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將奧迪A6抵押給借貸公司,借款40萬,還款取車時車不見了

奧迪 奧迪A6 跳槽那些事兒 身邊的刑法 2019-06-07
她將奧迪A6抵押給借貸公司,借款40萬,還款取車時車不見了

案例:張某為"譯路貸"公司業務員,2019年5月份的一天,她在公司不知道的情況下,將客戶抵押給該公司的奧迪A6轎車賣給他人,獲利50萬元。客戶還款取回抵押車輛時,發現車子不在了,"譯路貸"公司報警。

本案在定性時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張某構成詐騙罪,另一種意見認為張某構成職務侵佔罪。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如果認為本案張某構成詐騙罪,我要問受害人是誰?如果受害人是"譯路貸"公司,而公司沒有受騙,張某是利用業務員身份的便利,盜竊了該公司佔有的客戶車輛,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果認為本案被害人是客戶,那麼客戶是否被騙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客戶將車輛抵押給"譯路貸"公司,借了該公司一定數額的錢,成立借款關係和抵押擔保關係,不存在誰欺騙誰的問題,退一步講,假如"譯路貸"公司以客戶的大額擔保出借少量的資金,目的就是為了取得客戶的抵押物的情況下,"譯路貸"公司有詐騙的嫌疑,而本案並不存在這個問題。

詐騙罪的成立有特定的因果發展進程的要求,即:行為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對被害人實施欺騙行為、被害人基於欺騙而自願交付財產給行為人、行為人取得財產、受害人受到財產損失。

上述案例中,無論認為被害人是"譯路貸"公司還是客戶均不符合詐騙罪的因果發展進程,因此,本案張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張某的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便利,以盜竊、欺騙等手段,將公司財產非法據為已有的行為。

本案中,當客戶將車輛抵押給"譯路貸"公司時,公司就合法佔了該財產,客戶借款期限屆滿取不回車輛時,公司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本案中"譯路貸"公司為受害人。

張某採取盜竊的手段,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車輛賣給他人,排除了公司對車輛的佔有,張某將賣車的錢據為已有,因此,張某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因為張某是公司的業務員,直接經手管理公司的抵押車輛,張某可以利用職務的便利在公司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盜竊了公司佔有他人財產,符合職務侵佔罪的犯罪構成。

假設張某不是"譯路貸"公司的業務員,而僅僅是該公司的普通員工,案件情節同上,則普通員工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因為普通員工沒有利用職務的便利。

如果"譯路貸"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將車輛賣給他人,假設抵押關係及借款關係都合法,不存在欺騙行為,則經營管理人構成侵佔罪。如果貸款基礎關係就是出於非法佔有他人車輛,根本沒有打算歸還車輛的意思,則涉嫌詐騙罪。

綜上,在認定侵犯財不法益的犯罪時,首先要看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非法佔有目的在該類犯罪中為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其次,搞清楚財產處於誰的佔有之下。再次,要看行為的主體身份,同樣的行為不同的主體實施,可能構成盜竊罪,也可能構成職務侵佔罪或侵佔罪等。

以上為筆者個人見解,歡迎討論,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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