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籤、倒籤勞動合同是否還需支付二倍工資?

法律 職場 中外管理雜誌 2018-12-08
補籤、倒籤勞動合同是否還需支付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規定了,用人單位除了支付二倍工資外,還需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對於補籤或倒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否可以主張二倍工資?各地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看法。

一、“補籤勞動合同”與“二倍工資”應當並行

(一)案例介紹

補籤、倒籤勞動合同是否還需支付二倍工資?

(二)法律分析

從上述判決中不難看出,法院認為兩者應當並行的主要原因是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未簽訂勞動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資”實質是對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性規定。“補籤勞動合同”不應成為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資”的免責事由。即使事後的補籤行為亦不能免除支付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責任。

(三)實踐中採用這種觀點的省市

浙江、四川、上海、江西等省份均採取“補籤勞動合同”與“二倍工資”並行的模式,部分省市對此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1.《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一)》

第二條: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一年內又補訂了勞動合同的,是否應該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後在一年內又與勞動者補訂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期間的二倍工資。實際補訂日期,應根據補訂的勞動合同落款日期及其他情形綜合認定。

2.《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補籤勞動合同,但未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的,對於補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主張實際用工之日至補籤前一日扣除一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寬限期的二倍工資差額,應予支持。對於補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主張自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至補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的二倍工資差額,應予支持。

二、“補籤勞動合同”後不需支付二倍工資

(一)案例介紹

補籤、倒籤勞動合同是否還需支付二倍工資?

(二)法律分析

上述案例中,法院認為“補籤勞動合同”後不需支付二倍工資主要是認為,補籤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自願協商達成的合意,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補籤勞動合同是對此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期間的追認,除非勞動者能夠證明其簽訂該份勞動合同時存在受脅迫或欺詐等非自願的情形,否則應當認為勞動者不再享有二倍工資請求權。《勞動合同法》要求籤訂勞動合同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最終目的已經實現,不應該再加重用人單位的負擔。

(三)實踐中採用這種觀點的省市

北京、廣州等省份均採取“補籤勞動合同”後不再支付“二倍工資”的模式。

1.《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

2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可否支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關係存續一定時間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合意,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可不予支持,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補籤勞動合同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補籤勞動合同,但未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的,對實際用工之日與補籤之日間相差的時間,依法扣除一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可以支持。

2.《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解答(勞動爭議部分)》

八、4、(倒籤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倒籤”勞動合同的,是否需支付“倒籤”期間雙倍工資?

答:4、對於“倒籤勞動合同”,常見有用人單位在用工初期未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後來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期限不是從簽訂之日計算而是從用工之日開始計算,勞動者也同意按該時間簽訂的,應視為勞動者確認勞動合同期限已經涵蓋未籤勞動合同期限,屬於勞動者的一種追認,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三、結語

在實踐中,超過法律規定期限補籤的勞動合同的情形可以分為補訂勞動合同和倒籤勞動合同。補訂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的起始日期為用工之日,落款日期為簽訂之日。倒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的起始日期和落款日期都為用工之日。

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區分補訂勞動合同和倒籤勞動合同,從而確定是否支付二倍工資更為合理。在補訂的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已經明確了用工日與簽訂日,補訂的勞動合同中已經明確的反應出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事實,此時,用人單位應當對實際用工之日與補籤之日間相差的時間,依法扣除一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合理期限,支付二倍工資。

對於倒籤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自願將簽訂的日期籤為用工日期,可以視為勞動者對補籤勞動合同前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追認。這樣用人單位並不存在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用人單位可不支付二倍工資。

為了避免日後的經營風險,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用工關係時應當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來源:恆都法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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