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章管理不慎公司被迫擔上千萬債務!律師教你獨孤九劍,破解風險'

投資 法律 人生第一份工作 律師智庫 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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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章管理不慎公司被迫擔上千萬債務!律師教你獨孤九劍,破解風險

用章風險在公司經營中無處不在

案例

謝某是A公司的工作人員,一天出外辦事需要外帶公司公章,便從辦公室借出了公司公章。利用外帶公司公章機會,謝某在其個人向林某的借款合同中的擔保方位置加蓋了A公司的公章,借款人民幣1000萬元,借款期限6個月後由於謝某資金緊張,無法按時還款,

於是,林某即向法院起訴借款人謝某及擔保人A公司,要求謝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由A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A公司主張首先根本不知情借款之事,也沒有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系謝某的個人行為和A公司無關;其次公司對外擔保,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A公司將公章提供給謝某管理使用,且林某並不知是謝某的個人私下蓋章的行為,A公司對該借款應當承擔責任,而《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並非是效力性規定,因此,該擔保有效。

據此,判決A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律師解析

本案中,謝某在擔保人位置加蓋了A公司公章,並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之規定的無效情形。

雖然依據《公司法》第16條第1款“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之規定,A公司未就其為謝某借款提供擔保事宜召開任何形式的董事會、股東會並作出同意的決議。

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關於“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規定,《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並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在《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公司違反第16條對外提供擔保無效的情形下,對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應確認。

A公司在借款合同中的擔保形式完備,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有關效力性的強制性法律規定,應認定為構成合法有效的保證。

A公司關於擔保無效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並不予採信。

律師支招

企業印章的保管,既要防止外部因素,更要注重企業內部的規範。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印章的保管給企業帶來的風險,歸納如下措施:

1.企業對所有印章建立領用臺賬,由法定代表人授權各部門專人保管負責,所有的印章保管人,必須與企業簽訂印章使用保管責任書。

2.印章應當存放在防盜保險櫃中,如果被盜應當及時報警,存檔報警回執記錄,並第一時間刊登印章掛失作廢的公告聲明。

3.使用企業印章時,應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寫明申請事項;一般性文件資料使用公章,由副總經理級別批准;重要文件或沙及公司經濟利益的文件資料,由法定代表人批准或電話授權批准,並需留複印件存檔。

4.企業各類統計報表、申請表、申報資料須逐項填寫清楚,空白表格不得先蓋章後填寫。

5.企業原則上禁止開具空白介紹信和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確需開具時,必須經法定代表人批准。持空白介紹信或證明外出工作回來後,必須及時持複印件向企業辦公室彙報、登記該介紹信或證明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須交回。

6.印章保管部門設有印章使用登記臺賬,對每次的印章使用進行記錄,包括資料文件名稱、使用日期、經辦人、審批人等。

7.凡以企業名義發文,需按企業公文處理辦法手續完備方可用章。

8.企業印章只能由印章管理員依照程序保管使用。未經批准,不得攜帶印章外出。特別情況必須經法定代表人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及專人陪同帶章作業,防止頭蓋印發生。

9.印章管理人員離職時,必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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