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一樣的價格買到了更好發動機,寶馬車主卻怒了,索賠34萬!

BMW 德國汽車 法律 轎車 保險 武漢晚報 2019-03-09

武漢晚報3月8日訊(記者樑爽 通訊員王田甜 魏蘭)在大家的印象中,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的一般是假冒偽劣產品。可如果商家提供的產品品質比消費者期望的還要好,是否侵犯消費者權益呢?武漢的盧先生就碰到這麼件奇葩事兒。

發動機被“鳥槍換炮”,沒想到過不了年審

2013年6月的一天,因為遭遇暴雨,盧先生的寶馬轎車發動機淹水,經保險公司指定,盧先生將車送到武漢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

確定了更換髮動機的維修方案,汽車公司按一次性協議定損11.5萬元包乾修理盧先生的車。同年7月,汽車公司通過廠家採購系統,訂購了與盧先生車型相匹配的發動機並予以安裝。9月,盧先生向汽車公司支付維修費用11.5萬元。

不料,當盧先生給車輛辦理髮動機號碼變更手續時,卻被車管所告知,其更換的發動機與原車輛發動機型號不同,無法辦理變更手續。一直到2016年12月,盧先生的車仍無法通過年檢。

汽車公司也是一肚子委屈:換上的發動機型號不一致,主要是因為廠家採購系統出錯,發貨錯誤。當然,汽車公司修車工安裝發動機時,未仔細核對型號也存在過錯。

據汽車公司介紹,他們為盧先生更換的發動機來源合法、質量合格、價格一致,而且盧先生的寶馬轎車發動機型號應為國產低功版N***20D,汽車公司為其更換的發動機型號為進口高功版N***20A,可謂“鳥槍換炮”。

其間,盧先生曾向工商部門投訴。經工商所調解,汽車公司同意再次更換原廠同型號發動機,並保證車輛通過正常年檢,但雙方對車輛折舊及誤工費的賠償數額達不成一致意見。

奇葩!一樣的價格買到了更好發動機,寶馬車主卻怒了,索賠34萬!

圖文無關

車主向修車公司索賠34萬,調解後賠了19萬

2016年7月,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汽車公司為消費者提供修理服務使用與約定不相符的材料,屬於欺詐消費者,對汽車公司罰款3000元。

據此,盧先生將汽車公司告到法院,按照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欺詐行為“退一賠三”的規定,索賠自己已支付修理費用的三倍34.5萬元。

近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法院認為,汽車公司雖有過錯,但公司不具有故意隱瞞的主觀惡意,不符合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欺詐”行為的定性,其行為不構成欺詐。

經武漢中院主持調解,汽車公司同意再次為盧某更換型號為(N***20D)的發動機一臺,一次性賠償盧某19萬元,盧先生同意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貨不對版,不管是更好還是更次,這都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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