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來了 | 只打電話不救人?律師:可能涉嫌故意殺人罪'

法律 刑法 交通 民法 法制日報 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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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來了 | 只打電話不救人?律師:可能涉嫌故意殺人罪

“To be or not to be”

這可能是一個問題

但是當交通事故發生時

“救人還是不救人”

這絕對不應該是一個問題

本期【“法條來了”之律師說法】

要給大家講講關於“打電話不救人”的那些事

北京市中永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盛安律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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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來了 | 只打電話不救人?律師:可能涉嫌故意殺人罪

“To be or not to be”

這可能是一個問題

但是當交通事故發生時

“救人還是不救人”

這絕對不應該是一個問題

本期【“法條來了”之律師說法】

要給大家講講關於“打電話不救人”的那些事

北京市中永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盛安律師表示:

法條來了 | 只打電話不救人?律師:可能涉嫌故意殺人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如經警方認定,前車駕駛人員對於事故的發生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而且造成人員當場死亡的嚴重後果,前車駕駛人可能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前車駕駛人可能面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同時,如果駕駛人員是受僱或履行職務的行為,相應民事賠償責任應由僱傭方或其所在單位承擔。否則,該民事賠償責任將由前車駕駛人承擔,且駕駛人將可能面臨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如經鑑定,後車兩人受傷後並未當場死亡,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施救滯後”導致救治時間被延誤、車輛起火被燒,還需要根據不同情形對前車駕駛人進行定罪處罰:

如果前車駕駛人在事故發生後“為施救行為設置障礙”,則其阻礙施救的行為,可能構成間接故意殺人,可能面臨被以“故意殺人罪”和“交通肇事罪”數罪併罰;

如果前車駕駛人在事故發生後,自己沒有施救行為,也沒有阻礙其他人施救的行為,在追究刑事責任時,應僅對其以“交通肇事罪”進行定罪處罰。其未及時施救導致受傷人員死亡的消極行為,應作為量刑過程中予以“從重處罰”的酌定情節。

雖然未及時採取施救行為,也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該行為僅與損害後果有關,而與“事故責任”無關,不應影響對罪名的認定。

但是,因前車駕駛人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施救義務,其消極行為不屬於履職行為,即使駕車行為屬於受僱或履職行為,也可能被受害人一方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的規定追究相應民事侵權責任。

法報君說:

從法律規定來看,交通事故發生後,救人肯定是第一要務。

根據現有的信息,我們可能無法考證前車司機究竟是因為不懂法才不救人,還是因為“太懂法”而企圖逃避賠償責任,但是這起悲劇確實給我們敲響了警鐘。

死亡這件事,看起來遙遠,有些時候卻總是突如其來。我們無力避免它的來臨,但還是應該儘可能地為自己、為他人,避免死亡來臨的可能性。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視頻中包括視頻拍攝者在內的眾多路人,一直在為了救人而努力。他們的做法就是在履行法律規定的“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的法律義務。

他們中可能有人懂法,也可能有人不懂法,但是他們的行為體現的確實是值得提倡的道德觀,這與法治精神的價值取向是一致的,更讓我們看到了這些“路人”對生命的敬畏。

救人還是不救人,這從來都不應該是個問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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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來了 | 只打電話不救人?律師:可能涉嫌故意殺人罪

“To be or not to be”

這可能是一個問題

但是當交通事故發生時

“救人還是不救人”

這絕對不應該是一個問題

本期【“法條來了”之律師說法】

要給大家講講關於“打電話不救人”的那些事

北京市中永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盛安律師表示:

法條來了 | 只打電話不救人?律師:可能涉嫌故意殺人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如經警方認定,前車駕駛人員對於事故的發生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而且造成人員當場死亡的嚴重後果,前車駕駛人可能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前車駕駛人可能面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同時,如果駕駛人員是受僱或履行職務的行為,相應民事賠償責任應由僱傭方或其所在單位承擔。否則,該民事賠償責任將由前車駕駛人承擔,且駕駛人將可能面臨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如經鑑定,後車兩人受傷後並未當場死亡,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施救滯後”導致救治時間被延誤、車輛起火被燒,還需要根據不同情形對前車駕駛人進行定罪處罰:

如果前車駕駛人在事故發生後“為施救行為設置障礙”,則其阻礙施救的行為,可能構成間接故意殺人,可能面臨被以“故意殺人罪”和“交通肇事罪”數罪併罰;

如果前車駕駛人在事故發生後,自己沒有施救行為,也沒有阻礙其他人施救的行為,在追究刑事責任時,應僅對其以“交通肇事罪”進行定罪處罰。其未及時施救導致受傷人員死亡的消極行為,應作為量刑過程中予以“從重處罰”的酌定情節。

雖然未及時採取施救行為,也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該行為僅與損害後果有關,而與“事故責任”無關,不應影響對罪名的認定。

但是,因前車駕駛人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施救義務,其消極行為不屬於履職行為,即使駕車行為屬於受僱或履職行為,也可能被受害人一方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的規定追究相應民事侵權責任。

法報君說:

從法律規定來看,交通事故發生後,救人肯定是第一要務。

根據現有的信息,我們可能無法考證前車司機究竟是因為不懂法才不救人,還是因為“太懂法”而企圖逃避賠償責任,但是這起悲劇確實給我們敲響了警鐘。

死亡這件事,看起來遙遠,有些時候卻總是突如其來。我們無力避免它的來臨,但還是應該儘可能地為自己、為他人,避免死亡來臨的可能性。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視頻中包括視頻拍攝者在內的眾多路人,一直在為了救人而努力。他們的做法就是在履行法律規定的“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的法律義務。

他們中可能有人懂法,也可能有人不懂法,但是他們的行為體現的確實是值得提倡的道德觀,這與法治精神的價值取向是一致的,更讓我們看到了這些“路人”對生命的敬畏。

救人還是不救人,這從來都不應該是個問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條來了 | 只打電話不救人?律師:可能涉嫌故意殺人罪

總策劃:馬嶽君

監製:宋勝男

文字:樑成棟 田媛

配音:吳瑞芳

視頻:李宗奇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張博 王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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