孫某借貸13.16萬元,並出具了借據和《借款保證書》。後因公司資金鍊斷裂,王某無力償還。2015年11月24日,孫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和李老太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借款有轉賬記錄,有借據,是合法的借貸關係,借款發生在王某和李老太的婚姻存續期間,依據最高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由於李老太未出庭,未提供證據證明債務是王某的個人債務,判決王某、李老太償還孫某借款13.16萬元及利息。

分居後丈夫貸款未還 憑啥對妻子退休金強制執行?檢察院:非共同債務,妻子無責!


李老太直到該案進入執行階段,被法院扣劃了其工資後才知道自己“被貸款”“被還款”。那麼王某向孫某借的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李老太是否有義務提供證據證實借款是王某的個人債務呢?

經鄰居和居委會證實,李老太和前夫王某早年都在一家造紙廠上班,2001年兩人分居便不再共同生活,但直到2015年12月二人才辦理了離婚手續。此外,檢察官從王某與李老太的家庭、夫妻關係、經濟狀況等多方面查明,涉案借款是王某的個人債務,李老太既沒參與,對王某各項借款都不知情,也沒有共享利益。

2019年1月5日,徐州市檢察院對該案提起抗訴。5月6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審該案。

日前,徐州中院採納了關於借款非夫妻共同債務的意見,判決駁回孫某對李老太的訴訟請求,終止了對李老太退休工資的執行。

辦案檢察官認為,最高法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將證明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夫妻中不知情、未受益的一方。現實中,由於未參與、未受益的一方,不僅缺少何時、何地、借了多少錢等關鍵信息,而且要證實諸如“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等“未發生的事”非常困難,所以才出現李老太這樣因為一紙結婚證而“被貸款”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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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李老太向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自己的退休工資被孫某申請強制執行了,而她並不認識孫某,也沒有向孫某借錢。

原來,李老太太的前夫王某於2010年成立了一家投資諮詢有限公司,2011年7月,王某的公司向孫某借貸13.16萬元,並出具了借據和《借款保證書》。後因公司資金鍊斷裂,王某無力償還。2015年11月24日,孫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和李老太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借款有轉賬記錄,有借據,是合法的借貸關係,借款發生在王某和李老太的婚姻存續期間,依據最高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由於李老太未出庭,未提供證據證明債務是王某的個人債務,判決王某、李老太償還孫某借款13.16萬元及利息。

分居後丈夫貸款未還 憑啥對妻子退休金強制執行?檢察院:非共同債務,妻子無責!


李老太直到該案進入執行階段,被法院扣劃了其工資後才知道自己“被貸款”“被還款”。那麼王某向孫某借的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李老太是否有義務提供證據證實借款是王某的個人債務呢?

經鄰居和居委會證實,李老太和前夫王某早年都在一家造紙廠上班,2001年兩人分居便不再共同生活,但直到2015年12月二人才辦理了離婚手續。此外,檢察官從王某與李老太的家庭、夫妻關係、經濟狀況等多方面查明,涉案借款是王某的個人債務,李老太既沒參與,對王某各項借款都不知情,也沒有共享利益。

2019年1月5日,徐州市檢察院對該案提起抗訴。5月6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審該案。

日前,徐州中院採納了關於借款非夫妻共同債務的意見,判決駁回孫某對李老太的訴訟請求,終止了對李老太退休工資的執行。

辦案檢察官認為,最高法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將證明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夫妻中不知情、未受益的一方。現實中,由於未參與、未受益的一方,不僅缺少何時、何地、借了多少錢等關鍵信息,而且要證實諸如“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等“未發生的事”非常困難,所以才出現李老太這樣因為一紙結婚證而“被貸款”的現象。

分居後丈夫貸款未還 憑啥對妻子退休金強制執行?檢察院:非共同債務,妻子無責!


2018年1月18日,最高法出臺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解釋還將夫妻債務是否用於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舉證責任進行了調整,由債權人舉證。按照解釋規定,應當由孫某證實涉案債務用於王某夫妻二人的共同生活。

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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