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企業不續簽了,有經濟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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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來看一下《勞動合同法》

關於用人單位應當

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相關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們可以看到,上述條款第五項的內容提到,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1、用人單位願意續訂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3、勞動者不同意續訂時,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否則,在其他情況下,合同期滿時,比如勞動者想續訂而用人單位不願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而勞動者不接受不續訂勞動合同等情況時,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舉兩個栗子

01

小趙是某物流公司的員工,他2016年5月入職,勞動合同約定的合同期是三年,今年5月合同期滿。小趙原本打算與公司續約,然而公司由於業務縮減,決定不與小趙續訂勞動合同。這時,由於員工想要續訂勞動合同,而公司單方面不願續訂,公司應當支付小趙經濟補償金。

02

芳芳在某科技公司工作,她的月薪是1萬元。今年6月,芳芳的勞動合同期滿。公司的人事主管與芳芳談話,表示由於近期經濟下行壓力加大、中美經貿摩擦等因素,企業要縮減開支,在與她續簽勞動合同時將無法維持原本1萬元的月薪標準,而要降低至月薪8千元。芳芳不接受工資標準降低的做法,不與公司續訂勞動合同。這時,由於公司降低了原勞動合同的工資標準,雙方不續訂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支付芳芳經濟補償金。

那麼,上述情況的經濟補償金該如何計算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另外,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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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一下《勞動合同法》

關於用人單位應當

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相關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們可以看到,上述條款第五項的內容提到,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1、用人單位願意續訂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3、勞動者不同意續訂時,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否則,在其他情況下,合同期滿時,比如勞動者想續訂而用人單位不願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而勞動者不接受不續訂勞動合同等情況時,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舉兩個栗子

01

小趙是某物流公司的員工,他2016年5月入職,勞動合同約定的合同期是三年,今年5月合同期滿。小趙原本打算與公司續約,然而公司由於業務縮減,決定不與小趙續訂勞動合同。這時,由於員工想要續訂勞動合同,而公司單方面不願續訂,公司應當支付小趙經濟補償金。

02

芳芳在某科技公司工作,她的月薪是1萬元。今年6月,芳芳的勞動合同期滿。公司的人事主管與芳芳談話,表示由於近期經濟下行壓力加大、中美經貿摩擦等因素,企業要縮減開支,在與她續簽勞動合同時將無法維持原本1萬元的月薪標準,而要降低至月薪8千元。芳芳不接受工資標準降低的做法,不與公司續訂勞動合同。這時,由於公司降低了原勞動合同的工資標準,雙方不續訂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支付芳芳經濟補償金。

那麼,上述情況的經濟補償金該如何計算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另外,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企業不續簽了,有經濟補償嗎?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我們現在適用的《勞動合同法》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也就是說,如果單位與員工自2008年1月1日前就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了,那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從2008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如果單位與勞動者是在2008年1月1日以後建立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從勞動關係建立之日開始計算。

綜上所述,@shuiping、@無趣尛青年,如果勞動者滿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的條件終止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作者:洪亮

來源:上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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