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醫師執業許可證在醫院從事門診醫師工作,未簽訂勞動合同,能否要求醫院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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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刑事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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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醫師執業許可證在醫院從事門診醫師工作,未簽訂勞動合同,能否要求醫院支付雙倍工資?


編者按: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上訴人所從事的職業是醫師,而醫療機構屬於特殊行業,醫療機構與醫師簽訂勞動合同,不僅不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也不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據此,被上訴人聘用沒有取得醫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上訴人從事醫師的工作,違反了法律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無效。勞動關係無效,則上訴人不能基於勞動合同關係要求被上訴人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郭某與重慶某婦產醫院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渝02民終203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女。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重慶某婦產醫院有限公司。

上訴人郭某因與被上訴人重慶某婦產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醫院”)勞動爭議一案,不服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2019)渝0101民初24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9年6月25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某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某醫院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郭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由被上訴人支付其未籤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330,000元;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工資30,000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8,318元;賠償失業保險金3,780元。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自始無效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上訴人在一審的訴訟請求就是基於被上訴人一直未與上訴人簽訂勞動合同併購買社會保險,勞動合同根本就沒簽訂,何來無效之說?被上訴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訴人沒有執業醫師證書的情況下安排上訴人到門診部上班,還在網上宣傳上訴人系醫師身份,被上訴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一審在勞動合同尚未簽訂的情況下認定勞動合同無效,是錯誤的。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一審法院未認定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未查清上訴人的工資標準和離職原因。

某醫院辯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得當,程序合法,判決公平公正,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二、因一審法院認定雙方的法律關係是無效的,故是否查清工資標準和離職原因已無任何實際價值,對本案判決結果也無影響,不存在事實不清。

郭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33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提前一個月解除勞動合同工資3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8,318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失業保險金3,78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郭某於2017年10月入職被告某醫院,在某醫院門診部從事醫師工作,負責診斷及開具處方藥。原告郭某於2018年11月26日從被告某醫院處離職。原告郭某在被告某醫院工作期間未提供醫師執業證書,未進行醫師執業註冊。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沒有取得醫師執業許可證,但是原告入職後從事的婦產科醫生的職位需要取得相應的職業許可系法律的明確規定,原被告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故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自始無效,對原告主張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八條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郭某的所有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某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無新證據提交,對於一審查明的事實亦無異議,故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醫療機構屬於特殊行業,執業醫師的執業活動既涉及廣大患者的切身利益,也涉及醫療單位對執業醫師的管理。醫療機構與醫師簽訂勞動合同,不僅不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也不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製度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據此,法律關於醫師執業的規定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本案中,被上訴人某醫院聘用沒有取得醫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上訴人郭某從事醫師的工作,違反了法律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無效,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正確。雖然上訴人郭某應聘到被上訴人某醫院從事醫療活動,但雙方並未建立合法的勞動關係,若仍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顯然與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合法原則的要求相悖。因此,上訴人郭某基於雙方存在合法勞動關係的前提下主張其項下的各項權利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郭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郭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柯言

審判員 楊繼偉

審判員 黃文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章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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