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院:遲延履行期間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並行計算'

並行計算 法律 廣東 廣州 湖南 銀行 共鳴律師 201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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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院:遲延履行期間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並行計算

廣東高院: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是並行計算的,計算期間應同時起止


法規指引

《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範》

第157條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一般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的,截止日參照本條前兩款關於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截止日確定。

裁判要旨

當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執行人應支付的一般債務利息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一個整體概念,即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兩部分,兩種利息是並行計算的,計算期間應同時起止,人民法院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後,相應部分的一般債務利息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均應計算至劃撥之日,該劃撥之日即視為實際還款之日。

案例索引

《戴亞林、廣東環渤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案》【(2018)粵執復390號】

爭議焦點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的截止日應當如何確定?

裁判意見

廣東高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第三條規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根據該規定,當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執行人應支付的一般債務利息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一個整體概念,即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兩部分,兩種利息是並行計算的,計算期間應同時起止,人民法院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後,相應部分的一般債務利息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均應計算至劃撥之日,該劃撥之日即視為實際還款之日。本案中,廣州中院已於2017年12月22日足額劃撥被執行人湖南第六工程公司銀行存款,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當日即視為湖南第六工程公司有效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之日,相應利息包括一般債務利息及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均應停止。因此,廣州中院以2017年12月22日作為計算一般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期間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截止之日,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並無不當。戴亞林主張利息尤其是一般債務利息應計算至實際收到執行款項之日,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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