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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給繳納社保,員工怎麼辦

□ 楊秋陽 馬敬

老李是農業戶口,從事出租車司機工作,但是出租車公司沒有為他繳納在職期間的養老保險。起初老李並未在意,但是身邊的老夥計們都開始討論退休領取養老金的事了,老李也開始著急了——如果達到退休年齡時,自己因繳納社保未滿15年而無法享受養老待遇了可怎麼辦?老李決定去社會保險經辦部門諮詢,誰料卻被告知因為政策原因已經無法補繳。老李只好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支付未繳納的養老保險賠償金。法院判決支持了老李的訴訟請求。

現實生活中,往往存在用人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勞動者為增加收入,協商一致約定不繳納或者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繳納社保費用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呢?

問:農業戶籍和城鎮戶籍的員工就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進行維權的方式是否相同?

答:以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施行之日為界,分階段來看。若用人單位沒有繳納2011年7月1日之前的養老保險或者失業保險,在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城鎮戶口的勞動者可通過社保經辦機構補繳,經補繳後,城鎮戶口的勞動者在退休時可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而對於農業戶口的勞動者,2011年7月1日之前的養老保險是無法補繳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賠償未繳納養老保險的損失。

因此,如因用人單位未繳納2011年7月1日之前的社會保險費引發糾紛的,對於城鎮戶口的勞動者要求賠償或補繳的請求,法院應予以駁回,並告知其找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解決;對於農業戶口的勞動者同樣的請求,法院應當予以處理。在2011年7月1日之後的社會保險費用,只要勞動者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的,不論城鎮戶口還是農村戶口都能補繳,因而,此時間後的勞動者上述賠償或補繳請求,法院不予處理,並告知勞動者找社保經辦機構或勞動行政部門解決。

問:有些勞動者會通過第三方繳納社會保險,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要求單位予以報銷呢?

答:依據社保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勞動者通過第三方如在戶籍所在地街道社保所、以自由職業者身份或通過其他公司代為繳納社會保險的,擾亂了社會保險管理秩序。因此產生的社會保險徵收與繳納之間的爭議,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不屬於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法院會依法予以駁回。

問:因未繳納社會保險辭職的是否可以得到經濟補償呢?

答: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依據工作年限長短計算,此種情況下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應當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現實生活中,往往存在用人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勞動者為增加收入,協商一致約定不繳納或者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繳納社保費用的情況。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切莫為了貪圖一時的錢財讓自己失去了最基本的社會保障。

(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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