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補償協議就可以強行拆除嗎?法院判決確認拆除違法'

法律 建築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 201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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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徵收拆遷時,只要被徵收人簽了協議,徵收方就可以肆無忌憚的拆除房屋嗎?如果徵收方委託拆遷公司拆除,該由誰來承擔責任?下面晏清律師通過真實案例為大家講解這兩個問題。

謝女士是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的居民,2017年9月4日,當地政府發佈徵收決定,將謝女士家的房屋列入徵收範圍,2017年10月6日,謝女士與徵收方簽訂了《房屋徵收產權調換協議》,但在該協議中,並未對具體的搬遷期限作出約定,2018年4月24日和5月10日,徵收方在未將補償安置到位的情況下,分兩次將謝女士的房屋強行拆除,使謝女士的合法權益遭受巨大損失。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謝女士委託了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炳峰律師,對徵收方提起了違法拆除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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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徵收拆遷時,只要被徵收人簽了協議,徵收方就可以肆無忌憚的拆除房屋嗎?如果徵收方委託拆遷公司拆除,該由誰來承擔責任?下面晏清律師通過真實案例為大家講解這兩個問題。

謝女士是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的居民,2017年9月4日,當地政府發佈徵收決定,將謝女士家的房屋列入徵收範圍,2017年10月6日,謝女士與徵收方簽訂了《房屋徵收產權調換協議》,但在該協議中,並未對具體的搬遷期限作出約定,2018年4月24日和5月10日,徵收方在未將補償安置到位的情況下,分兩次將謝女士的房屋強行拆除,使謝女士的合法權益遭受巨大損失。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謝女士委託了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炳峰律師,對徵收方提起了違法拆除的訴訟。

簽了補償協議就可以強行拆除嗎?法院判決確認拆除違法

訴訟中,被告對謝女士的訴訟請求提出了這樣的答辯意見:被告認為被告不應該對拆除謝女士房屋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因為徵收拆遷過程中的舊房拆除工作被告已經發包給了拆遷公司,拆遷公司才是拆除行為的實施主體。

面對這種情況,王炳峰律師在法庭上向法官提出如下辯論意見:案涉謝女士的房屋無論是何主體實施的強制拆除,均系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對合法建築的拆除,應當首先推定為系房屋徵收部門的拆除行為,而不應當認定為民事主體等實施的拆除,因為現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制度本質是國家基於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徵收,並由國家依法進行補償,整個過程均系行政權行使的過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上述法律規範表明,拆除徵收範圍內合法建築的行政職權歸屬於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部門委託其他主體實施房屋徵收行為的,應當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被告徵收方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拆遷公司拆除案涉地塊範圍內的所有建築物,而原告的房屋就在案涉地塊範圍內,且被告對拆除事實不予否認,故在拆遷公司拆除行為未超出約定範圍的情況下,被告徵收方應該對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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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徵收拆遷時,只要被徵收人簽了協議,徵收方就可以肆無忌憚的拆除房屋嗎?如果徵收方委託拆遷公司拆除,該由誰來承擔責任?下面晏清律師通過真實案例為大家講解這兩個問題。

謝女士是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的居民,2017年9月4日,當地政府發佈徵收決定,將謝女士家的房屋列入徵收範圍,2017年10月6日,謝女士與徵收方簽訂了《房屋徵收產權調換協議》,但在該協議中,並未對具體的搬遷期限作出約定,2018年4月24日和5月10日,徵收方在未將補償安置到位的情況下,分兩次將謝女士的房屋強行拆除,使謝女士的合法權益遭受巨大損失。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謝女士委託了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炳峰律師,對徵收方提起了違法拆除的訴訟。

簽了補償協議就可以強行拆除嗎?法院判決確認拆除違法

訴訟中,被告對謝女士的訴訟請求提出了這樣的答辯意見:被告認為被告不應該對拆除謝女士房屋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因為徵收拆遷過程中的舊房拆除工作被告已經發包給了拆遷公司,拆遷公司才是拆除行為的實施主體。

面對這種情況,王炳峰律師在法庭上向法官提出如下辯論意見:案涉謝女士的房屋無論是何主體實施的強制拆除,均系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對合法建築的拆除,應當首先推定為系房屋徵收部門的拆除行為,而不應當認定為民事主體等實施的拆除,因為現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制度本質是國家基於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徵收,並由國家依法進行補償,整個過程均系行政權行使的過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上述法律規範表明,拆除徵收範圍內合法建築的行政職權歸屬於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部門委託其他主體實施房屋徵收行為的,應當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被告徵收方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拆遷公司拆除案涉地塊範圍內的所有建築物,而原告的房屋就在案涉地塊範圍內,且被告對拆除事實不予否認,故在拆遷公司拆除行為未超出約定範圍的情況下,被告徵收方應該對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簽了補償協議就可以強行拆除嗎?法院判決確認拆除違法

確認了誰為拆除行為承擔責任,緊接著下個問題要考慮拆除行為是否違法,針對這個問題,王炳峰律師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案中,原、被告就涉案房屋曾達成《房屋徵收產權調換協議》,與上述徵補條例規定的強制執行情形不完全相符,但是,無論是對行政機關單方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的強制執行,還是對經雙方協商後達成的徵收補償協議的強制執行,其法律規定的精神應該是一致的,即在被徵收人不能自覺搬出並主動將房屋交徵收部門處理情況下,房屋徵收部門都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獲得法院准許強制執行裁定前,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強制拆除被徵收房屋的權利。本案中,原告謝女士並未主動將涉案房屋交於被告處理,被告在沒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情況下,擅自對原告的房屋進行拆除,顯屬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應確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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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徵收拆遷時,只要被徵收人簽了協議,徵收方就可以肆無忌憚的拆除房屋嗎?如果徵收方委託拆遷公司拆除,該由誰來承擔責任?下面晏清律師通過真實案例為大家講解這兩個問題。

謝女士是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的居民,2017年9月4日,當地政府發佈徵收決定,將謝女士家的房屋列入徵收範圍,2017年10月6日,謝女士與徵收方簽訂了《房屋徵收產權調換協議》,但在該協議中,並未對具體的搬遷期限作出約定,2018年4月24日和5月10日,徵收方在未將補償安置到位的情況下,分兩次將謝女士的房屋強行拆除,使謝女士的合法權益遭受巨大損失。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謝女士委託了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炳峰律師,對徵收方提起了違法拆除的訴訟。

簽了補償協議就可以強行拆除嗎?法院判決確認拆除違法

訴訟中,被告對謝女士的訴訟請求提出了這樣的答辯意見:被告認為被告不應該對拆除謝女士房屋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因為徵收拆遷過程中的舊房拆除工作被告已經發包給了拆遷公司,拆遷公司才是拆除行為的實施主體。

面對這種情況,王炳峰律師在法庭上向法官提出如下辯論意見:案涉謝女士的房屋無論是何主體實施的強制拆除,均系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對合法建築的拆除,應當首先推定為系房屋徵收部門的拆除行為,而不應當認定為民事主體等實施的拆除,因為現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制度本質是國家基於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徵收,並由國家依法進行補償,整個過程均系行政權行使的過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上述法律規範表明,拆除徵收範圍內合法建築的行政職權歸屬於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部門委託其他主體實施房屋徵收行為的,應當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被告徵收方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拆遷公司拆除案涉地塊範圍內的所有建築物,而原告的房屋就在案涉地塊範圍內,且被告對拆除事實不予否認,故在拆遷公司拆除行為未超出約定範圍的情況下,被告徵收方應該對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簽了補償協議就可以強行拆除嗎?法院判決確認拆除違法

確認了誰為拆除行為承擔責任,緊接著下個問題要考慮拆除行為是否違法,針對這個問題,王炳峰律師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案中,原、被告就涉案房屋曾達成《房屋徵收產權調換協議》,與上述徵補條例規定的強制執行情形不完全相符,但是,無論是對行政機關單方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的強制執行,還是對經雙方協商後達成的徵收補償協議的強制執行,其法律規定的精神應該是一致的,即在被徵收人不能自覺搬出並主動將房屋交徵收部門處理情況下,房屋徵收部門都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獲得法院准許強制執行裁定前,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強制拆除被徵收房屋的權利。本案中,原告謝女士並未主動將涉案房屋交於被告處理,被告在沒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情況下,擅自對原告的房屋進行拆除,顯屬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應確認違法。

簽了補償協議就可以強行拆除嗎?法院判決確認拆除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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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徵收拆遷時,只要被徵收人簽了協議,徵收方就可以肆無忌憚的拆除房屋嗎?如果徵收方委託拆遷公司拆除,該由誰來承擔責任?下面晏清律師通過真實案例為大家講解這兩個問題。

謝女士是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的居民,2017年9月4日,當地政府發佈徵收決定,將謝女士家的房屋列入徵收範圍,2017年10月6日,謝女士與徵收方簽訂了《房屋徵收產權調換協議》,但在該協議中,並未對具體的搬遷期限作出約定,2018年4月24日和5月10日,徵收方在未將補償安置到位的情況下,分兩次將謝女士的房屋強行拆除,使謝女士的合法權益遭受巨大損失。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謝女士委託了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炳峰律師,對徵收方提起了違法拆除的訴訟。

簽了補償協議就可以強行拆除嗎?法院判決確認拆除違法

訴訟中,被告對謝女士的訴訟請求提出了這樣的答辯意見:被告認為被告不應該對拆除謝女士房屋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因為徵收拆遷過程中的舊房拆除工作被告已經發包給了拆遷公司,拆遷公司才是拆除行為的實施主體。

面對這種情況,王炳峰律師在法庭上向法官提出如下辯論意見:案涉謝女士的房屋無論是何主體實施的強制拆除,均系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對合法建築的拆除,應當首先推定為系房屋徵收部門的拆除行為,而不應當認定為民事主體等實施的拆除,因為現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制度本質是國家基於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徵收,並由國家依法進行補償,整個過程均系行政權行使的過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上述法律規範表明,拆除徵收範圍內合法建築的行政職權歸屬於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部門委託其他主體實施房屋徵收行為的,應當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被告徵收方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拆遷公司拆除案涉地塊範圍內的所有建築物,而原告的房屋就在案涉地塊範圍內,且被告對拆除事實不予否認,故在拆遷公司拆除行為未超出約定範圍的情況下,被告徵收方應該對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簽了補償協議就可以強行拆除嗎?法院判決確認拆除違法

確認了誰為拆除行為承擔責任,緊接著下個問題要考慮拆除行為是否違法,針對這個問題,王炳峰律師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案中,原、被告就涉案房屋曾達成《房屋徵收產權調換協議》,與上述徵補條例規定的強制執行情形不完全相符,但是,無論是對行政機關單方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的強制執行,還是對經雙方協商後達成的徵收補償協議的強制執行,其法律規定的精神應該是一致的,即在被徵收人不能自覺搬出並主動將房屋交徵收部門處理情況下,房屋徵收部門都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獲得法院准許強制執行裁定前,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強制拆除被徵收房屋的權利。本案中,原告謝女士並未主動將涉案房屋交於被告處理,被告在沒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情況下,擅自對原告的房屋進行拆除,顯屬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應確認違法。

簽了補償協議就可以強行拆除嗎?法院判決確認拆除違法

簽了補償協議就可以強行拆除嗎?法院判決確認拆除違法

最終,法院採納了王炳峰律師的辯論意見,支持了謝女士的訴訟請求,確認了徵收方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由此可見,即使簽訂了補償協議,徵收方也不能隨意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拆除行為,終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您也有相關的法律問題,歡迎向專業拆遷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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